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最高行政法院
芬兰最高行政法院(,)是芬兰处理行政法方面的最高法院,并监督中下层政府部门执法时的合法性。芬兰最高行政法院成立于1918年,现位于赫尔辛基。 芬兰最高行政法院的职能不像芬兰最高法院那样把重点放在判決先例的出台,而是执行上诉法庭的功能。然而上诉许可系统逐渐扩大至各类案例,现今已包括超过到达案例的半数以上。这强调了最高行政法院在司法和行政执法上起主导性的任务。 }} 外部链接 * [https://www.kho.fi/ 芬兰最高行政法院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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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最高行政法院(,)是芬兰处理行政法方面的最高法院,并监督中下层政府部门执法时的合法性。芬兰最高行政法院成立于1918年,现位于赫尔辛基。 芬兰最高行政法院的职能不像芬兰最高法院那样把重点放在判決先例的出台,而是执行上诉法庭的功能。然而上诉许可系统逐渐扩大至各类案例,现今已包括超过到达案例的半数以上。这强调了最高行政法院在司法和行政执法上起主导性的任务。 }} 外部链接 * [https://www.kho.fi/ 芬兰最高行政法院官…
皇家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或調查委員會(Commission of inquiry)是一種臨時法定組織,通常只能由該國元首召開和委任,但委員會獨立於政府本身。職能分為兩大類:一,調查爭議事件的事實真相,諸如兒童性誘拐或重大災難等;二,對爭議的政策給予建議。皇家委員會比法庭有更多權力,一般由法官任主席。發源於英國,至今仍存在於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馬來西亞、愛爾蘭、南非、香港。比起公開研訊(public inqui…
行政執行法,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行政法典,為行政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 沿革 行政執行法於1932年12月28日國民政府公布施行,並先後於1943年及1947年修正。 1998年11月11日行政執行法全面修正並公布,2000年6月21日再修正公布第39條,兩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均由行政院以命令定於2001年1月1日施行。 2005年6月22日,配合司法院大法官作出之釋字第588號解釋,修正公布第17條、第19條條文,經行政院令定自2007年5…
在政治領域,-{zh-hans:监管俘虏; zh-tw:管制俘虜}-(英語:Regulatory capture),或稱-{zh-hans:机构俘获; zh-tw:機關俘虜}-(英語:agency capture)是一種政治腐敗形式(參看侍從主義)。當政治實體、政策制定者或管理者被選為服務於少數選區的商業、意識形態或政治利益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 如特定地理區域、產業、職業或意識形態團體。 當該現象發生時,特殊利益優先於公眾的一般利益,…
行政法规 指政府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规则,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有别于立法机关颁布的法令或法院判决构成的判决先例以及法律解释。一般而言,立法机构首先颁布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然后各机构再制定更详细的法規。如果行政法规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行政法规即失去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法律的授权、制订并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類似中華民…
訴願法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行政法典,屬於行政程序,與行政訴訟法共同構成行政爭訟制度。 沿革 1911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頒布,該法第8條規定:「人民有陳訴於行政機關之權。」係中華民國訴願制度法制化之始。 1914年《中華民國約法》將人民之「陳訴權」改為「訴願權」,7月20日北洋政府制定公布《訴願條例》。 1930年3月24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訴願法》,全文14條。 1937年1月8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訴願法》,全文13條。 1970年12…
自然公正()是指任何权利要对当事人作出产生不利影响的决定时,必须听取他本人的意见,而且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这是西方古老的司法原则,此原则可以用来防止歧视。 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人可能在作出决定时产生任何偏见,则这个人不应参与决策。 參見 法治 任何人不得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 参考资料
{{中華民國法律信息框 |名稱 = 地方制度法 |英文名稱 = Local Government Act |略稱 = 地-{制}-法 |施行日期 = 1999年1月25日 |修正次數 = 15 |最新修正日期 = 2025年12月3日 |母法 =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狀態 = yes |類 = 行政 |部 = 內政部 |目 = 民政目 |法規資料庫代碼 = A0040003 |提案日期 = 1998年10月13日¹、1…
一般處分()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非特定,但依特定標準而可確定其範圍而決定而發布的行政處分。 一般處分可分為「對人之一般處分」及「對物之一般處分」,對人之一般處分係其相對人不特定,但有可得確定的範圍,常見於命令集會群眾解散或道路交通管制等;對物之一般處分為不是直接規範國家與個人間權利義務的行政處分,通常以公物的開始、廢止、變更公物使用內容等行政處分。 參考文獻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被認為是公法的一個分支,是一部非獨立的法典,也是憲法的具體化,可彌補憲法抽象規定的不足。 行政法與政府行政部門的決策活動密切相關。行政法規範國家與其公民之間的關係,以及各種行政機構的運作及其相互關係;行政法同時確保公民的權益不受行政行為侵害,或權益在遭侵害時確保其尋求救濟的可能。 大陸法系國家通常有專設的行政法院來審查根據該法律系統作成的決定。 發…
《行政程序法》是中華民國法律之一,公佈於1999年2月3日,2001年1月1日施行,全文共計一百七十五條。 「行政法」是一個法學名詞,「行政程序法」是一部具有抽象原則性的「行政基本法」()。本法第一條規定其立法目的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本法所稱的「行政程序」,依第二條規定,包括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與陳情處…
自治市憲章 (1284)]] (现波普拉德)斯皮什卡索博塔的中世紀廣場。該鎮原名的字面意思為「斯皮什的星期六」,原意源自該鎮被授予每禮拜揀選某日主持市集活動的權利。]] 城鎮特權(Town privileges)或自治市權利(borough rights),是歐洲市鎮在公元第二個千年大部分時間裡的其一重要特性 }}
國家賠償法,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行政法典,於1980年7月2日公布,1981年7月1日施行,2019年12月18日修正,全文共計17條。 沿革 中華民國憲法第24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明文揭示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可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因此為貫徹此一憲法精神,以落實憲政法治,1980年7月2日制定公布國家賠償法,並自1981年7月…
十七条宪法(,亦称宪法十七条 概要与解读 概要 公元600年(隋开皇二十年,推古天皇八年)日本派出了第一批遣隋使,隋文帝听闻日本的政治现状后批评此“太無義理”,并训令日本改革其政治制度。 有书籍指出,作为对隋文帝“训令”的回应,大和朝廷相继在603年(推古天皇十一年)新建了小墾田宫,在604年(推古天皇十二年)制定了冠位十二阶,同年制定的《十七条宪法》也与前述二者一道构成了这一时期的一系列政治改革举措。 十七条的“宪法”一词,可参见《国…
信賴保護原則(,香港譯為合法期望),是起源自英國行政法的法律概念。法院在進行違憲審查時,乃在保護人民對於國家正當合理的信賴;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所形成之法秩序,而政府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不能因為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使其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行政法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中有所謂「…
章程或称附例()是一個组织或团体为规范自身的行為而制定的规则。公司和组织的章程仅适用於自身,并且通常关乎公司的营运活动,例如规定运营形式、方式或程序。公司章程由公司的创始人或董事起草。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去管制化或去管制是取消或減少國家管制的過程,通常是在經濟領域。這是廢除政府對經濟的管制。 它在 1970 年代和 1980 年代在發達工業經濟體中變得普遍,這是由於經濟思維的新趨勢,即政府監管之效率低下,以及監管機構可能會被受監管行業控制以使其受益(參看監管俘虜)之風險,從而傷害消費者和更廣泛的經濟。 在美國,經濟監管在鍍金時代得到推廣,進步時代之改革被認為是限制企業積弊、童工問題、壟斷、污染等外部因素,以及緩解繁榮和蕭條週期所必需的。…
《行政罰法》,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行政法典,於2005年2月5日公布,2006年2月5日施行,全文共計46條。 沿革 中華民國早期行政法制之行政罰規定,散見於各種行政法律中,缺乏如同民法及刑法之總則性規定;直到2005年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罰法,2006年施行,自此行政罰亦有實定法上之總則性規定。 2011年11月23日,行政罰法修正第26、27、32、45、46條條文,其修正條文於公布日施行。 內容 行政罰法主要內容如下: 從新從輕原則 有…
公物(又稱公共用物,德語:',英語:'),謂國家或地方行政主體為達到行政目的,直接供行政行使或民眾使用之物,像是公園、河川等等。與個人所有的私有財產恰好相反。 分類 在法律上,公物大致上可以分為四類: 行政使用公物 「行政使用公物」又稱為「公務用物」,指的是達成行政的工作而直接使用的公物。這類公物單純供行政主體使用:例如軍艦、警車等等。 在某些情況下,人民也可以使用公務用物,例如: 基於行政任務之執行:如因犯罪而坐上警車 基於契約:如廣…
官方文字是憲法或其他適用的法律所指定的法定文字。 類似官方語言,但官方文字較為罕見,主要是當官方語言有多過一套文字時,才需要官方文字。由於對這些語言來說,人們使用那一套文字與文化或政治有關聯,所以宣佈官方文字有時會被批評為意圖去影響文化或政治或兩者皆有。制定官方文字時通常會期望減輕教育、通訊及其他生活上的不便。 有官方文字的國家和地區 以下为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官方文字和语言: 註釋 参考文献 參閱 官方語言 官方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