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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1 篇文章

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

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是臺灣白色恐怖時期關押政治犯的監獄,在民主化之後被保留下來並改建為展覽空間,隸屬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園區位於綠島監獄旁,曾經許多著名的政治受難者皆在此被拘禁過。 園區包含景觀保護區(海岸、燕子洞)、地質保護區(新生訓導處隘口鬼門關)、保護區(新生訓導處公墓、流麻溝)、公園用地(人權紀念碑)和機關用地(綠洲山莊、新生訓導處、綠島技能訓練所)。 歷史 1951年,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在綠島成立「新生訓導處」,監管、改造思…

臺灣人權

臺灣人權是指人權在臺灣的實踐,也就是臺灣人做為一個人對所應享有之權利的爭取歷史與現行保障。以下分別從歷史、法律、現實等層面描述臺灣的人權進展,參考國際人權團體對臺灣各地各類人權狀況的觀察。 歷史發展 日治時期 中華民國時期 (戒嚴時期) 戒嚴時期的白色恐怖與一黨專政,長期被列為「部分自由」甚至「不自由」。國民政府在蔣介石執政時期(1950-1975)大規模侵害台灣人權,政治案件數量總數為7,822筆,蔣介石行使核覆權共違法介入3,469…

中華民國死刑制度

中華民國死刑制度是指中華民國政府於其實質統治之臺澎金馬施行包含死刑的刑罰體系。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以及第35條,死刑是最重的主刑。中華民國刑法與各項具有刑罰的特別法於設立之初,仍具備不少唯一死刑(即法定刑僅有死刑者)之罪(如刑法海盜罪、懲治盜匪條例等等);而隨著時代變遷,絕對死刑之罪也於2006年全數修改為相對死刑(可判處無期徒刑等其他刑罰)。於現行法中,已無「絕對死刑」之罪,可處死刑之罪約50項,多分布於《陸海空軍刑法》和《中華…

死刑釋憲案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亦俗稱「死刑釋憲案」或「死刑案」,是中華民國憲法法庭針對死刑制度是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做出的判決。長期以來,死刑存廢是臺灣社會頻繁討論的議題,且雙方立場高度對立。在這之前,司法院大法官曾針對個案做出釋字第194號解釋、釋字第263號解釋、釋字第476號解釋,認為相關規定並不牴觸《中華民國憲法》。其後大法官大多裁定不受理死刑犯的釋憲案,不過有關違憲與否的討論未有停止。 臺灣目前等待槍決的死刑犯共有3…

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

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是臺灣白色恐怖時期羈押和审判政治犯的場所,過去常被稱為警總景美看守所、二十張看守所或景美復興山莊,在民主化之後被保留下來並改建為展覽空間,隸屬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園區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原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與國防部軍法局所在地,園區內建築有看守所、偵查庭和軍事法庭,包括余登發、黃信介、柏楊、施明德、呂秀蓮和陳菊等人皆在此被關押過。 1999年,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國防…

中華民國言論自由

中華民國言論自由的憲法上根據是《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黨外政論雜誌《自由時代》週刊創辦人鄭南榕因宣揚臺灣獨立運動(刊登「台灣共和國新憲法草案」)而接到涉嫌叛亂的法院傳票,他為了凸顯「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而於1989年4月7日拒捕自焚。 1991年,獨立台灣會案促使一〇〇行動聯盟推動廢除刑法一百條。1992年,立法院修訂該條後,思想、學術與言論之自由獲得具體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對言論自由所作…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於中華民國90年(2001年)12月14日作成,其主要爭點在於以「警察勤務條例」為依據實施臨檢之規定是否違憲。釋字535號解釋做成時,臺灣僅有「警察勤務條例」規範臨檢行為,且內容簡陋,大法官明確指出臨檢涉及人民之行動自由、財產權、以及隱私權等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保障,並強調立法者並無授權警察得任意不顧時間、地點、對象進行臨檢,且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中華民國98年(2009年)4月3日作成,核心爭點在於名譽權受侵害之人,得否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95條強迫被告道歉,亦即名譽受損之人可不可以透過國家強迫對方道歉,而可能違反他方拒絕道歉的自由?是中華民國言論自由中,繼釋字第577號解釋後有關不表意自由、人性尊嚴及良心自由的重要解釋。 大法官並未直接宣告民法條文違憲,而是以合憲性限縮解釋之方式,要求法院只能將強迫道歉當作最後手段,僅於其他方法皆不足以回復被害人名譽時…

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於中華民國94年(2005年)9月28日作成,是大法官就隱私權保障做成的指標性解釋,其核心爭點在於政府於換發身分證時,得否強制人民捺取指紋,大法官先於同年6月以釋字第599號解釋做成暫時處分,再於本釋字宣示國家不得強迫人民捺取指紋。 雖大法官於釋字第293號解釋即已明確使用隱私權一詞、但直至釋字第585號解釋及本釋字才確立了隱私權是以《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概括條款為依據,並在本釋字中確立了其保障之範圍包含資訊自…

綠島地區指揮部

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簡稱綠指部,位於臺東縣綠島鄉,隸屬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是臺灣白色恐怖時期重要的管訓機構之一。1970年撤銷位於綠島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後,於8月1日在原地成立的新單位,除負責執行原來新生訓導處的管訓業務外,還肩負臺東縣綠島地區的警備及守備責任。1991年改制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感訓第三總隊兼綠島地區指揮部,1992年伴隨警備總部裁撤,綠指部也隨之裁撤。原址現為國家人權博物館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的一部分。 歷史 19…

隱私權 (臺灣)

臺灣隱私權的發展主要可分為幾個面向,在違憲審查領域,於民國81年(西元1992年)即於釋字第293號解釋中明確肯定人民之隱私權,並於釋字第603號解釋確立了隱私權保障的範圍,包含「空間隱私」與「私密隱私」兩部分,前者是指「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後者則指「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