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通稱憲法增修條文、憲增條文,是中華民國政府為因應遷臺之後國內社會訴求政治民主化的呼聲與臺灣本土化風潮等政治情勢而新增的《中華民國憲法》條文。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為分立的兩部法令,但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位階。中華民國在不修改原有憲法本文的原則下,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並另外透過增修條文的方式予以修正或補充,使憲法能在政府實際統治之領土(臺澎金馬)順利施行。自1991年(民國80年)5月1日首次公告施行以來經過七次修訂,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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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通稱憲法增修條文、憲增條文,是中華民國政府為因應遷臺之後國內社會訴求政治民主化的呼聲與臺灣本土化風潮等政治情勢而新增的《中華民國憲法》條文。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為分立的兩部法令,但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位階。中華民國在不修改原有憲法本文的原則下,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並另外透過增修條文的方式予以修正或補充,使憲法能在政府實際統治之領土(臺澎金馬)順利施行。自1991年(民國80年)5月1日首次公告施行以來經過七次修訂,現…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5號釋憲案,是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對於中華民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是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作出解釋。當時這個法條規定當父母親在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上有不同意見時,以父親意見為主。該釋憲案由梁秋蓉女士、張佩君女士、羅瑩雪律師和147位立法委員共同的聯署支持,於1994年7月26日提出,同年9月23日由司法院秘書長公布。 大法官釋憲結果認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與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人民不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
《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為中華民國舊行之地方自治法律。1994年7月由第二屆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由中華民國總統公布,取代了以往由各省各直轄市自行制定的實施地方自治相關行政命令。而隨後複因憲法第四次增修,該二法律在1999年1月被新公布之《地方制度法》取代。 背景 依照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中關於對地方制度的相關規定,省、縣得依據中央立法之「省縣自治通則」制定包含省長、省議會議員、縣長、縣議會議員由民選產生之相關自治法,並有「直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