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中華民國98年(2009年)4月3日作成,核心爭點在於名譽權受侵害之人,得否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95條強迫被告道歉,亦即名譽受損之人可不可以透過國家強迫對方道歉,而可能違反他方拒絕道歉的自由?是中華民國言論自由中,繼釋字第577號解釋後有關不表意自由、人性尊嚴及良心自由的重要解釋。 大法官並未直接宣告民法條文違憲,而是以合憲性限縮解釋之方式,要求法院只能將強迫道歉當作最後手段,僅於其他方法皆不足以回復被害人名譽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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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中華民國98年(2009年)4月3日作成,核心爭點在於名譽權受侵害之人,得否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95條強迫被告道歉,亦即名譽受損之人可不可以透過國家強迫對方道歉,而可能違反他方拒絕道歉的自由?是中華民國言論自由中,繼釋字第577號解釋後有關不表意自由、人性尊嚴及良心自由的重要解釋。 大法官並未直接宣告民法條文違憲,而是以合憲性限縮解釋之方式,要求法院只能將強迫道歉當作最後手段,僅於其他方法皆不足以回復被害人名譽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