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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 篇文章

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中華民國法律之一,公佈於1999年2月3日,2001年1月1日施行,全文共計一百七十五條。 「行政法」是一個法學名詞,「行政程序法」是一部具有抽象原則性的「行政基本法」()。本法第一條規定其立法目的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本法所稱的「行政程序」,依第二條規定,包括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與陳情處…

圖書館法 (中華民國)

《圖書館法》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 制定目的 王振鵠(民91)於《圖書館年鑑》中整理各國訂定圖書館法之目的: #奠定圖書館事業設置與發展的法治基礎,保障圖書館永續經營。 #建立完善的圖書館體系及有效的管理機制。 #保障民眾知的權利,提供終身學習資源。 #促進圖書館設立普遍化、組織網路化、管理科學化、作業自動化、服務全民化。 #推廣圖書館合作組織,謀資訊之共建共享。 #確立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圖書館事業發展中的職責。 #鼓勵私人及法人團體興建圖…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於中華民國90年(2001年)12月14日作成,其主要爭點在於以「警察勤務條例」為依據實施臨檢之規定是否違憲。釋字535號解釋做成時,臺灣僅有「警察勤務條例」規範臨檢行為,且內容簡陋,大法官明確指出臨檢涉及人民之行動自由、財產權、以及隱私權等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保障,並強調立法者並無授權警察得任意不顧時間、地點、對象進行臨檢,且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為中華民國中央法規之一,原由行政院交通部發布;在2006年《通訊傳播基本法》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分別於2004年1月7日及2004年11月9日通過立法並公布施行後,2006年2月22日起,由正式成立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簡稱「通傳會」)承接原交通部電信總局掌理事項,《電信法》中部分事務之主管機關改隸為通傳會,賡續因應台灣電信產業市場結構與技術發展之動態而調修該辦法。 該辦法改由通傳會主管。該辦法最主要目的…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母法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佈於2001年12月12日,為臺灣因應兩岸特殊關係所制定的律法。該法規辦法名稱的大陸地區是指中國大陸,主管、發布、執行機關,涵蓋中華民國交通部、內政部等。 2008年6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4度修改《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大幅放寬中國大陸民眾來臺各種資格及限制,並立即自同年6月23日實施,而修正後的辦法條文共31條,涵蓋了大陸觀光事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