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
處在法規或英美法系下的民事或刑事檢控程序之中時,被告及其辩护人可以做出辩护(或Defence,),以避免承擔民事責任或刑事罪責。在當事人遭受訴訟或其他法律行動時,即可提出抗辯,這個行動可基於法律依據或事實聲明。 在程序過程進行之中所作辯護,除可對指控的準確性提出質疑外,被告還可以對檢察官或原告提出指控或提出辯護,進而辯解即使對被告的指控屬實,被告也不應承擔責任。當審判機構接納辯護,不僅可以減輕被告的責任,而且可以宣告被告無罪。 審判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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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在法規或英美法系下的民事或刑事檢控程序之中時,被告及其辩护人可以做出辩护(或Defence,),以避免承擔民事責任或刑事罪責。在當事人遭受訴訟或其他法律行動時,即可提出抗辯,這個行動可基於法律依據或事實聲明。 在程序過程進行之中所作辯護,除可對指控的準確性提出質疑外,被告還可以對檢察官或原告提出指控或提出辯護,進而辯解即使對被告的指控屬實,被告也不應承擔責任。當審判機構接納辯護,不僅可以減輕被告的責任,而且可以宣告被告無罪。 審判之中…
诉权,指民事上提起诉的请求的权利。广义上指起诉或诉愿的权利,包括民事诉讼上的诉权、刑事诉讼上的诉权,也包括行政诉权和行政诉愿上的诉权。 刑事诉讼上的诉权,又有公诉权和自诉权之分。公诉权一般由检查机关行使,刑事诉讼上的自诉权以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诉愿上的诉讼由有诉讼能力的原告人或其代理人行使,没有诉讼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裁判()係裁定()和判決()二者的合稱,是法院對外所為之意思表達(並非意思表示,蓋意思表示之用語,指發生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表達,裁判並非如此)。其中裁定是对诉讼程序和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判决则是由陪审团或法官根据庭审期间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论证,于庭审结束时为案件所作出的裁断,以确定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罪行。法院的裁判書一般均會公開,接受社會之監督,但偶有司法機關決定不公開裁判書,導致遭批違法之事,甚至因此建議…
準備程序(英語:preparation procedure)在法律上是指訴訟-{zh-hans:程式; zh-hant:程序;}-開始時,審判期日前所進行,為了便利實體審判程序而進行的程序。在英美法系中,準備程序主為便利陪審團掌握案情在開審時作出判決,其中常包括審前會議。在歐陸法系則是安排利於法官作出審判的各種程序。 參見 刑事訴訟法 陪審制 外部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
一事不再理(;),又稱保全一罪不二罰()、禁止二重起訴、禁止一罪兩審,屬於一種訴訟法上的概念,論述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項罪名而再次面對承擔罪責的風險。該原則在許多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日本、印度),視為憲法權利,屬於人民基本權的一種。 在多數國家中,一事不再理為訴訟上的抗辯手法之一,且此種抗辯為一種初步事項(preliminary matter),不論該抗辯是否屬實皆須優先審理,被告若抗辯「曾就同一罪行獲裁定無罪(autrefoi…
是常见的證據]] 上出示的牙科证据]] 拍摄的交通违法照片 监控摄像机拍摄的内容日益成为重要的证据]] 證據()是法院用以作為审判依據,確定訴訟当事人之主張為真實的證明。 特徵 警察辦案或是法院審理案子,一定要證據確鑿才能破案或將嫌犯判刑。證據之重要,可從華府著名華裔律師陶龍生(蔣介石文膽陶希聖之子)年初出的一本法理小說見之,這本書的名稱即是《證據(The Evidence)》。 客观性 有两层含义,一为“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
的通缉令,其中包括了被悬赏者的个人信息、照片、所涉罪行、悬赏金、悬赏者的联系方式等通缉令中常见的要素。]] 通緝是指警察、法庭等执法机关搜捕在逃嫌疑犯的行为。为了尽快逮捕嫌犯,执法机关通常会面向社会发布通緝令,其中會提及案情、被通緝人士個人資料及賞金等信息。 在中國古代,有江湖人物以尋找通緝犯,交官府為事業。在美國牛仔電影中,也有以捉通緝犯為業的人物角色,常稱為「賞金獵人」。 部分個案 呂樂:香港著名的「華探長」,原香港警务处刑事侦缉处…
,是普通法執行地區內的一個特別的死因裁判法庭的首長。他的主要工作,是當有死者在不尋常的情況下離世时,确定死者的死因。不過,一般的刑事案件未必需要召開庭聆訊。不同的司法區對這個職位的稱呼亦可能有所不同,而擔任的條件亦會不一樣。不過,他們同樣都會由死因裁判官負責主持死因的裁決。該等研訊一般被稱為死因研訊。 驗屍官與法醫的工作性質大致相同,差異在於驗屍官不一定需具備醫師資格,但法醫則必須具有醫師資格。 判決的意義 判決的根本意義,在於死者的死…
的被告席|thumb|225px]] 被告()是訴訟主體之一,屬於被動進入訴訟的一方当事人,與原告合稱兩造。被告和原告乃僅存在於第一審的用詞,如果上訴到第二審以上,兩造當事人會改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法庭中,被告席的位置通常位於法官的右側。 民事訴訟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是指與原告處於對立面的当事人,通常其訴訟主張(答辯)會與原告相反。原告與被告於审判中皆居於同等的地位,均得聲請法院調查證據或證人。 不過並非所有的自然人或法人、法…
舉證責任(、Standard of proof、證明度),又稱提供证據的責任,是在證據法中有多義且模糊的概念,此責任通常取決於相關實體法律的規定,法庭採納的推定及規則可能在不同情境下移轉舉證責任。 對於舉證責任問題歸屬為程序問題還是實質問題,存有分岐:一般大陸法系國家把舉證責任定於實體法(如民法典),而普通法系國家則常把舉證責任當成程序法問題,然而英美普通法的司法實踐,特別是在當事人雙方因證據矛盾都無法說服陪審團時,舉證責任就成實體法問…
原告(;或稱原告方、原告人),是一項法律術語,與被告之類的用語涵義相對。不同司法管轄區對於該術語有不同的詳細定義。 在普通法系中,原告人、申索人()是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率先向法院提起控告的一方。而在大陸法系中,除民事訴訟程序或行政訴訟程序中最先提起訴訟的一方外,原告也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訴訟的公益代表人(通常為檢察官)或公益訴訟主體。 術語學 普通法系所使用的「」一詞最早可追溯至十三世紀晚期,源自盎格魯-諾曼語中的「」。在普通法系…
推定(,)係對於特定事實存在與否不明確時,法律上依一般通常情況加以推論認定。法律條文中常見「推定」一詞,但推定之事實通常難以積極證據加以證明。而依事理之演變推導而出的結果,係為法律上處理事務的便利性而設;因此,如有不同的主張,可提出反證以推翻。與推定相反的概念則是「視為」。 參考文獻 參見 視為 擬制 外部連結 *[https://plainlaw.me/2018/01/16/presume/ 推定、視為、適用、準用、類推適用,傻傻分不…
程序法(procedural law、adjective law、remedial law、rules of court)關乎權利與義務程序的規定,在法學分類中,是相對於關於權利與義務本體之實體法的類別。換句話說,實體法僅規定權利義務,尚不足以落實權利義務內涵,需要有實現權利義務手段方法,因此程序法又稱手續法。 程序法可以定位為非關實體權利,而係為安排各種程序的法令而言。在大陸法系國家,程序法基本上可以分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
民事诉讼,是指私人间就生活关系或金钱关系的争议或纠纷,根据私法进行解决的诉讼活动。具体而言,包括有关财产的纠纷(例如土地或不动产的归属,借款的归还等)或身份关系的纠纷,其诉讼程序需要参照民事诉讼法及各类民事诉讼规则进行。 广义上的民事诉讼还包括根据确定的判决进行的执行程序(強制執行),以及诉讼准备阶段的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等,此外也包括规范多个债权债务人间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破产程序的内容。 此外,一些学说认为,行政诉讼也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或者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人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诉讼代理人并不是完全从属于当事人。他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只要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只要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独立的实施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决定诉讼行为的内容和方式。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诉讼行为是以诉讼代理权的存在为前提。如果诉讼代理人没有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其代理诉…
事实认定(fact-finding),是指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等诉讼程序中,通过当事人的举证、相互质证等阶段,最终由法官和陪审团确定案件事实的过程。通过事实认定过程,确定的事实将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和基础。 註釋 参见 陪审制 (trier of fact、finder of fact) 外部連結 [http://legal.un.org/avl/ha/ga_46-59/ga_46-59.html Procedural history, …
準備程序庭,簡稱準備庭,是由審判長指定受命法官所召開的法庭,主要任務在釐清案件爭點、決定案件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證據能力的問題和程序審查等事項,以利將來審判程序可以順利進行。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行準備程序時,法院依法傳喚被告(或代理人)、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但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仍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庭所要處理的事項,包括起訴效力所及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
诉讼担当是指第三人得以自己名义为当事人(他人),就属于他人之实体法上之权利或义务,实施诉讼之权能。诉讼担当可分为法定诉讼担当和意定诉讼担当。 诉讼担当与代理的区别在于,诉讼担当是以本人名义为第三人(当事人)实施诉讼之權能,而代理则是直接以当事人名义为其实施诉讼之權能。
程序能力(procedural capacity)的定义是指當事人能有效自行為或自受訴訟或非訟程序行為的資格,依實體法規定享有完全行為能力人,即可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因其意思能力應該可以辨識利害得失,並行使程序上之權利,因此在家事事件上具有程序能力。 特別情況 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僅有限制行為能力(limited legal capacity),無法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但仍然具有一定程度之意思能力,可以辨識利害得失時,即可以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