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主义

常识主义(简称常识),是中国大陆法学界的一种法学理论。这一理论旨在说明到底什么才是好的法律,强调好的法律应该符合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常识,真正的法治应该是基于常识,法律的制定、解读和适用都要遵从常识。这一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教授陈忠林在2001年提出的常识、常理、常情),北京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又在2011年发展出常识主义刑法观,两者并为常识主义的代表;这一理论自提出以来逐渐在中国大陆刑法学界成为主流,还影响了经济法、新闻学、中国共产党党政管理等领域。
理论历史
“常识、常理、常情”一开始并非是法律界术语,而只是概括社会生活中比较普遍的一类做法,而邵燕祥则认为刘绍棠的行为压根和“忠于党孝于人民”没有关系,而纯粹是顺应“常识、常理、常情”。

自1990年代初中国大陆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而开启了司法改革,将1950年代建立的以政治动员、群众路线为主导的非专业性法院逐渐转型成为了享有独立审判权、由法律工作者运作的专业性法院,然而经历了十多年改革,追求司法独立的声音反而触碰到了政治改革的敏感之处,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化、职业化让法院运作更加封闭、法官群体素质良莠不齐,甚至还出现了司法背离民意与权力狼狈为奸的情况,换言之改革非但没有改善司法机构的公信力,反而让群众对司法更加不满。陈忠林将“常识、常理、常情”引入法学也和他的亲身经历有关,2001年3月16日靳如超爆炸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规定非法制造炸药一千克以上”可以按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论处,陈忠林的家乡重庆有一个山村自制炸药来修路,通车之后带头组织修路的村干部被以重庆公安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逮捕,村里300多户村民写联名信给陈忠林请求他可以帮忙解救村干部,陈忠林也从此改变了对法律的看法,认为法律不仅应该被信仰,还应该“被符合情理地适用”。在2001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21世纪亚洲法学教育与发展论坛”上,陈忠林首次以“常识、常理、常情”为题发表了演讲,提倡基于“三常”发展法治和法学教育,这场演讲的提纲也收录于2003年出版的《刑法散得集》,由此引发了支持司法职业化和支持司法大众化的两派观点论战。随后,两人再次在《经济观察报》组织下在重庆大学公开辩论,陈忠林仍然是以“三常”理论和“良心”教育支持自己的观点,认为司法在职业化的同时也要坚持民主化,与贺卫方的观点针锋相对。陈忠林在2009年的《“恶法”非法》再度强调了“三常”理论,批评中国大陆长期以来“恶法亦法”的法律理论传统,主张法律人员要有良心,他还认为只有先实现司法民主化才有可能实现司法的专业化。随后,陈忠林又旁听了2010年李庄案庭审,因为为薄熙来主政下的重庆市辩护而遭到了同行围剿,最后表示“不愿意卷入是非”、“我只表达我看见的,我认为是对的”,宪法学者蔡定剑也以李庄案批评了大众化、非专业化、“民主化”的路线。这场旷日持久的公开论战在当时吸引了众多高校学者,早已不是陈忠林和贺卫方之间的个人学术之争,更成为了当时司法体制改革,乃至于政治改革的风向标,最终司法改革并没有按照贺卫方、张千帆、蔡定剑所主张的路线发展,而是更多按照陈忠林的设想走向了司法大众化结合司法职业化的道路。常识主义本就有本土传统,加上德日学派的观点和中国刑法现状确实存在显著差异,考虑到到法律实践的实用性,马荣春、熊红文。

常识的界定
陈忠林借用了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常识、常理、常情”反对中国大陆法律界“恶法亦法”的观点,强调“恶法非法”。陈忠林反对法律界人士往往强调“讲‘法’不讲理”,而所谓的“法”实际上只不过是将少数人意志强加于大多数人,法律为当权者保驾护航,少数人通过“法”凌驾于社会的“三常”,导致了“有权就是法”、“权必然大于法”的现象。

按照陈忠林的说法,“常识、常理、常情”就是“社会民众长期普遍认同并至今未发现错误的那些日常社会生活中待人接物的基本经验、为人处事的基本道理、爱憎喜厌的基本情感倾向”。西南政法大学的陈荣飞就认为社会契约论的基础是民众的认同,“三常”作为民众趋利避害下自发形成的做法恰恰也说明了民众认同什么,刑法必须要符合“三常”才可能成为受民众支持的社会契约。陈忠林认为既然全世界都承认“主权在民”,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也要反映人民用来规范自身行为的“三常”,顺应马克思学说中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或言之法律应该符合宪法、反映人民意志、不会背离人类理性。

陈忠林认为现代法治应该要有人性、有良心,而不是仅仅依靠机械的规则,法律也应该遵守基本的“常识、常理、常情”,法律的价值就在于保护“三常”,法律界人士应该要凭藉良心办案,不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而强行违背社会的“三常”,乃至于借由法律来掩护滥权、渎职。陈忠林还问过自己的学生,100个公民里面有几个可以背出5个以上的法条,又有多少法条本身在文本理解上就是毫无争议的?另外一个比较典型的负面案件就是2006年末的南京彭宇案,案件中彭宇因为搀扶老人反而被老人讹诈,一审法院反而支持了老人的诉求,由于案件判决不符合社会常理,导致了很多人对司法感到失望,遇到老人也不敢搀扶。

在2018年于海明反杀案中,昆山公安局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也考虑到了常识,并基于此将于海明杀人认定为正当防卫。受到于海明反杀案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2019年8月23日共同出台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摒弃了以往防卫案件“以死为大”的评判标准,将常识纳入考量,办案人员应该考虑常理、常情而不是机械地理解并适用法律。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强调“法律的理解适用决不能明显违背人之常情,世之常理”。也有人在中国共产党的党政教育中引入了“三常”,将其作为党员干部工作的依据。

然而“常识、常理、常情”所引发的法律知识的常识化和法律界所期望的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有路线冲突,法律专业人士往往推崇一种不同于一般社会人思维的“法律思维”,这种思维可以应用更加专业的法律知识更加理性分析案件,如果法律知识常识化了,普通人只需要常识就可以胜任法律专业人士的工作,那么专业化的意义在哪里?陈忠林认为法律知识的常识化不代表法律职业不需要专业化,而是法律人士必须兼具法律思维和常识所代表的大众思维,避免做出大众眼中匪夷所思的判决,乃至于激起民众的普遍反感。陈忠林同时反对通过法律来推广所谓“先进思想”,特别以文化大革命为例,很多所谓的“先进思想”实际上尚未经过大众检验,强行通过法律推广这种思想实际上就是将少数人意志置于大众之上。山东大学的温登平就批评这种做法过度追求民意的认同,将专业思维和生活思维混为一谈,如果法律专业人士从生活常识的主观角度考虑案件很容易先入为主,有有罪推定、危害人权的嫌疑,导致判决不规范、标准不统一。梁根林教授就认为生活常识在刑法中的应用应该有严格的限定,“只能在刑法文本及其语词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内”参与刑法文本的解读,而不能作为单独的入罪依据。

参考资料
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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