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民事訴訟法學

共 26 篇文章

公正审判权

武器平等原則(,直譯為受公平審判權)是一個法律概念,係指当事人無論為原告或被告,或訴訟外之高低關係,於訴訟中之地位一律平等;法官因此須經由客觀公正程序進行,無成見地使用與評價當事人雙方之主張,無偏私地運用法律及履行其他程序上義務,以確保當事人間地位平等。 概說 武器平等原則可區分為形式意義與實質意義二者: 形式意義之武器平等原則,係指當事人於法院前之平等地位,任何一個當事人均不能有優於或劣於他造之地位,此定義基本上係自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

辩护

處在法規或英美法系下的民事或刑事檢控程序之中時,被告及其辩护人可以做出辩护(或Defence,),以避免承擔民事責任或刑事罪責。在當事人遭受訴訟或其他法律行動時,即可提出抗辯,這個行動可基於法律依據或事實聲明。 在程序過程進行之中所作辯護,除可對指控的準確性提出質疑外,被告還可以對檢察官或原告提出指控或提出辯護,進而辯解即使對被告的指控屬實,被告也不應承擔責任。當審判機構接納辯護,不僅可以減輕被告的責任,而且可以宣告被告無罪。 審判之中…

預先審查

預先審查(voir dire ;;預備詢問;陪審員資格預審程序;審訊中的審訊;陪審員的審查程序;案中案;一切照實陳述;個案選任)在英美法系裡,是與陪審團審判或證人取擇有關的各種程序之法律用語;意即預先考查選取證人或陪審員是否為合乎法庭審判合格需求之預先審核程序。預先審查起初其詞義是指陪審員宣誓講真話(;speak the truth)之意;即說出什麼是真實的、什麼是客觀準確的、或主觀誠實的,或兩者兼而有之。"預先審查"(voir dir…

法域管轄權

法域管轄權()也称管轄權(, 或法域 (法之分野))是指某訴訟案件在確定民事法院具有審判權後,決定由哪一個「民事法院」進行審理之權限,故管轄權又被稱為「具體的審判權」。而由上述可知,必先有審判權,才有管轄權之問題;若沒有審判權,自無庸討論是否具有管轄權。 種類 管轄權依照區分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下列幾種: 依定管轄之原因劃分 依照定管轄之「原因」的不同,管轄權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法定管轄:依照法律規定所取得的管轄權。 合意管轄:本於當事…

主權豁免

主權豁免(英文:) 或皇家豁免或君主豁免(英文:)是指一司法慣例。君主或國家不可能犯上法律上的過失,以及免於受到民事與刑事起訴。 在君主立憲制下,君主起初創立法庭以保護其子民,也是法庭的權力來源;因此法庭無權強制君主遵從法庭的判決。 國際法 參見 皇家特權 皇家特權 (英國) 參考資料

既判力

既判力(既決事項、確定判決;res judicata、res iudicata、claim preclusion),亦稱定讞,為法律專有名詞,從字面上看,即是一個已經(既)確定下來的判決(判),它所產生的效力(力)。簡單來說,「既判力」指的就是一旦判決確定後,對於同一事件,當事人不可再行起訴,法院亦不可再為裁判。 在中华民国,既判力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400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其再審制度特殊,因此有認為其並沒有類似於既判力之制度設計…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是以民事實體法上權利實現及救濟為目的所制定的法律。民事訴訟如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一樣,都是透過國家所設立的法院來進行的訴訟程序,僅是依其所針對事務的不同,而將其劃歸為此三大類。刑事訴訟重在國家刑罰權的實現,藉由刑事訴訟對於犯罪行為進行追訴並加以處罰;行政訴訟則重在救濟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所產生的錯誤。而所謂的「民事訴訟」乃指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民事紛爭事件利用國家公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而須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中…

传闻证据

傳聞證據()在法律上是指法庭之外的某位陈述者()以口头、书面、非语言表述等其认为可行之方式所作陈述(),而同时符合以下二条件者: the declarant does not make while testifying at the current trial or hearing; and (陈述者在当前审判或聆讯的作证中未有亲自陈述,且为) a party offers in evidence to prove the truth …

閉門法庭 (蘇格蘭)

閉門法庭()前為蘇格蘭的一個法庭,通常被視作蘇格蘭的一部分,但實際上獨立於高等民事法院。該法庭處理上訴(suspension)、禁令(interdict)、破產(sequestration)等呈請,大致相當於美國及英格蘭法律中的閉門法庭(in camera)或內庭(in chambers)。 參考文獻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shareholder derivative suit),是一种涉及公司法的民事诉讼类型,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得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参考

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民事诉讼中一種法律救济制度,即為了徹底實踐法院的裁判結果,债权人得向法院聲請,由国家公权力施以強制力迫使債務人清償债务。強制執行是國家獨占的權力,目的在於保護人民在私法上的权利,並以此建立起國家的司法威信。執行的程序包括查封財產、分配、拍賣等等;同時為了確保過程順利,執行機關通常被允許必要時實施拘留、管收或移轉占有等方法排除阻礙。 然而,並非所有的民事紛爭最後都能夠透過強制執行貫徹結果,特別是出於人性尊嚴的考量,在像是伴侶…

全院庭審

全院庭審(en banc;;全員合議體)在法律上是指一審判在法院的所有法官面前(在全體面前)聽審,而不是從全體法官中選出一個來審理案件。相同的詞組有時也會出現。全院庭審的審判通常用於異常複雜的案件,或被認為是更重要的案件。在極少數情況下,上訴法院會命“全院庭審”來聽審,以之作為初始審判、而非由司法小組來進行第一次的聽審。 美國最高法院,及大多數美國的州最高法院,這些法官們不會只以司法小組來進行審理;而是以"全院庭審"(除了法官生病或迴避…

政治问题原则

政治问题原则(,,)是宪法学的概念,指法院把某些事项的决定权排除于司法审查的范畴外,把最终决定权委托给政府中的政治部门,或保留由超政府行为来解决。政治问题与可诉性(justiciability)密切相关,是对宪法诉讼和司法审查的限制。政治问题原则涉及到法院系统是否是裁判问题的适当场合(appropriate forum)。法院系统仅有权审理和决定可诉的法律问题,而无权决定不可诉的政治问题。 对于涉及政治性较强的问题,法院有时会将其认定为…

無意義訴訟

無意義訴訟,也稱輕率訴訟,是指明顯無視自己論點的合理性而使用法律程序。它可以是提出一個有理由相信它必會敗訴的論點,也可以是在研究調查相關法律和事實時沒有實現基本的盡職。一個失敗的訴訟並不意味著該訴訟就是無意義訴訟: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一個成功機會很低的論點,只要它的過程是根據適用的法律進行的。 無意義訴訟的種類可以是基於荒謬的法律理論,可以是涉及過多或重複的動議或額外訴訟,可以是不文明或騷擾法院,或者可以是要求極端的法律訴求。與此同時,一…

處分權主義

處分權主義(),指就訴訟程序之開啟、法院審判對象及範圍、訴訟程序是否終結,均由當事人主導決定。換言之,當事人是否起訴、何時或於何種範圍對何人起訴、是否終結訴訟,原則上均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之。處分權主義之理論基礎係建立在私法自治原則以及國家不干涉私益之原則上。 內涵 ;第一層面:訴訟之開始由當事人決定。 :當事人對於民事訴訟有發動權,審判法院不得依職權自行開始民事訴訟,法院僅能處於被動之角色地位,即所謂「無訴無裁判」、「不告不理」。 ;第二…

上訴不可分 (民事訴訟)

上訴不可分(non-separation of appeal)係指在法院為全部判決、當事人(party)就一部提起上訴之情形,未經上訴之部分仍不先行確定,亦隨同移審至上訴審之效力。簡言之,即未經上訴之部分亦生「阻斷確定」及「移審」之效力。 由於「判決之確定」與「判決得以上訴之方式救濟」為一體兩面之概念,若仍得以上訴救濟,則判決自不確定。而於中華民國之民事訴訟法中,於第二審中上訴人得擴張上訴聲明、被上訴人得提起附帶上訴(supplemen…

禁訴令

在国际私法领域,禁诉令是由法院或仲裁庭发布的一项法庭判令,目的是阻止原告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或法院开始或继续進行诉讼。如果原告违反法院发出的這種命令,国内法院可以認定原告屬於藐視法庭。 自2020年以来,中国法院在四宗案件中发布了禁诉令,阻止外国公司在全球任何地方發起法律诉讼。 参考文献

質證

在法律上,質證又稱交叉询问、交互詰問、反诘、反询问、反讯、交互讯问、相互询问、反对讯问、盘问、盘诘,是指訴訟雙方对对方傳喚的证人进行询问、盤問和質疑。質證的目的是誘使證人說出有利於己方的內容,或讓旁聽者和法官對證人的說辭和證人本人產生懷疑。 参考文献

美國民事訴訟程序

美國民事訴訟程序(Civil procedure in the United States)包括管轄美国联邦法院程序、50個美国各州法院系统及美国联邦领地法院等的民事程序規則。美国的民事訴訟程序與不同。與美國的許多法律一樣,民事訴訟程序並未在其憲法中保留給聯邦政府運作之權限。因此,美國每個州都可以獨立於其姐妹州、以及聯邦法院系統而自由運作其自己的民事訴訟制度。 司法管轄區 聯邦民事訴訟程序 州民事訴訟程序規則或準則 請注意,這幾州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