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地主義
屬地主義(,意為“土地衍生的权利”),又稱出生地主義、地緣原則,是自然人原始國籍確定的原則之一,其衍生的概念是出生公民權(英語:Birthright citizenship),指在一國領土內出生的任何人享有國籍或公民權的權利,與是由出生地而取得國籍的法律原則。與之相對的概念是血統主義也稱屬人主義。屬地主義在實行時又分為無限制屬地主義和有條件限制屬地主義。 無限制屬地主義指無論父母是哪國人,只要出生在該國的領土內,即無條件自動獲得該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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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地主義(,意為“土地衍生的权利”),又稱出生地主義、地緣原則,是自然人原始國籍確定的原則之一,其衍生的概念是出生公民權(英語:Birthright citizenship),指在一國領土內出生的任何人享有國籍或公民權的權利,與是由出生地而取得國籍的法律原則。與之相對的概念是血統主義也稱屬人主義。屬地主義在實行時又分為無限制屬地主義和有條件限制屬地主義。 無限制屬地主義指無論父母是哪國人,只要出生在該國的領土內,即無條件自動獲得該國國籍…
de jure(,),中文譯作法律上、名義上或法理上,是来自拉丁語的法律術語,與de facto(事实上)相對。 在英语中,它表示“法律上規定的情況”,尤其指雖有規定但實際上並非如此的情況。雖然de jure是法律用語,但是有時候也會在法律以外的語境下使用。此詞使用時絕大多數時候都會與de facto並列,以突出理想與現實的差別。此詞語通常以形容詞方式使用、以斜體字書寫。 在商業上,de jure也會用來形容滿足所有法律要求、已經正式成…
de facto(,),中文譯作事实上或实质上,是源於拉丁語的法學詞彙,指某規範在事實上存在,但或許未被法律等官方規範所承認。de jure(中文譯作法律上、名義上或法理上)為其相對概念,指因循法律而存在的規範。 法理學释义 在法理学中,该词主要意味着“已被实践,但不一定受法律定义”或“它被实践或它合规,但未正式确立”。基本上,这个说法与“de jure”概念(指“按法律规定”)相对应,特别是法律、管理或技术(如标准)的创立、发展或应用…
及聯合國秘書長庫爾特·瓦爾德海姆後被揭露曾在德國國防軍E集團軍擔任過4年的參謀官,美國司法部調查後宣布,發現其在戰爭期間曾犯下諸多戰爭罪行,因此聯邦法規禁止他進入美國,並將其列入「不受欢迎的人」名單。這是美國第一次將外國元首列入類似名單]] 不受欢迎的人(复数:)是所在国对外国外交官有时所施加的一种身份,目的是取消他们免于被逮捕或其他正常诉讼的外交豁免权保护。 外交领域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九条的规定,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具解释”…
战争借口或开战理由(,)是指导致一场战争爆发的直接事件或行为,即一国用以证明其发动战争正当性的理由。与之相关的一个概念是「」,指针对一国盟国(通常依据共同防御条约)的侵犯行为。宣战通常包含对战争借口的说明。按照国际法,受攻击的国家可以自卫为战争借口发动战争,但该国必须证明其受到攻击;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有权裁定一国是否受到攻击。 术语 「casus belli」这一术语在17至18世纪通过胡果·格劳秀斯(1653年)、科内利乌斯·范·宾克斯…
在哲學的概念中,善意(; 或 ,即“善意的 / in good faith”)指真實的,誠摯的意圖或信念,與行為的結果無關。與其相對的概念为“惡意”、“不誠實的”(“欺騙”)和“背叛”(“虛偽”)。 在法律上,bona fides指对于一个命题(或有一定数量的主张)的正确性或错误性,以及一系列行为的正直性和堕落性的心智或道德上的诚实和信念。作为一个法律概念,bona fides在公平相关的事务中尤其重要(见合同)。 在法律中 在契約法中…
从价税 (拉丁语:,指“根据价值”) 是一种税,指根据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估计价值抽税。此外相对应的是单位税(),包括烟草、酒精等可以按照单位(重量等定量单位)。 介绍 从价税可以是物业税,甚至是对入口产品的关税。对某些国家的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而言,物业从价税是一种重要的税收来源。一般而言,从价税在交易时征收,如销售税或增值税;或是按年征收,如物业税;或是与一些重大事件有关,如遗产税或关税。 从价税以外的选择是采用固定税率,而税基是根据某…
初步證明(),又稱-{zh-cn:表面证供;zh-tw:表面證供;zh-hk:初步證明;}-,簡稱表證,是拉丁語法學詞彙。法院在受理民案或刑案之前,必先初步審視由案件其中一方(視乎舉證責任誰屬)呈上的文件。初步證明不需要是確鑿或無可辯駁,法院只需考慮案件是否有足夠證據進行全面的審訊。 延伸閱讀
人身保護令(, ,中世纪拉丁文,字面意思为:“有身体”、“现身”;法律意思为:我們法庭命令你向我们呈现(被拘押者)本人” )是普通法系中对抗非法拘禁的救济措施,使人有机会向法庭控诉并请求法庭命令被拘押者之看管人(通常为监狱官员)將被拘押者交送至法庭審查,以決定該人的拘押是否合法。 威廉·布莱克斯通描述其为“适用于各种非法拘禁的伟大而有效的令状”。这是具有法院命令效力的传票;它是写给看管人(例如监狱官员)的,要求将囚犯带到法庭,并要求看管…
恶魔的证明()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却无法完成的证明。在古代,与恶魔的证明相对的是神圣的证明(probatio divina)。 类似的命题 夜间倍增:假设所有人晚上睡着,所有事物的尺寸大小扩大一倍,包括一切测量仪器等。这一现象发生了却无法被证明。 桶中之腦:当你睡着时,你的大脑被技艺高超的医生与科学家取下,放入一缸营养液中,大脑连接这电极,模拟信号传入大脑,比如你想掐自己一下时,便有相应的信号传入大脑。你无法否认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 亨普…
波蘭立陶宛聯邦曾存在過逾冬稅 (),該概念借字於古羅馬軍團的冬營制度,是對當時土地所有者要求的一項為軍隊提供冬季住宿與食物的負擔義務。 當時的逾冬稅被認為對王室土地和教會地產造成負擔,直到1649年才廢除前一直規定須以實物形式繳納。當時這對農民來說尤其沉重,因為士兵經常肆意掠奪他們的財產,搶劫農田,最終導致整個莊園破產。瓦茨瓦夫·波托茨基(Wacław Potocki)曾在其著作中為農民辯護,批判逾冬稅和什一稅 。1649年至1652年…
物权(、、)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各地區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權的效力 物權依其性質,將產生下列各種普遍皆有的效力: 排他效力 物權本身具有排他性,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成立兩個以上互不相容之物權。故只要兩種物權之內容彼此不相衝突,則可存在於同一標的物之上,並無疑問。譬如說,…
In situ、insitu、in-situ是拉丁文片語,字面解「在原本位置」或「就地」,不同領域有不同用法,包括航天學、考古學、建築學、生物學、法律、文學、天文學、化學、計算機科學、地球科學、环境学與大氣科學,皆有使用此片語。 天文學 在銀河系部分球狀星團,以及其它大質量星系的球狀星團,可能是原生(in situ)。其餘的可能是從現已瓦解的矮星系中滋生。 生物學及醫學 在生物學實驗,in situ是指於原發生位置的試驗(而不是將其移到…
不在场证明(源自拉丁語詞彙 alibī,意思是“其他地方”)是一個人的陳述,該人可能是犯罪者,說明他們在特定犯罪發生時所處在其他位置,而不是在案發現場。 在警方調查期間,通常會要求所有可能的嫌疑人提供他們在相關時間段內的下落的詳細信息,在可能的情況下,通常會透過其他人或其他方式(例如通過檢查通聯記錄或信用卡收據,或檢查閉路電視錄影等)輔助證明。 在刑事審判期間,不在場證明是被告提出的辯護理由,以證明他們不可能犯下罪行,因為他們在被指控的…
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即恶法非法,是一种支持自然法的表达,承认只有正当且正确的权威才具有合法性。它已成为世界各地的一条标准。 这种观点与自然法理论家,包括约翰·芬尼斯和朗·富勒密切相关。 参见 人权史 拉德布鲁赫公式 沒有真正的蘇格蘭人 参考来源 外部链接 [http://www.ashgatepublishing.com/default.aspx?page=637&calctitle=1&pageSubject=625&sort=…
公開棄絕()是指當事人嚴正聲明放棄或遺棄,或經宣誓下放棄。通常公開棄絕放棄的是當事人的公民權或其他的一些權利或特權。公開棄絕這個詞語來自拉丁語“放棄”()。 棄國宣誓 棄國宣誓()是古英國法律中的一種公開棄絕。宣誓人宣誓直接離開該國并永不回國,除非得到該國的允許。這往往被認為是逃犯的庇護所。 著名實例 英格蘭聯邦 康白尼之圍中,法庭總結了聖女貞德的12項罪行指控,但這些指控都和在審判中的紀錄相互矛盾。在各種方式逼迫之下,不識字的貞德在立…
神聖的人(),又指被詛咒的人(别名神圣人、牲人),是羅馬法的一個形象:被放逐並可以被任何人殺死,但不能在宗教儀式中被犧牲的人。 意義 古羅馬宗教中 sacer 一詞的含義與基督教化後的含義並不完全一致,後者被英語採用為神聖的。在早期的羅馬宗教中,sacer 表示與普通社會“分離”的任何事物,包括“神聖”和“被詛咒”的含義。 因此,homo sacer 也可以簡單地表示一個人被社會除名並被剝奪公民宗教的所有權利和所有功能。 Homo sa…
罪刑法定原則(;原文為,意為「法無明文者不構成犯罪亦不得處罰」)或稱作罪刑法定主義(),是指:一個行為只有經過法律明確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依照法律定罪處罰,如果一個行為在發生時,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者,即不受刑事處罰,是刑法学上的重要原则,也就是無法律即無犯罪,罪刑法定原則讓國家不能擅斷而恣意的對人民實施處罰,並讓人民可以預見法律規範,保障人權。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
既判力(既決事項、確定判決;res judicata、res iudicata、claim preclusion),亦稱定讞,為法律專有名詞,從字面上看,即是一個已經(既)確定下來的判決(判),它所產生的效力(力)。簡單來說,「既判力」指的就是一旦判決確定後,對於同一事件,當事人不可再行起訴,法院亦不可再為裁判。 在中华民国,既判力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400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其再審制度特殊,因此有認為其並沒有類似於既判力之制度設計…
暫准判令()是普通法系司法管轄區的一種法庭判令。此判令一般用於離婚程序上,並意味著法院根據所有證據,信納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在香港、英格蘭和威爾斯,法庭頒下暫准判令之後,須最少6個星期才可以繼續申請最終判令()。如雙方沒有爭議便有機會獲批最終判令,但如果雙方仍有爭議(如子女撫養權未解決),法院便需先處理爭議。 另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