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於2005年2月5日公布,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立法目的是為了補足《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不足,全面防治性騷擾,保護各場所的被害人。 例如,《兩性工作平等法》(現已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只處理雇主與受僱者之間的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則是處理校園內的性騷擾、性侵害問題。雖然《社會秩序維護法》適用範圍較廣,但也只能進行裁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三項所規定「以猥褻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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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於2005年2月5日公布,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立法目的是為了補足《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不足,全面防治性騷擾,保護各場所的被害人。 例如,《兩性工作平等法》(現已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只處理雇主與受僱者之間的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則是處理校園內的性騷擾、性侵害問題。雖然《社會秩序維護法》適用範圍較廣,但也只能進行裁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三項所規定「以猥褻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通稱憲法增修條文、憲增條文,是中華民國政府為因應遷臺之後國內社會訴求政治民主化的呼聲與臺灣本土化風潮等政治情勢而新增的《中華民國憲法》條文。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為分立的兩部法令,但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位階。中華民國在不修改原有憲法本文的原則下,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並另外透過增修條文的方式予以修正或補充,使憲法能在政府實際統治之領土(臺澎金馬)順利施行。自1991年(民國80年)5月1日首次公告施行以來經過七次修訂,現…
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於中華民國94年(2005年)9月28日作成,是大法官就隱私權保障做成的指標性解釋,其核心爭點在於政府於換發身分證時,得否強制人民捺取指紋,大法官先於同年6月以釋字第599號解釋做成暫時處分,再於本釋字宣示國家不得強迫人民捺取指紋。 雖大法官於釋字第293號解釋即已明確使用隱私權一詞、但直至釋字第585號解釋及本釋字才確立了隱私權是以《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概括條款為依據,並在本釋字中確立了其保障之範圍包含資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