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中華民國法律之一,公佈於1999年2月3日,2001年1月1日施行,全文共計一百七十五條。

「行政法」是一個法學名詞,「行政程序法」是一部具有抽象原則性的「行政基本法」()。本法第一條規定其立法目的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本法所稱的「行政程序」,依第二條規定,包括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與陳情處理等。

除上述外,本法尚有行政程序上聽證程序規定。所規範行政程序種類之多、範圍之龐雜,是本法在比較立法例的一大特色。

註釋
參考文獻
*陳新民著《行政法》(第二版)

參見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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