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法律行為,是一個法律專業術語,意思是指某法律行為成立後,它的生效要件有重大瑕疪,而立法者想要讓此法律關係溯及至該法律行為成立前之狀態。簡言之,該法律行為雖然在事實上已經完成,但在法律上自始完全不承認其效力。
無效之原因
法律行為之無效是在某法律行為具有極重大瑕疪時,讓其不能生效之手段,通常法律會規定使其無效的話,這些瑕疪都是屬於嚴重違背公益 (交易秩序) 之情形。
無效之意義
法律行為無效之意涵,分為自始無效、確定無效、當然無效以及絕對無效:
- 自始確定無效:指該無效之法律行為,於成立時,已不會發生效力。
- 確定無效:指該無效之法律行為已確定不能生效,縱使嗣後情事變遷而令無效之緣由消滅,並得到當事人之承認,仍然不能讓該法律行為起死回生
- 當然無效:無效之法律行為不須透過當事人或法院之行為確認,當然不發生效力,但如果當事人間就該法律行為存有疑義時,自然得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訟。
- 絕對無效: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無效之效果,不僅是當事人間,而是任何人皆得主張其無效。
無效之效果
法律行為之無效,原則上是指該法律行為全然不生效力;若某法律行為為無效,除了完全不發生當事人所預期欲發生之法律效果外,影響當事人之權益甚巨。因此於民法學之中,常有緩和其效力之規定,最常見的有一部有效,以及轉換至他法律行為之可能性。
- 一部有效:法律行為之無效,原則上及於該法律行為之全部,縱使該法律行為只有一部分無效之情形,亦擴及於全部之法律行為,即所謂之「一部無效,全部無效」之原則。但若是除去無效部分,其他部分尚可獨立存在時,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無效行為之轉換:
** 法律在某些條件之下亦有轉換之規定,如中華民國民法第87條第2項關於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若有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則可轉換為被隱藏之他項法律行為。
** 除此之外,尚可依探求當事之人真意而轉換。
定義
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無效」一詞被定義為「無效的;不生效的;無效力的;不具法律效力或強制效力……」。 就契約而言,這表示缺乏法律上的義務, 因此不存在違約,因為契約為無效,但可能存在默示契約,該默示契約使接受已提供之貨物或服務者支付其合理價額。
當保險單被認定為無效時,該保單即喪失法律效力。因此其所有條款,包括投保人本應取得之給付,均被撤銷。通常發生於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提供虛偽資料或對關乎保費精確評估之重要細節作出歪曲時。
無效之契約不再可由法院強制執行。 若存在使一方得以避免或拒絕履行契約之事由,契約即可被宣告為可撤銷,但在當事人行使該權利之前,契約尚未變為無效。若契約自始即為非法目的所締或違反公共秩序,則自始無效,該契約不得於法院執行。
在任何情形下,於締約時為不誠實之第三人,不僅須對契約之無效負責,還可能被要求支付法定之賠償。然而,得以撤銷之權利可能會因延誤而喪失(通常因拖延)。有時稱為「撤銷之阻礙」。上述考量不適用於涉及絕對無效或自始無效的情形。
參考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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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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