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黃牛
司法黃牛為臺灣社會對假借司法關係、司法身分或宣稱具備影響案件裁判能力,進而向涉訟當事人及其家屬詐取財物者之通稱。「司法黃牛」一詞自1969年起即見於司法行政文件,其後持續見於法院裁判、法務部行政資料、新聞媒體及法學研究。 此概念並非中華民國法律上的法定罪名,而是法律實務界與新聞媒體對於一類特定犯罪態樣的俗稱。 犯罪型態與實務特徵 臺灣高等法院政風專欄指出,司法黃牛主要行為模式為假借司法關係或影響力向當事人詐取財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導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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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黃牛為臺灣社會對假借司法關係、司法身分或宣稱具備影響案件裁判能力,進而向涉訟當事人及其家屬詐取財物者之通稱。「司法黃牛」一詞自1969年起即見於司法行政文件,其後持續見於法院裁判、法務部行政資料、新聞媒體及法學研究。 此概念並非中華民國法律上的法定罪名,而是法律實務界與新聞媒體對於一類特定犯罪態樣的俗稱。 犯罪型態與實務特徵 臺灣高等法院政風專欄指出,司法黃牛主要行為模式為假借司法關係或影響力向當事人詐取財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導資…
司法管轄權(),也称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法院管辖权或裁判管辖权,是指法院或司法機構對訴訟進行聆訊和審判的權力,是国家主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大部份地區,不同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是不同的,通常以區域和類別劃分。例如區域法院只能聆訊在該地區發生的訴訟,錢債法院只能聆訊和金錢糾紛有關的訴訟,軍事法庭只能聆訊和軍人有關的訴訟等。司法管轄權亦和法院級別有關,例如上級法院可聆訊不服下級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反之則不可以。 分类 属人管辖权 凡具有某国国籍…
司法迫害是一種政治迫害,指一個國家的法官或檢察官或相關單位基於隱藏背後司法真相有關的政治或目的與利益,而利用國家司法機器不擇手段地對尋求司法真相之法院之原、被告或申訴之人,以合法有效的不實的裁判書或公文書,作違反基本權利之得、喪、變更等不利益方式進行迫害。 手法 司法迫害常見的手法包括: 濫用起訴權與偽造指控 濫訴:對政治異議人士或社會運動人士提出毫無根據的刑事指控或案件。 偽造證據:捏造或篡改證據,以支持對被害人的控訴。 隱匿證據:故…
班加罗尔的卡纳塔克邦高级法院大楼,该院承接针对卡纳塔克邦内下级法院判决的上诉请求]] 上訴(),是指案件当事人不服法院的判決結果,而向上級法院請求重新審理案件,並為撤銷或變更原判決的一項法律制度,普遍存在於各種訴訟制度當中。另如認法院判決有違國家法令,或為平反冤獄,可提非常上訴。 註釋 參閱 抗诉 司法覆核 司法解釋 違憲審查 民事訴訟法
司法覆核(),又稱司法審查,是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立法機關以及公共機構行為合法性審查;审查依据宪制性法律(宪法、基本法、权利宪章)时亦可称为合憲性審查。通常情況下,英美法系國家得以普通法院行使,而大陸法系國家多設立憲法法院進行宪制性的司法審查,普通法院只能审查一般行政行为。 嚴格的興訟時限 一般的司法程序都有較長的興訟時限(通常有1年或以上,而逆權侵佔案件甚至有高達12年的興訟時限),但司法覆核的性質並不一樣,為免妨礙行政部門,司法覆核…
章程或称附例()是一個组织或团体为规范自身的行為而制定的规则。公司和组织的章程仅适用於自身,并且通常关乎公司的营运活动,例如规定运营形式、方式或程序。公司章程由公司的创始人或董事起草。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司法体系是一个由司法機關(法院)、執法機構(警察局)、控方和辩护律师和监狱組成的一系列系统,在某些国家,司法体系代表着崇高的精神。通常,一个国家与司法体系相同地位的有行政体系。 参考文献
準備程序庭,簡稱準備庭,是由審判長指定受命法官所召開的法庭,主要任務在釐清案件爭點、決定案件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證據能力的問題和程序審查等事項,以利將來審判程序可以順利進行。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行準備程序時,法院依法傳喚被告(或代理人)、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但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仍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庭所要處理的事項,包括起訴效力所及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
公審是一種審判方式,可能是: 大陪審團制度,Grand jury。 以公开方式审理案件,允许旁听。 網絡公審,網民的言論壓力來審判人和事。 公民投票審議。 *文化大革命(文革)的批斗大會。
衡平仲裁概念來自參考1985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相關規定。該法規定:「僅於當事人有明示合意授權的情況下,仲裁庭始得依衡平原則或以衡平仲裁人的地位作成仲裁判斷」 衡平仲裁又分「抽象衡平」及「具體衡平」二種,兩者差異在於概念於實踐個別,也就是不盡然依照法律的一種仲裁類型。衡平仲裁在某些爭議案件常常用來當成仲裁判斷標準,不過,該仲裁類型仍需客觀且透明化。 參考資料 *[http://www.lcs.com.tw/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