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能力

程序能力(procedural capacity)的定义是指當事人能有效自行為或自受訴訟或非訟程序行為的資格,依實體法規定享有完全行為能力人,即可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因其意思能力應該可以辨識利害得失,並行使程序上之權利,因此在家事事件上具有程序能力。

特別情況
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僅有限制行為能力(limited legal capacity),無法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但仍然具有一定程度之意思能力,可以辨識利害得失時,即可以作為家事事件的當事人,關於其身分及人身自由的家事事件,法律賦予其程序能力,使其擔任程序主體的權利及聽審請求權,得以獲得法律上保障

至於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人,雖然不具行為能力,不能獨立為有效之法律行為,但若能證明自己在法院審理時,有意思能力,則就自己為當事人且關於其身分及人身安全自由的家事事件,也有程序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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