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刑事政策

共 19 篇文章

假释

假释()是指犯人在他们的被判刑罚结束前,提前释放,但一般仍处于某种监督之下在监狱外服满刑期。 起源 假释制度开始于19世纪中期的大英帝国所属的爱尔兰或澳大利亚,当时被流放的监狱犯人可以通过参加一些监狱管教计划,争取得到提早释放的机会,允许表现好的监狱犯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提早出狱,并在出狱后一段时间内继续受到监视。 英语中的假释“parole”一词源于法语parole d'honneur,意思是出於榮譽或給予承諾的「話語」(),延伸為受…

少年感化院

{{各地中文名 |name=-{zh-cn:未成年犯管教所;zh-hk:感化院;zh-mo:少年感化院;zh-tw:少年觀護所;zh-my:感化院;zh-sg:感化院;}- |cn=未成年犯管教所(未管所) 少年犯管教所(少管所) |hk=感化院 |mo=少年感化院 |tw=少年輔育院 |my=感化院 |sg=感化院 }} -{zh-cn:未成年犯管教所;zh-hk:感化院;zh-mo:少年感化院;zh-tw:少年輔育院;zh-my:感…

嚇阻理論

,是犯罪學中關於消除犯罪動機,刑事政策中關於預防犯罪的一種理論觀點,其指的是如果已經有人犯罪,透過嚴懲他們來“殺雞儆猴”,便能嚇阻其他人犯罪。亂世用重典、向毒品宣戰、三振法案 、潔西卡法案、嚇乖計畫皆屬於嚇阻理論的產物。嚇阻理論最常見的做法是加強法律執行的程度,或提高刑罰的強度。 概論 嚇阻理論最初是指:透過預先宣告嚴刑峻罰,就能嚇阻人類的犯罪行為;除了正式制度的制裁和刑罰外,嚇阻理論亦使用非正式制度的制裁概念,當中包括輿論批評、親友的…

化学阉割

化学阉割,又稱化學去勢,是一种药物控制法,注射药物,以减少男性荷尔蒙,抑制性冲动。与切除睾丸或卵巢的手术閹割不同,化学阉割不会真正阉割该人,也不会使其绝育。 化学阉割被部分国家采用來處遇性侵犯,以降低性衝動的方式,試圖達到降低性犯罪再犯的效果;但有一些关于人权方面和可能的副作用上的争议。 方法 化学阉割涉及服用抗雄性激素药物,比如醋酸環丙孕酮或避孕药醋酸甲羟孕酮,为方便服药控制,每三个月注射一次。 苯呱利多也用於此目的,也可以作為一種手…

電子腳鐐

電子腳鐐或称電子腳環、電子監控(),是一种具有定時自動以無線電或衛星定位等方式回傳功能的手環或腳環,用意不是像傳統的腳鐐那樣去限制犯人的手腳活動,而是確保犯人沒有離開被指定的範圍,或者沒有進入被禁止的區域。對於電子腳鐐,會有至少一個中控的電腦主機檢查訊息是否有定期回傳,若無則發出脫逃警訊,有些電子腳鐐还會回傳當時的坐標。由於要延長電池的使用時間,電子腳鐐通常不是24小時監控,或是拉長定時回傳的時間间隔。 電子腳鐐不一定是腳鐐的形狀,也有…

除罪化

除罪化,又被稱作非刑事化,指將原本被刑法所處罰的犯罪行為修改成刑法不處罰的行為,也就是修法廢止該行為的刑事處罰。 方式 一般而言,除罪化是經由修改法律、對法律加以解釋或由法院停止適用某一法律而達成,由於刑法對於人民權益的侵害甚鉅,因此部分不涉具體法益侵害的行為也常有除罪化的呼聲。 與合法化差異 除罪化往往僅指免於國家施以的刑罰,不等於合法化,除罪化仍有可能受到行政罰。除罪化和合法化的差異在於:合法化將免除所有法律懲處,並且由政府或國家來…

死刑存廢問題

死刑存廢問題是關於死刑存與廢的爭議性討論。死刑是國家基於法律所被賦予的權力,剝奪被判處死刑者的生命的刑罰制度,使被判處死刑者死亡。由於當代對人權、文明發展和實效的重視,剝奪生命權的合理性受到爭議,因此死刑存廢成為有爭議的公共政策,而絕大多數人對保留對殺人犯的死刑有著強烈的共識;而盡管一些主張廢除死刑者認為,廢死和寬恕有別,但也有觀點認為廢死很難與寬恕區分,或認為廢除死刑就是原諒罪大惡極的殺人犯。因此,現階段死刑存廢依舊是個有爭議性的話題…

三振出局法

三振出局法(英文:Three-strikes law),又称三振法,是美国聯邦層級與州層級的法律,要求州法院对于犯第三次(含以上)重罪(英文:felony) 的累犯,採用强制性量刑準則(英文:Mandatory sentencing),大幅延长他的監禁时间:目前所有法案下限皆為25年有期徒刑,最高是無期徒刑,而且後者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不得假釋(大多法案規定為25年)。这样的法案在1990年代极为盛行,至2012年,全美國有27个州以及中央…

以眼还眼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希伯來文: ayin takhat ayin;英文:)是《希伯來聖經》中常提到的術語,為防範犯罪、作惡、或惡意傷人者,意為當一个人造成別人的損失,他也应该承受相应的損失(必要接受律法訂定的制裁)。 宗教理解 基督教 在《山上宝训》中,耶稣基督劝导信徒放弃复仇式的以眼还眼:。 耶穌只講「愛」,他對人們說:「愛你的鄰人就像愛你自己一樣」,以替代原始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句話,明確地說就是:「如果有人打你右耳光,把…

特赦

頒予呂秀蓮之特赦證明書]] 特赦指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刑罰,通常由國家元首行使。宋代以前中國即存在特赦,有所謂「八議」之同罪異罰之說。學者認為特赦權的開始始於19世紀的英國君主,在司法獨立以及國會擴權的時代,是少數專屬於君主的特權之一。 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不同国家里对特赦令的定义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国家中(如德国),对个人和对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称呼和定义。在有些国…

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仿照刑法緩刑的制度所設的一種轉向處遇,又稱暫緩起訴,一般簡稱為緩起訴,香港稱中止檢-{}-控()。源於日本的《刑事訴訟法》第248條「起訴猶豫制度」()。緩起訴的核心內容是當已認罪被告受緩起訴處分後,若該緩起訴處分在處分中所定的緩起訴期間內未被撤銷,則緩起訴時間一到,效力等同不起訴處分。 === 國民政府時期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時期於1942年試行的《實驗地方法院辦理民刑訴訟補充辦法》中,即有緩起訴制度。但當時…

神圣的人

神聖的人(),又指被詛咒的人(别名神圣人、牲人),是羅馬法的一個形象:被放逐並可以被任何人殺死,但不能在宗教儀式中被犧牲的人。 意義 古羅馬宗教中 sacer 一詞的含義與基督教化後的含義並不完全一致,後者被英語採用為神聖的。在早期的羅馬宗教中,sacer 表示與普通社會“分離”的任何事物,包括“神聖”和“被詛咒”的含義。 因此,homo sacer 也可以簡單地表示一個人被社會除名並被剝奪公民宗教的所有權利和所有功能。 Homo sa…

犯罪預防

預防理論是刑罰學的重要理論之一,主張刑罰不是對犯罪的應報,而是在藉由刑罰的設定,保障社會上人們的共同安全。在德國刑法學傳統中,由於應報理論又被稱為「絕對刑罰理論」(),因此預防理論被相應地稱為「相對刑罰理論」()。 分類 預防理論可以分為「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兩大面向,每個面向又可分為積極的和消極的方法。一般預防的「一般」(general)是指「大眾」;此刑罰目的旨在透過社會大眾的信服或恐懼等心理作用,來減少犯罪。特別預防的「特別」…

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學、犯罪學、犯罪社會學、犯罪心理學與政治學的匯流學門,主要探討政府如何在不侵犯人權底線的前提下,以及公帑成本效益的考量下,運用刑事司法部門的各種政策,例如警力配置、追訴效率、起訴率、刑罰、轉向處遇、心理治療、精神治療、戒癮等等,來達成最有效率的降低犯罪率、再犯率之效果。刑事政策使用的研究方法與社會科學上所稱的方案評估大致相同。法蘭茲·封·李斯特表示:「確切針對目標的社會政策同時也是最好、最有效的刑事政策」。 研究方…

缓刑

缓刑()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認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因此,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例子:如罪犯被判刑「拘役21日,緩刑2年」,代表該罪犯只要在2年内沒有再次犯罪便可免去入獄的刑責,否則即時入獄21日以外另加再犯的控罪刑責。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缓刑与类似制度的区别 死刑缓期执行 缓刑与死刑…

梅根法案

《梅根法案》()是美國性犯罪者資訊公開法的俗稱,名稱來自一個遭性侵害並被殺害的女童。法案規定美國各州必須建立性罪犯和騷擾兒童罪犯的檔案,並規定各州必須知會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區,將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人資料公開在網際網路上,供民眾查詢及事先採取保護措施。 起源 1994年7月29日,新澤西州一個女童遭有性侵害前科的男子傑西·提門德夸斯性侵並被殺害適逢當時中華民國社會正在推促嚴懲與嚴加管制性侵犯的立法,相關法案已進入立法院通過一讀,於是網…

修復式正義

修復式正義,或稱恢復性司法等(),是一種伸張正義的方法,其中對犯罪的反應之一是組織受害者和罪犯之間的會面,有時還會與更廣泛的社群的代表人士會面。目標是讓他們分享他們對發生的事情的經驗,討論誰受到了犯罪的傷害以及如何受到傷害,並就犯罪者可以做些什麼來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達成共識。這可能包括犯罪者向受害者支付的款項、道歉和其他補償,以及其他補償受影響者並防止犯罪者造成未來傷害的行動。 該方法計劃旨在促使犯罪者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了解他們造成…

保安處分

保安處分是屬於刑法刑罰學中以替代自由刑之方式,避免犯罪行為人再犯措施的總稱,例如要求犯罪人進行強制治療,或是將犯罪之青少年交付保護管束。 一般概分為感化教育(三年以下)、監護處分(五年以下)、禁戒處分(一年以下)、強制治療(治癒為止)、保護管束(三年以下)與驅逐出境等。 各国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

保護管束

保護管束是保安處分裡面的判決結果之一。 通常由少年保護官、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執行時除了告知少年應遵守事項外,少年保護官會和少年保持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教養、醫治疾病、謀職及改善環境,予以輔導。 參考書目 少年觀護工作 劉作揖 ISBN 9789571146430 法律與人生增訂版 劉作揖 ISBN 9789571149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