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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0 篇文章

遺囑

遺囑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一般而言,遺囑在繼承財產的方面上,其可能的內容包含了指定應繼分、遺贈和特留分等事項。 實例 臺灣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比如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人才能為遺囑。 所有前述遺囑的作成方式中,只有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可自行為之。其他四種皆需有合格的人擔任見證…

集体诉讼

集体诉讼(class action、class suit、representative action、集團訴訟),也称代表人诉讼,指的是訴訟各方中有一方是一群人,他们会派一名代表人代表众多当事人来参与解决矛盾。 历史 集体诉讼最早有据可考的是出现在13世纪的英格兰,多是因为一项工事影响了一群人,而处理这些案件又受时间、交通条件限制。后来18世纪时英格兰法律变化巨大,集体案件变得难以处理,国会因此通过了一些法律,使得1850年后集体诉讼几…

繼承人

繼承人指对宗族或家族企业的爵位或财产和擁有繼承權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推定继承人两类,前者是有明文指定的继承人,后者是没有明文指定但拥有当前共识支持的继承人。当有许多人都拥有继承权争取资格的时候,通常会遵从继承顺位,排位最高的人选会在前任退幕时自动成为下任继承人。繼承人通常由现任族长或股东的直系血亲担任,但也可能是非血亲但通过法律程序钦点的繼承人,而屬事實上承接被繼承人家業、財產、地位、權力、爵位或名望之人,此時的繼承人則是接班人的意思…

法理

法理,是形成國家內全部法律或單一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由於社會現象錯綜複雜、千變萬化,法律難以充分地規定所有的社會現象,而需法理補充法律及習慣法上的不備,能作為法的淵源。部分國家則將法理作為民法最後適用的法源,適用順序依序為:法律優先適用,法律未規定者再依習慣法,無習慣法時則依賴法理。在民法意義上,法理代表多數人所承認之共同生活的原則,如正義、誠信及平衡等自然法中的根本原理。 參考文獻 参见 * 法律哲学

2020年韓國民法部分修正案

2020年韓國民法部分修正案(),俗稱具荷拉法(),是韓國女子團體「KARA」成員具荷拉過世後,她的生母在遺棄她多年後仍主張繼承而引發的韩国法律修正案。 背景 2019年11月24日,首爾地方警察廳江南警察署表示,6時41分(韓國時間)發現具荷拉身亡,得年28歲。具荷拉身亡再次引发韩国网民发起针对「加强网路犯罪及恶评行为的处罚」和「加强对性犯罪处罚」的请愿,一天之内超过20万人参与。 她的親生母親宋某在她去世後要求分得她的不動產變賣所得…

無效 (法律行為)

無效法律行為,是一個法律專業術語,意思是指某法律行為成立後,它的生效要件有重大瑕疪,而立法者想要讓此法律關係溯及至該法律行為成立前之狀態。簡言之,該法律行為雖然在事實上已經完成,但在法律上自始完全不承認其效力。 無效之原因 法律行為之無效是在某法律行為具有極重大瑕疪時,讓其不能生效之手段,通常法律會規定使其無效的話,這些瑕疪都是屬於嚴重違背公益 (交易秩序) 之情形。 無效之意義 法律行為無效之意涵,分為自始無效、確定無效、當然無效以及…

无过错责任

無過失責任(;,字面乃「危險責任」之義)又稱嚴格責任,指在損害發生的情况下,即使不存在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民法上,該原則與過失責任的概念相對立。 必要性 近代民法典为了保障个人活动的自由,原则上采用过错责任。但是,铁路、汽车、飞机等高速交通工具的发展,以及矿业、电气产业、石油化工等拥有危险设备或者排放有害物质的大企业的出现,产生了大量的受害者群体;同时,由于企业使用高度复杂的技术进行生产,所以要认定企业的过错存在技术上的难度…

除罪化

除罪化,又被稱作非刑事化,指將原本被刑法所處罰的犯罪行為修改成刑法不處罰的行為,也就是修法廢止該行為的刑事處罰。 方式 一般而言,除罪化是經由修改法律、對法律加以解釋或由法院停止適用某一法律而達成,由於刑法對於人民權益的侵害甚鉅,因此部分不涉具體法益侵害的行為也常有除罪化的呼聲。 與合法化差異 除罪化往往僅指免於國家施以的刑罰,不等於合法化,除罪化仍有可能受到行政罰。除罪化和合法化的差異在於:合法化將免除所有法律懲處,並且由政府或國家來…

冠姓

冠姓是指因出生、婚姻、收養等法律程序而產生授與姓氏或增加姓氏的人類行為。一般來說,是種權力象徵。冠姓來源虔信自文字歷史開始。種類則約有授與和增加兩種方式。 夫妻冠姓 有些國家的配偶於結婚後會名字中增加或從丈夫的姓氏,反之丈夫入贅亦同。例如前國民黨主席連戰的妻子連方瑀,其本名為「方瑀」,「連」則為冠姓,又作冠夫姓。 以前的中華民國民法第1000條規定,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第一項)。冠姓之一…

民法 (中華民國)

《民法》為規範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為內容的「實體法」。 歷史與修訂狀況 清朝末年,政府决定颁布新民律,1907年开始起草。同年,谕旨要求修订法律馆参考各国成法,体察中国礼教民情,妥慎修订新律。 因政局动荡,修订法律馆在1910年年底匆忙完成《大清民律草案》的条文。《民律草案》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前三编主要取德、日民法典,后两编甄采中国礼制。 國民政府1928年形式上统一中国后,开始制定民法典。民法起草委員會於1928年成…

阻卻違法事由

阻卻違法事由(;)是欧陆法系的一個法律概念,指行為人具備某種正當事由,得以免除其原本的法律责任,英美法系中的對應概念是積極抗辯。 刑法 大陸法系刑法以犯罪三階論為支柱,其中第二階的「違法性」目的在於判斷一個侵害法益的構成要件行為,是否具備法律上的正當化事由,因之不被認定是「不法行為」;而該正當化事由即稱作阻卻違法事由。違法性理論將違法性分為「形式」與「實質」,前者通常指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即刑法中明文規定可以阻卻不法的正當化事由;後者則包…

契约

三十年王翔初租屋契约,浙江省博物馆武林馆区藏]] 契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包含線下購物和網路購物)、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契約關係(例如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

家谱

的家譜]] 家谱,或稱祖譜、族譜、系譜、宗譜、世譜、支譜、房譜、譜牒、世牒、家等,是家族裡记载本族世系和相關重要事蹟的书。在家谱上所登記的姓名謂之譜名。 中國的家譜歷史悠久,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商周時期。周邊的漢字文化圈國家如朝鮮半島、日本、琉球、越南的一些家族受到中國的影響,也有編纂家譜的習慣。 历史 殷商時,已有刻在金属武器上的家族世系,谱牒則形成於西周。 魏晉南北朝盛行官修合譜,時門第勢力興起,有九品官人法的產生,政府舉才往往先察訪其…

藐視法庭

藐視法庭是普通法地區常見罪行,一般用作保護法庭的莊嚴,惟藐視法庭的內容並無詳細界定,部分原則常與知情權及言論自由相違背。民權意識提高下,多個普通法國家近代已廢除該罪名,或寬鬆處理有關罪行。早年除了有藐視法庭罪行外,亦曾有罪。 內容 若一項舉動或表述,極有可能嚴重妨礙司法公正,足可構成藐視法庭。藐視法庭條款適用於所有行使司法權的法庭,當中包括裁判法院以至終審法院。在法庭上錄音、漠視法庭傳票、在法庭上喧鬧,均有機會構成該罪行。 根據香港電台…

婚生子女

父母子女間的子關係,大約可分為自然血親或擬制血親(因收養而成立者),前者自然血親關係,又以出生與父母間婚姻關係的連結狀況,又可分為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兩大類型。所謂婚生子女,指適法的婚姻所生子女,過去中國法制尚分為嫡子及庶子。而非婚生子女,則其生父與生母間,並未具有適法的婚姻關係,舊時中國律法,尚分為姦生子及婢生子。過去羅馬法認定:婚姻示父(Pater est quem uuptiae demonstrant),因此各國立法例受此影響,…

过错

过错()是普通法的一個概念,指行为人在主观心理上或客观行为上的可归责性。对什么是过错的问题,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等学说,其中主观标准说认为过错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客观标准说认为过错是行为人违反了某种客观行为准则,如注意义务、理性人、经济分析等。 在侵权法上,过错责任原则(自己責任原則)是指在损害发生时,只有被告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與所有權絕對原則以及契約自由原則,同為近代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近代民法典为了…

民事過失

民事過失()或過失()是民事法律中的訴訟因由,包括侵權行為、違約及。 構成民事過失之事為不當()。過失乃是對權利的侵犯。 民事過失法律為民事法律之一部分。民事過失可訴諸民事法律程序。將民事過失稱為民事罪行為。英格蘭法律在於13世紀區分民事過失與刑事罪行之前,就已承認過失的概念。 參見 失當行為 參考 延伸閱讀

不當行為

不當行為(),又稱不法行為、過失,指違法或不道德作為。法律上的不當行為分為民事過失及刑事罪行(大陸法司法管轄區另有輕微違反)。 參見 民事過失 不法行為 失當行為 參考 參考書目 Willis, Hugh.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Damages. The Keefe-Davidson Co.: St. Paul, 1910.

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是民法的制度,中国大陆称诉讼时效,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的時效制度。通常在民法的時效期間裡面,可以分為「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二種。與消滅時效不同,取得時效係指非所有權人占有他人之物繼續行使權利達一定期間而取得權利之制度。 時效制度的意義 其意義有: 1.尊重客觀現存秩序,維護社會交易安全 權利外觀的繼續不變,會產生信賴,例如土地遭他人長期占有而不加以排除,產生社會長期的信賴時,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法…

行為 (法律)

行為(,;或,有法律效果的行為)指基於人類自由意思的身體活動。 刑法 刑事責任的歸屬以行為為前提。以及持有()。 民法 行為於民法上,可以是債的權利義務之客體——物以外的權利義務客體均屬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