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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0 篇文章

醫療必要性

醫療必要性()是一項美國的法律原則,是根據循證醫學的臨床而進行的合理、必要、和/或是適當的活動。相對的,不必要的醫療照顧就欠缺這樣的合理性。 其他國家可能也有這種醫學理論或法律原則,涵蓋大致相似的領域。臨床醫療必要性(clinical medical necessity)也可用來表達同樣的事。 醫療必要性的施行 聯邦醫療保險 聯邦醫療保險(Medicare)會為各種“合理且必要”或是“適當”的醫療項目和服務支付費用。除非另有法定的付款授…

权利外观理论

权利外观理论(;),是民法、商法中的一种理论主张。这一理论强调维护权利的外观,保护第三人对于特定外观的信任。如果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不一致,并且这种不一致可以归咎于真实权利者,那么合理信任这种权利外观的善意第三人及其因这种外观作出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法律承认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在民法多称权利外观随着罗马法的传播,继承了日耳曼法的德国法律也吸收了罗马法的法律观念,而罗马法非常强调法律的形式主义,尤其是早期罗马法强调物权的转移需要经由神圣…

更高法律规则

]] 更高法律规则(),指的是法律除非满足诸如公平、道德和正义之类的普遍性原则,否则不得被政府执行。即使政府遵照定义明确且制定程序正确的法律规则行事,仍旧可能产生被认为不公不义的结果,而更高法律规则可以作为界定此等行为的实践性的法律标准。 「超越国家一时法律的终极正义」这一概念,首先由天主教教会法学家引入后罗马欧洲。“更高的法”指的是法律之上的法律,根据不同观点,其可被解释为神、自然法或由国际法确立的基本的法律价值。而且,更高法律规则这…

坚守阵地法

坚守阵地法(Stand-your-ground law)是指当在受到威胁或者感到威胁时有权保护自身或者他人(即使动用的手段可能致命),而无需考虑是否有安全撤退以避免危险的可能性。该法律有时也被称为“底线法”(Line-in-the-sand law)或者“不退让法”(No-duty-to-retreat law)。此法律一般会如此规定,一个人在他可以合法停留的区域中(但此类区域的定义可能不同)不需要履行退让义务(Duty to retr…

好撒馬利亞人法

《好撒馬利亞人法》()在美国和加拿大等海洋法系国家是给自愿向伤者、病人救助的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目的在使見義勇為者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擔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勵旁觀者對伤、病人士施以幫助。该法律的名称来源于《圣经》中耶稣所做的好撒马利亚人的著名比喻。 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欧盟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等),他們则要求公民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如报警;但這也被指屬於「壞撒瑪利亞人法」),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德國有法例规定…

有罪推定

有罪推定()是指刑事司法系统推定一个人犯有罪行,例如,推定被告人為有罪,除非有證據证明其无罪。有罪推定有時嫌疑人可以反驳,有時會無法反驳。有罪推定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人身上,被告人必须收集和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才能有機會无罪释放。不過在许多国家,仅凭嫌疑人被指控就开始推定嫌疑人有罪是不合法的,在美国,不讓嫌疑人反驳的有罪推定被认为是违宪的。 中世紀的宗教裁判所 中世紀時,宗教裁判所就使用有罪推定,此原則是證明無罪的責任全在被告身上。有名…

法律确信

法律确信(或)是一种认为某行为是法律义务的信念。这种信念引发的行为与基于个人习惯或认知而作出的行为有显著不同。这一术语常被应用于司法程序中,如辩护。 法律确信是一种信念,是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主观要件,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都是如此。国际法中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另一要件是国家实践,它更容易辨认,所以更加客观。某行为要成为习惯国际法,它必须是长期的和一般的国际惯例。 在国内法上的应用 法律确信在有关自卫的案件中有用武之地。在自卫的场合,使用武力必…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又名“對稱性”,指法律中出於保障基本人權的目的,而要求政府必須注重手段正當性的一個原則。很多時候,为了达到合法的目标,而需要采用一定的方式,這些手段有時無可避免會侵犯基本人權,因此就有比例原則,以在人權和手段之間做出權衡,比例原則是為了確保基本人權不受政府各種手段過度干預而生的。換句話說,相称性原则要求目标和达成目标的方式之间的对价(consideration)需要平衡,以最小化政府政策對人權的干預,因此一切因為比例原則而…

非授權原則

非授权原则(或称禁止授权原则)()是在权力分立的理论基础上,指政府的一个分支不得将宪法赋予自身的权力或职能授权给其他实体行使的理论。该原则明确或隐含于所有规定严格三权分立结构的成文宪法之中。非授权原则通常适用于判断以下情形是否违宪:某一政府分支将权力不当地委托给另一分支、行政机关(行政国家)或私人实体。虽然行政官员通常可以将行政权力委托给行政部门的下属,但行政分支内部也可能存在不当的授权行为。 在英国,非授权原则是指一项初步證明(pri…

無因性原則

無因性原則(abstraction principle (law);abstract system of title transfer;abstract nature alternation;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即在中是關於債權法(Schuldrecht)及物權法(Sachenrecht)的相關法律術語。 雖然在德国民法典(BGB)中沒有明確提到無因性原則。此種原則即是將貨物或合法權利(比如經由契約行為(deed)…

无罪推定原则

無罪推定原則(;),意指一個人若未被證實及判決有罪,在刑事訴訟中應推定為無罪。與民事诉讼不同,在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是被告普遍享有的法定權利,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在此原則下,提起公訴的檢察官應負起舉證責任,負責收集足夠的可靠證據,以證明被告事實上的確有罪;若法院要判被告有罪,所使用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限制,而且不能存在合理懷疑。 演变 在近代法制以前,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是巴比伦(现伊拉克南部)的汉谟拉比王颁布的世界…

情事變更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為契約法上之解釋原則。英美法上認為情事變更原則係指契約成立或履行中,遭遇不可預料的障礙(unexpected obstacles),或新情況(new condition)致使契約履行發生困難或不利益,且非兩造當事人於訂約時所得預見時,當事人得在法院主張此原則,以作為調解契約內容之衡平措施。 台灣民法係規定於第227條之2:「I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

主權豁免

主權豁免(英文:) 或皇家豁免或君主豁免(英文:)是指一司法慣例。君主或國家不可能犯上法律上的過失,以及免於受到民事與刑事起訴。 在君主立憲制下,君主起初創立法庭以保護其子民,也是法庭的權力來源;因此法庭無權強制君主遵從法庭的判決。 國際法 參見 皇家特權 皇家特權 (英國) 參考資料

口头证据规则

口头证据规则()是普通法系中处理合同纠纷的规则之一。该规则所解决的问题是:诉讼中,为确定合同的特定条款的具体含义,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何种材料作为证据。该规则规定,已经敲定的最后的协议文本是双方意思最终和完整的表达,禁止当事人提交合同订立之前形成或与合同文本同时形成的证据主张权利,如将谈判早期的口头意见用作证据,证明当事人对有关合同条款具有不同的意思表示。该项规则可以简单表述为“外部证据不能改变书面合同”。单词“Parol”来自盎格鲁-诺…

既判力

既判力(既決事項、確定判決;res judicata、res iudicata、claim preclusion),亦稱定讞,為法律專有名詞,從字面上看,即是一個已經(既)確定下來的判決(判),它所產生的效力(力)。簡單來說,「既判力」指的就是一旦判決確定後,對於同一事件,當事人不可再行起訴,法院亦不可再為裁判。 在中华民国,既判力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400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其再審制度特殊,因此有認為其並沒有類似於既判力之制度設計…

无主地

无主地()是指在法律上不屬於任何人的土地,可被他國占领、控制和拥有。虽然此原则在现代国际法还被应用,但國際公認的無主地越來越少,其影响力与认可已衰落。 18世纪原理 18世纪欧洲法学家認為:可经由三种方式取得土地: #征服,如英国征服印度; #割让,包括“自愿的”与“强迫的”割让,如毛利人对于新西兰北岛之“让与”(怀唐伊条约),清朝对于香港之“割让”(南京条约)以及台灣的割讓(馬關條約)等皆是; #占有“无主土地”。 为了合理化英人占有…

衡平法

衡平法(),在普通法系中,是指历史上普通法系的司法系统针对普通法的不足,而发展出的一系列法律原则。也譯作公義、平衡法。 历史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衡平法和法律相互关联,但是衡平法是“更好形式的司法公正”,衡平法需要跳出法律的限制,以更“公正”来用来修改法律的严酷,从而让司法更加公正(Aristotle, 5.10 6.11),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衡平法和法律一起构成了布的经和纬:法律是经线,必须要强大,坚固,有个性。而衡平法是纬…

理性自然人

理性自然人(),是在普通法系裡的一位理性且公正的虛構人士。普通法系使用理性自然人作為基準來比較一個人的作為。此虛構人的行為必須相同於任意自然人在相同情況下應做的正當行為。 個別情況 雖然理性自然人代表一位理想的自然人,但與大多自然人比較此標準不能準確的代表所有自然人在不同情況下應做的行為。因此在不同的情況下會產生不同的理性自然人。常見的包含: ;小孩 對於小孩,理性自然人的行為必須考慮到,代表人的年齡,智能和經驗。 ;智能障礙者 為了確…

附带意见

附带意见(拉丁语单数:Obiter dictum,拉丁语复数 obiter dicta),又称判词旁论,指法官或仲裁员在判决书中不具拘束力,“附带”的论述。 附带意见的概念源自英国普通法,将判决书分为具有约束力的“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以及不具约束力(但具有说服力)的附带意见。 Obiter dicta 拉丁语的字面意思是“说的其他内容”。英语中根据地区不同,通常简称为 obiter 或 dicta。 意义 司法判…

科爾—弗雷斯比原則

科尔—弗雷斯比原则()是美国法院遵循的原则,适用于管辖权问题。该原则认为,嫌犯如何被带到美国法院并不重要,只要在过程中未遭受严重酷刑,审判即可进行,即使这是“非法武装干预或绑架”的结果,美国法院也对其拥有管辖权。 历史 在克尔诉伊利诺伊州案(Ker v. Illinois, 119 U.S. 436,1886年)中,一名信使以暴力方式将被告从秘鲁绑架并带回美国,尽管该信使最初是携带有效逮捕令并奉命在当地政府配合下于秘鲁拘捕被告。针对克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