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中華民國憲法》曾有的附屬條款,由國民大會經由憲法修正程序制定,以適應動員戡亂時期政軍情勢。自1948年(民國37年)5月10日公布實施起,直到1991年(民國80年)5月1日由時任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經國民大會諮請公告廢止,共施行43年之久。 制定背景 1946年,中国共产党方面與組成國民政府的中國國民黨方面爆發第二次國共內戰。1947年(民國36年)元旦,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簽署命令,頒布由制憲國民大會…
共 50 篇文章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中華民國憲法》曾有的附屬條款,由國民大會經由憲法修正程序制定,以適應動員戡亂時期政軍情勢。自1948年(民國37年)5月10日公布實施起,直到1991年(民國80年)5月1日由時任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經國民大會諮請公告廢止,共施行43年之久。 制定背景 1946年,中国共产党方面與組成國民政府的中國國民黨方面爆發第二次國共內戰。1947年(民國36年)元旦,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簽署命令,頒布由制憲國民大會…
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是貫徹國家刑罰權的法定程序。廣義的刑事訴訟程序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階段,但一般人對刑事訴訟程序的認知僅及於審判階段。規範刑事訴訟的主要法律是刑事訴訟法。臺灣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採公訴自訴二元系統,除檢察官有起訴被告的權限外,自訴人亦得自行向法院對被告提起刑事訴訟。 公訴 犯罪偵查 開始與進行 偵查階段的主要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實和被告,並蒐集、保全相關證據,以決定是否起訴被告。依臺灣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程序中…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的法律位階。1946年(民國35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1947年(民國36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憲法全文共14章、175條。其核心價值為:民主制度、法治規範、保障自由與人權、政府機關相互制衡、婦女權益(婦女權利)、弱勢族群及少數族群、生態保護與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社會救助、義務教育實施、農業與科技以及經濟發展。 在“中华民国宪法之父…
六法全書(、)是現時日本、中華民國與大韓民國對該國主要法規彙編工具書的名稱。在這三個東亞國家中,「六法」亦可以當作該國法律的總稱,或作為該國法律的六個大分類。 名稱 「六法」一詞最早由日本明治维新時期的學者於19世纪晚期提出。其在1870年(明治3年)至1875年(明治8年)間將法国()以及當時的法國憲法翻譯後集結出版,並統稱為六法。「六法」包含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此概念被日後的日本法律採用做為整理的分…
無效法律行為,是一個法律專業術語,意思是指某法律行為成立後,它的生效要件有重大瑕疪,而立法者想要讓此法律關係溯及至該法律行為成立前之狀態。簡言之,該法律行為雖然在事實上已經完成,但在法律上自始完全不承認其效力。 無效之原因 法律行為之無效是在某法律行為具有極重大瑕疪時,讓其不能生效之手段,通常法律會規定使其無效的話,這些瑕疪都是屬於嚴重違背公益 (交易秩序) 之情形。 無效之意義 法律行為無效之意涵,分為自始無效、確定無效、當然無效以及…
行政執行法,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行政法典,為行政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 沿革 行政執行法於1932年12月28日國民政府公布施行,並先後於1943年及1947年修正。 1998年11月11日行政執行法全面修正並公布,2000年6月21日再修正公布第39條,兩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均由行政院以命令定於2001年1月1日施行。 2005年6月22日,配合司法院大法官作出之釋字第588號解釋,修正公布第17條、第19條條文,經行政院令定自2007年5…
褫奪公權或禠奪公權 (disfranchisement、disenfranchisement、disenfranchise、deprivation of civil right、civil death),為《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的從刑-{zh-hans:。; zh-hk:。; zh-tw:。}-受此懲罰之公民雖仍-{准}-行使投票權,但不-{准}-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或擔任公務人員,直至復權為止。 中華民國刑法總則 褫奪的資格 《中華民國…
表見代理(apparent authority),是指無代理權人雖然做出無權代理行為,卻因為本人的行為而在表面上產生代理權存在的外觀,造成相對人信賴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此時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應使本人對相對人負責,而讓該無權代理行為對本人發生效力。 而要注意的是,表見代理只有在「意定代理」的情況下才能成立,於法定代理時無適用的可能。表見代理的種類,主要可以分為兩種:「代理權繼續存在的表見代理」和「代理權授與的表見代理」。 代理權繼續存在的…
法令()一般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與行政機關制定的命令之總稱,為成文法(statutory law)及規管法(regulatory law)的基石。 法令在不同政治體制或司法管轄區的官方使用及定義上會有所不同。在君主制中,法令可包含任何皇家文告(royal proclamation)或皇家政令(royal decree),因為其影響到所有公民。在議會制中,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令被稱為國會法令(act of Parliament,美國國會法令稱…
三振出局法(英文:Three-strikes law),又称三振法,是美国聯邦層級與州層級的法律,要求州法院对于犯第三次(含以上)重罪(英文:felony) 的累犯,採用强制性量刑準則(英文:Mandatory sentencing),大幅延长他的監禁时间:目前所有法案下限皆為25年有期徒刑,最高是無期徒刑,而且後者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不得假釋(大多法案規定為25年)。这样的法案在1990年代极为盛行,至2012年,全美國有27个州以及中央…
《民法》為規範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為內容的「實體法」。 歷史與修訂狀況 清朝末年,政府决定颁布新民律,1907年开始起草。同年,谕旨要求修订法律馆参考各国成法,体察中国礼教民情,妥慎修订新律。 因政局动荡,修订法律馆在1910年年底匆忙完成《大清民律草案》的条文。《民律草案》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前三编主要取德、日民法典,后两编甄采中国礼制。 國民政府1928年形式上统一中国后,开始制定民法典。民法起草委員會於1928年成…
礦業法是中華民國礦產領域的一門法律,1930年12月1日起施行,後歷經17次修正,2023年進行最近一次修改。 歷史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未對在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制定的礦業法有過大規模的更改。根據該法律,不需評估周圍環境就可開採礦石。大約1970年代,台灣礦業開始發展。礦業法被指缺乏環保和人權觀念,向財團傾斜;其中的第31條與第47條被認為是「霸王條款」,根據礦業法第31條,當礦業公司的礦權到期前可申請延展,政府原則上是允許繼續延長礦權,…
司法院是中華民國最高司法機關,簡稱司院,為中華民國「五權憲法」制度下的國家機關之一,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事務、公務員(含司法官)懲戒;設大法官15人,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亦從大法官中各選出一人擔任,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審查案件、統一解釋法令、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案。 司法院的職權為各法院間的行政事務、提出年度司法概算、以及召開憲法法庭,本身並不職司违宪审查以外的審判權,而是由該院轄下的各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懲戒法院…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中華民國立法院常設委員會之一,負責眾多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機關及司法法制相關機構之法案及預算審查。 業務職掌 #依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負責審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懲戒、大赦、機關組織與有關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掌理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國營事業機構組織之議案,應視其性質由有關委員會主持。 #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司…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簡稱智慧局或智財局,)是中華民國經濟部所屬機關,前身為成立於1927年的「全國註冊局」,負責商標、著作、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和營業秘密事項,也是《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和《營業秘密法》的業務最高主管機關。 歷史 1915年1月7日,北洋政府公布施行《權度法》。 1927年,「全國註冊局」成立,隸屬國民政府財政部,首任局長李宗侗。 1928年,全國註冊局改組為「全國商標局」。5月14日,國民政府公布《著作權法》,…
糾舉權,是監察院監察委員對認為有違法或失職行為之公務人員,得予以書面停止該員職權行使或其他急速處份之裁決權。本質為公務人員在被交付懲戒或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所採行的一種先行處置,避免該員利用本身職權妨礙懲戒或刑事訴訟調查與進行。糾舉並非懲戒處份,較類似法律保全行為。 糾舉權之法源出於《監察法》第三章第十九條: 上開法條中所述「停職」,即停止該公務員職權行使,為在《公務員懲戒法》第一章第五條規定:
{{中華民國法律資訊框 |名稱 = 國籍法 |英文名稱 = Nationality Act |狀態 = yes |自定略稱欄位 = |略稱 = |施行日期 = 1929年2月5日 |修正次數 = 8 |最新修正日期 = ,依憲法為國家主權的所有者。中華民國國民可享有《中華民國憲法》與其他相關法令所保障的公民權。依《》之規定,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以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 依《》規範,中華民國護照是中華民國外交部發給中華民國國民之國際旅…
訴願法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行政法典,屬於行政程序,與行政訴訟法共同構成行政爭訟制度。 沿革 1911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頒布,該法第8條規定:「人民有陳訴於行政機關之權。」係中華民國訴願制度法制化之始。 1914年《中華民國約法》將人民之「陳訴權」改為「訴願權」,7月20日北洋政府制定公布《訴願條例》。 1930年3月24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訴願法》,全文14條。 1937年1月8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訴願法》,全文13條。 1970年12…
《行政訴訟法》,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行政法典,為處理行政事件訴訟程序之法律,與訴願法共同構成行政爭訟制度。並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沿革 1914年5月28日北洋政府公布施行行政訴訟條例。 1914年7月20日行政訴訟法公布施行。 1932年11月17日國民政府成立後,於司法院下設行政法院,並公布行政訴訟法,1933年6月23日正式施行,為台灣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之濫觴。公布之初僅27條,期間歷經5次小幅…
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台灣地區人民是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的人民。 概論 在1991年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授權政府以法律特別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1992年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定義大陸地區人民的權利,也因此定義了台灣地區人民。 台灣地區為臺澎金馬及其他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所及的地區,台灣地區人民為在台灣地區擁有戶籍的人民。 在《入出國及移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