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中華民國憲法》曾有的附屬條款,由國民大會經由憲法修正程序制定,以適應動員戡亂時期政軍情勢。自1948年(民國37年)5月10日公布實施起,直到1991年(民國80年)5月1日由時任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經國民大會諮請公告廢止,共施行43年之久。
制定背景
1946年,中国共产党方面與組成國民政府的中國國民黨方面爆發第二次國共內戰。1947年(民國36年)元旦,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簽署命令,頒布由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會中並制定《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確定戡亂與行憲並進的方針,相關決議於會後7月19日由國民政府公告。5月20日,新當選之行憲後第一任總統、副總統正式就職,國民政府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國民政府正式走入歷史。但是同時由中國國民黨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在内戰中接連失利,1948年秋至1949年初的三大战役均由中国共产党取得勝利,政府有效統治區急據縮小。1949年(民國38年)12月8日,中華民國政府遷往臺灣。
沿用與修訂
1948年(民國37年)《臨時條款》制定之初僅包含總統宣佈戒嚴及發布緊急命令時僅須經由行政院會議(內閣)之決議而無須送交立法院(議會)追認之緊急處分程序條文。《臨時條款》根據憲法修改的程序制定,制定之主要原因,乃是在緊急命令法尚未立法的狀況下,憲法的緊急命令無法行使,而以《臨時條款》提供緊急處分的依據。雖然其所規範的緊急處分要件及程序比原來的憲政體制寬鬆,但是仍然必須以行政院會議通過做為要件。因此,雖然有人批評《臨時條款》的制定代表總統擴權,但制定之初並沒有使總統在原本憲政體制的運作規則之外擁有其他擴權的途徑。
政府遷臺前後,由於兵馬倥傯,未及於原本設定之時限1950年(民國39年)12月25日前召集國民大會。又因遷臺後,實際控制領土縮小以及分治局勢的持久化,使憲法諸多規定產生窒礙難行之處。1954年(民國43年)1月,司法院大法官作成憲法解釋,中央民意代表在舉行下屆選舉之障礙現在尚未掃除前繼續行使職權,無須改選。2月16日,隨中華民國政府撤退至臺灣的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在臺北舉行第二次會議。決議已經超過原本時限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繼續有效且不再設定失效日期。此後《臨時條款》在臺灣歷經4次修訂,逐漸超出原本僅作為緊急處分法源的範圍,進一步擴大總統及國民大會本身權限。
1991年(民國80年)12月31日,已經在任43年餘的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全體退職,「萬年國會」自此正式走入歷史。1992年,完全由中華民國國民選舉選出的第二屆國民大會集會,繼續進行憲政改革。
参考文獻
[http://law.moj.gov.tw/ 全國法規資料庫]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半世紀的變遷動力 (曾建元 200209) http://asiademo.org/b5/2002/09/20020912b.htm
國民大會 官方網站 http://www.na.gov.tw
參見
- 中華民國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國民大會
- 萬年國會
- 野百合學運
- 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
- 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在臺灣之公民直接選舉與罷免
外部連結
*[http://www.taiwandocuments.org/constitution07.htm History of Constitutional Revision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303230804/http://taiwaninfo.nat.gov.tw/ct.asp?xItem=11700&CtNode=103&htx_TRCategory=&mp=4 Full text of the "Temporary Provisions Effective During the Period of Communist Rebell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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