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中華民國憲法》曾有的附屬條款,由國民大會經由憲法修正程序制定,以適應動員戡亂時期政軍情勢。自1948年(民國37年)5月10日公布實施起,直到1991年(民國80年)5月1日由時任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經國民大會諮請公告廢止,共施行43年之久。 制定背景 1946年,中国共产党方面與組成國民政府的中國國民黨方面爆發第二次國共內戰。1947年(民國36年)元旦,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簽署命令,頒布由制憲國民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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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中華民國憲法》曾有的附屬條款,由國民大會經由憲法修正程序制定,以適應動員戡亂時期政軍情勢。自1948年(民國37年)5月10日公布實施起,直到1991年(民國80年)5月1日由時任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經國民大會諮請公告廢止,共施行43年之久。 制定背景 1946年,中国共产党方面與組成國民政府的中國國民黨方面爆發第二次國共內戰。1947年(民國36年)元旦,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簽署命令,頒布由制憲國民大會…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通稱憲法增修條文、憲增條文,是中華民國政府為因應遷臺之後國內社會訴求政治民主化的呼聲與臺灣本土化風潮等政治情勢而新增的《中華民國憲法》條文。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為分立的兩部法令,但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位階。中華民國在不修改原有憲法本文的原則下,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並另外透過增修條文的方式予以修正或補充,使憲法能在政府實際統治之領土(臺澎金馬)順利施行。自1991年(民國80年)5月1日首次公告施行以來經過七次修訂,現…
《懲治叛亂條例》為中華民國政府過去為壓制叛亂國家者所制定的刑事特別法,1949年5月24日由中華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6月21日公告施行,全文共13條。該法是當時動員戡亂時期執政的国民党政府為安定國家政局而制定,但國民黨政府在1949年底從自中國大陸撤退到臺灣並實施臺灣省戒嚴令後,反而成為壓制持不同政见者的主要工具,亦成為臺灣白色恐怖時期最為著名的惡法。該法在戒嚴解除近四年後的1991年5月22日才廢止。 歷史 1949年5月24日,…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是中華民國政府在動員戡亂時期偵辦以及審理匪諜相關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之一,其中條文共計有15條並且被視為動員戡亂時期的特別法。《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於1950年6月公布,並且曾經1954年12月修正部分條文。 在該條例通過後,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便據以負責逮捕被認為有匪諜嫌疑的人士。也因為只要被密報是匪諜後,政府就可以逮捕並逕送當地最高治安機關,不需要經過正當審判程序審訊乃至定罪下獄、沒收全部財產,使其淪為臺灣白色恐…
中華民國國會的增選補選與增加名額選舉為中華民國政府因第二次国共内战遷臺後至1990年代臺灣民主化前舉行的有限度中央民意代表選舉。該類選舉的法源為第一屆國民大會制定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中華民國政府稱第二次国共内战為「動員戡亂」。前後曾經公布三辦法以規範在政府實際管轄領土(自由地區;包含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舉行包含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等三種國會議員(中央公職人員、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 《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
動員戡亂,全稱全國總動員戡平叛亂,指國家於戰爭或者緊急狀況時,動用全部人員及資源以支援國防軍事活動,用以平息叛亂。此詞在漢語圈,常用來指稱第二次國共內戰時中國國民黨治下的中華民國政府(包括國民政府)提出的政策概念,以对抗在抗日战争后实力急剧膨胀的中國共產黨,並成為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長期的國家方針。 歷史 提出與施行 1947年7月,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之間的戰爭全面爆發,由國民黨執政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因而下令動員戡亂。7月4日,中華民…
《中菲海道通行協定暨農漁業合作備忘錄》(英語:Agreement on Sea Lane Passage and the Memorandum on 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Repubilic of China and the Philippines)是中華民國政府與菲律賓政府於1991年簽署的協定暨備忘錄。菲律賓據該文件於其領海內劃定兩條航道供中華民國漁船通往…
《獎勵投資條例》是中華民國政府在1960年至1990年為了獎勵投資、加速經濟發展所實施的法律,1960年8月31日立法院制定,1960年9月10日總統令公布,1991年1月1日行政院公告廢止。其中在1960年時,為了因應美援停止後的臺灣經濟發展,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在十九點財經改革措施中要求臺灣能夠達到自給自足的程度。在政府確立了進口替代政策後,在該階段後期制定《獎勵投資條例》以獎勵包括製造業、手工藝業、礦業、農林漁畜業、運輸業等,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