更高法律规则
]] 更高法律规则(),指的是法律除非满足诸如公平、道德和正义之类的普遍性原则,否则不得被政府执行。即使政府遵照定义明确且制定程序正确的法律规则行事,仍旧可能产生被认为不公不义的结果,而更高法律规则可以作为界定此等行为的实践性的法律标准。 「超越国家一时法律的终极正义」这一概念,首先由天主教教会法学家引入后罗马欧洲。“更高的法”指的是法律之上的法律,根据不同观点,其可被解释为神、自然法或由国际法确立的基本的法律价值。而且,更高法律规则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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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高法律规则(),指的是法律除非满足诸如公平、道德和正义之类的普遍性原则,否则不得被政府执行。即使政府遵照定义明确且制定程序正确的法律规则行事,仍旧可能产生被认为不公不义的结果,而更高法律规则可以作为界定此等行为的实践性的法律标准。 「超越国家一时法律的终极正义」这一概念,首先由天主教教会法学家引入后罗马欧洲。“更高的法”指的是法律之上的法律,根据不同观点,其可被解释为神、自然法或由国际法确立的基本的法律价值。而且,更高法律规则这…
主权决断(;),又译为決斷論,又稱主權決斷論,是20世紀德國法學家兼政治思想家卡爾·施米特提出的核心政治法學概念,主要闡述於其1922年著作《政治神學:主權學說四論》。 施米特對主權的經典定義為:「主權者乃為決斷例外狀態之人」()。此概念強調,主權決策並非機械性地適用日常法律規範,而是針對革命、戰爭、經濟崩溃或社會動盪等「例外狀態」所作出的最終政治決策。施米特區分三種法學思維模式:規範論(強調抽象法律規則)、決斷論(強調主權者的具體決策…
行政一體是五權憲法的原則,指在中華民國憲法53條指明下,「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這條並沒有詳細說明行政院能掌管多少的行政機關權力界限,但是依字面理解,行政院應對所有行政機關都有某一程度的掌管權力,而是否包括人事任命權就是爭議所在。 中華民國憲法在訂立時是五權憲法,與三權分立有實質不同,但是行政權之界限為何,只要是行政部門所屬政黨與國會大多派政黨不同,在三權分立國家仍有相類似憲法爭議,所以依然有可參考之處。 系爭條款 立法院就訂立國…
常识主义(简称常识),是中国大陆法学界的一种法学理论。这一理论旨在说明到底什么才是好的法律,强调好的法律应该符合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常识,真正的法治应该是基于常识,法律的制定、解读和适用都要遵从常识。这一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教授陈忠林在2001年提出的常识、常理、常情),北京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又在2011年发展出常识主义刑法观,两者并为常识主义的代表;这一理论自提出以来逐渐在中国大陆刑法学界成为主流,还影响了经济法、新闻…
生態滅絕(,源自古希臘語 「家」與拉丁語 「殺」),指人類對環境造成的破壞行為。生態滅絕威脅所有依賴自然资源維持生态系统並確保世代延續的人類群體。 獨立專家小組對生態滅絕的法律定義為:「明知其行為極可能造成對環境的嚴重、廣泛或長期破壞,仍實施非法或肆意的行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998年通過,2002年生效)並未在和平時期納入生態滅絕,僅在戰爭時期適用。原本該罪行曾計劃被納入《羅馬規約》,但因英國、法國與美國的反對而被刪除。這…
雙重國家(、)為國家施政的政治模式。在雙重國家,國家施政被分為規範性國家()和特權國家()兩種狀態:其中前者代表國家訂立法律、依法行政等依法行為;後者則意指國家恣意實行權力、暴力行為也不受法律拘束。兩者看似對立,卻能於雙重國家同時存在。這個詞首次出現在所著的《》中。在該書中,弗伦克尔以「雙重國家」一詞形容納粹德國治下的。 大多數時候,「雙重國家」的概念主要用來分析威權國家,但也有部份民主國家有展現特權國家的恣意行為。被指有雙重國家傾向的…
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又称现实主义法学,是20世纪上半期在美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兴起的一支法学流派。其核心主张是,法律是人制定的,因此受制于人的弱点、缺陷、不完美。 如今,霍姆斯被公认为是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先驱,其他的代表人物包括罗斯科·庞德、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等。斯堪的纳维亚法律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是Axel Hagerstrom。 法律现实主义的主要观点有: 相信法律的不确定性。很多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书本上的法…
正義即公平: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學的()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85年发表的一篇文章。罗尔斯在这篇文章中阐述了他对正义概念的理解,包括正义的两个主要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則。 罗尔斯按照“词汇优先”原则排列这些正义原则:首先是自由原则,其次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如果这些原则在实践中发生冲突,这一顺序决定了它们的优先级。然而,这些原则并非独立运作,而是共同构成一个统一、全面的有关正义的概念——“正义即公平”。它们的应用始终以确…
在法律和道德中,普遍法律或普遍原则是指符合法律合法性行为的一种概念,借此概念管理人们可接受性,适用性,翻译和哲学基础中最普遍的行为的原则和规则,这些原则和规则因此被认为是最合理的。普遍原则的一种类型的就是禁止被称为诡辩的逻辑矛盾的法律逻辑。法律逻辑以一个广泛共识为基础,而这个广泛共识就是逻辑是被定义为“牵涉到事物是否和逻辑的逻辑对比”。这种逻辑对比可以是试图去断言在同一时间空间内有一个苹果可以存在或者非苹果的事物可以存在。推而广之,也就…
实在法()或称实证法、实定法,是指在陈述时实际有效并正在适用的法律。已经废止、取消或修订的法律文本虽然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体系,但不再属于实在法。实在法包含一个国家、或国际社会中的国家集合在某一特定时点现实生效的全部法律规范,不论其法律渊源为何。由于具有偶然性和历史性,实在法区别于自然法。实在法可以被界定为:在特定社会中,于某一时点被有效适用并通常以成文形式编纂于法典中的法律规范集成。 描述 在实在法理论家看来,法律规范并非源自自然或…
活的宪法()是有关宪法的一种主张,这一主张认为美国宪法和其他宪法具有动态含义,即使宪法本身没有正式修改,其内含也应顺应新形势而做出调整和演变。宪法应随着社会的需要而发展并为政府治理提供更为灵活的工具。该主张与解释宪法时应顾及当今社会的观点有关。与之相对的主张是原典主义。 参考资料
在普通法中,法律原則(),又譯法律學說、法律原理、法理原則,是一組不成文的法律規則、框架,常規、慣例。通常是經由法官在法庭中,針對個別案件做出的判決先例,隨著經驗累積,慢慢形成了這些一般性的法律原理(principle)。當法律案件完成審理及判決之後,法官會建立起一組規則,可以平等適用於類似案例中。當匯集了足夠多的判決先例,在法官之間,就會建立起一系列實質上的(de facto)判決標準,可以適用於類似的案件中。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E…
法治國(,)是一個歐陸法系裡的法律思維的概念,源于德國法学。其核心理念是一個“憲政國家”在行使政府權力時必須受到法律的制約,在普通法系裡,與此相對應的觀念是法治。 在一個法治國裡,國家的力量受制于對當局任意行使公權力的約束,以達到保護公民的權利。法治國裡的公民共享以法律為基礎的公民自由,並可以使用法院。一個國家必須首先是一個法治國才能成為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 )]] 词语释意 德国学者一般认为推动法治國概念的运动始于哲學家康德。在学习和…
家長主义( 或 ,又稱家长式作风、家长式管治、家長式領導)是一种行为,由个人、组织、或国家,圖以替一些人或群体的好處設想,去限制該些人或群体的自由或自主权。家长作风也可以意味着该行为是对抗或忽视一个人的意志,或者该行为表现出优越感的态度。 参考文献 參見
女性主义法学理论,也被称为女性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女人在历史上从属关系的基础。该法律哲学建立在性別平等于政治、经济和社会不平等基础上,是法学与理論相结合的产物。 女权主义法学试图解释法律在女性以前的从属地位中发挥作用的方式。其次,女性主义法律理论致力于通过重新制定法律及其对性别的态度来改变妇女的地位。 这是对美国法律的批判,旨在改变对待女性的方式,以及法官如何应用法律,使女性保持与多年前相同的地位。在这一领域工作的妇女认为,基于性别陈旧…
植物权利是植物可享有的权利。这一问题经常与动物权利或生物中心主义一併讨论。 哲学渊源 有关动物权利是否可以延伸到植物的问题,哲学家汤姆·里根认为,动物拥有权利是由于有知觉和意识,他称之为“生命的主体”(subjects-of-a-life)。他认为,植物没有这些功能,并且即使植物有权利,但因为动物吃的是植物,那么放弃吃肉的人能被视为是道德的。 道德倫理 Matthew Hall認為植物权利问题應該归入人類道德考量的领域。他的作品 《Pl…
诠释主义是当代法学和法律哲学的一个思想流派。 常常被和诠释主义联系在一起。]] 诠释主义的主要观点包括: 法律不是一组给定的数据、风俗或者物理事实,而是由律师们在他们的法律事务中构造和取得的东西。这是诠释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第一个区别。由于诠释主义同时否定法律是“给定”的,诠释主义也否定了自然法理论。 法律和道德不是彼此分离的,尽管它们并不完全一样。这和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冲突。 法律不是超越或永恒的(immanent),不可以在法律实践…
权益理论是罗伯特·诺齐克在其《无政府状态、国家和乌托邦》一书的第7章和第8章中提出的分配正义和私有财产理论。诺齐克在這理論描述“财产中的正义”(诺齐克1974:150),从正义原则的角度分析人们如何拥有财产和所做的事情。 原则 诺齐克的应享权利理论包括三个主要原则: 取得中的公正原则–该原则涉及最初持有的资产。这是关于人们如何首先取得无人拥有的自然财产,可以持有什么类型的东西等等的说明。 转让中的正义原则–该原则解释了一个人如何从另一个…
国际法与国内法可能产生冲突,当两者冲突时的处理方法就体现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是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两种理论。大部分国家采用了部分一元部分二元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大于国内法 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融为一体,共同用来确定一项行为是否合法。即使有些国家宣称实施一元论,但仍区别对待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法(如国际习惯法和);这说明该国实际采用的是部分一元部分二元的法律体系。 在德国等国家,国际法与国内法具有相同的效力,但德…
神聖法 (Divine Law), 一般指基督教, 猶太教, 或是回教信徒認為是來自上帝的法律. (例如十戒) 参见 *伊斯兰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