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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簡稱;法定解釋),就广义而言,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的含义进行阐释和说明的活动。 在普通法系中,司法機構運用法律解釋的規則來解讀立法機構所立的成文法,以及行政機構根據立法機構授權頒佈的立法,例如行政機構的規章等。 在普通法系和部分大陸法系國家,由於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分離,法律解釋是司法機構獨有的權力。但在一些國家,除了司法機構,立法機構或行政機構在法律頒佈之後也擁有對法律的具體運用進行事後…

伊智提哈德

伊智提哈德(;;iğtihād)是伊斯蘭教法的專有名詞,形容單獨詮釋法源(古蘭經和聖行)來作出法律裁決的進程。有资格通过伊智提哈德来解读教法的伊斯兰学者(乌理玛)则被称为“穆智台希德”。與其相反的是塔格利德(taqlid),即阿拉伯語裡的「模仿」。 伊智提哈德與什葉派賈法里派緊密相連。諸如約瑟·沙赫特(Joseph Schacht)等學者認同「伊智提哈德之門」在10世紀的遜尼派法學(費格赫)裡已被「關閉」,意味著伊智提哈德不在遜尼派當中…

附带意见

附带意见(拉丁语单数:Obiter dictum,拉丁语复数 obiter dicta),又称判词旁论,指法官或仲裁员在判决书中不具拘束力,“附带”的论述。 附带意见的概念源自英国普通法,将判决书分为具有约束力的“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以及不具约束力(但具有说服力)的附带意见。 Obiter dicta 拉丁语的字面意思是“说的其他内容”。英语中根据地区不同,通常简称为 obiter 或 dicta。 意义 司法判…

布爾查德法律格言

紀念銅像.]] 布爾查德法律格言(Brocard)是指拉丁文的法律格言。嚴格來講、起源於傳統的法律相關機構組織,甚至來自古羅馬時期。該詞是神聖羅馬帝國德國沃爾姆斯主教其名称拉丁化的變體,布爾查德主教編寫了20卷教會規則。 拉丁文格言條項 ;Actori incumbit onus probatio : 原告承擔擧證責任。舉證責任由原告、上訴者、索賠人,或請求人所承擔;即舉證責任落在起訴方。 ;Actio libera in caus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