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5號釋憲案,是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對於中華民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是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作出解釋。當時這個法條規定當父母親在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上有不同意見時,以父親意見為主。該釋憲案由梁秋蓉女士、張佩君女士、羅瑩雪律師和147位立法委員共同的聯署支持,於1994年7月26日提出,同年9月23日由司法院秘書長公布。
大法官釋憲結果認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與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人民不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消除性別歧視的想法不符,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失效1993年5月15日,婦女新知基金會聯同晚晴婦女協會公佈「新晴版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以及進行其後一波波聯署倡議行動,在台中、高雄等地舉辦公聽會,也在第六屆大法官被提名時發起「上草山,十問大法官」請願活動,促使大法官作出第365號解釋。
在1994年釋字第365號作成前,舊民法1089條中,若父母雙方對於子女有不同意見時,會以父親的意見為優先,違反憲法第七條中男女平等精神。多位關注婦女權益的立法委員,協助曾經因為此法條權益損害的人民聲請大法官釋憲。
張佩君(1989年4月)及梁秋蓉(1994年3月)由羅瑩雪律師協助提出聲請,1994年7月26日,由立法委員謝啟大與其餘數位委員連署提出釋憲。聲請理由主要為違反憲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則,而原先舊法1089條的原則,是在過去男女不平權的時代設立,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應針對有歧視的法條做出修正。另外,有許多不關愛子女的父親因原先舊法,使子女與生母強行分離的情形。。
1995年5月31日,在當時條文在釋憲兩年失效期屆滿前,立委謝啟大提案、在朝野共五十七位立法委員連署下,檢討修訂民法親屬編有關子女親權部分的提案正式進入立法院一讀,並在同年9月6日立法院二、三讀通過第一階段的修法,於9月25日公布施行。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0618181405/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65 釋字第 365 號 【民法就親權行使父權優先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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