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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檢察官(),又名公訴人、檢控官、控方律師,為負責代表國家追查、起訴犯罪的官員。無論在歐陸法系或英美法系,檢察官均是進行刑事追訴的主導者,在一些法制中,檢察官也是公眾利益、國家利益的代表人。 源起 檢察官制可追溯於法國中古時期,封建貴族的家臣procureur,直到法國大革命后,刑事訴訟制度于1795年彻底改制,具有現代雛型的檢察官制度才相應而生。1808年,拿破崙制定《拿破崙刑法典》(Code d'Instruction Crimine…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

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是貫徹國家刑罰權的法定程序。廣義的刑事訴訟程序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階段,但一般人對刑事訴訟程序的認知僅及於審判階段。規範刑事訴訟的主要法律是刑事訴訟法。臺灣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採公訴自訴二元系統,除檢察官有起訴被告的權限外,自訴人亦得自行向法院對被告提起刑事訴訟。 公訴 犯罪偵查 開始與進行 偵查階段的主要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實和被告,並蒐集、保全相關證據,以決定是否起訴被告。依臺灣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程序中…

公民拘捕權

公民拘捕權()是指非警察、非紀律部隊的公民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權限。此權限在英美法系中可追溯至中世纪的英格兰法律制度,当时的法律鼓励公民拘捕犯罪者。 各国法律 英国 美国 中華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香港 有關拘捕令俗稱101拘捕令,罪行屬嚴重,如行劫、强姦、謀殺;但如果罪行屬輕微,市民則並不可逮捕,例如在法定禁止吸煙區抽煙罰款$1,500,所以不可逮捕。「可逮捕的罪行()」指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或根據、憑藉法例對…

辩护

處在法規或英美法系下的民事或刑事檢控程序之中時,被告及其辩护人可以做出辩护(或Defence,),以避免承擔民事責任或刑事罪責。在當事人遭受訴訟或其他法律行動時,即可提出抗辯,這個行動可基於法律依據或事實聲明。 在程序過程進行之中所作辯護,除可對指控的準確性提出質疑外,被告還可以對檢察官或原告提出指控或提出辯護,進而辯解即使對被告的指控屬實,被告也不應承擔責任。當審判機構接納辯護,不僅可以減輕被告的責任,而且可以宣告被告無罪。 審判之中…

有罪推定

有罪推定()是指刑事司法系统推定一个人犯有罪行,例如,推定被告人為有罪,除非有證據证明其无罪。有罪推定有時嫌疑人可以反驳,有時會無法反驳。有罪推定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人身上,被告人必须收集和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才能有機會无罪释放。不過在许多国家,仅凭嫌疑人被指控就开始推定嫌疑人有罪是不合法的,在美国,不讓嫌疑人反驳的有罪推定被认为是违宪的。 中世紀的宗教裁判所 中世紀時,宗教裁判所就使用有罪推定,此原則是證明無罪的責任全在被告身上。有名…

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又称親告罪、告诉才处理,是一個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術語,指的是某一些刑事案件中,必須要有被害者提出告訴,国家才會追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罪責;反之,非告訴乃論(或稱「非亲告罪」)则是指刑事侦查、起诉是由偵查机关主動發起,起訴與否操之於檢察官的偵查結果,而不取决于原告的意思表示。因此,告訴乃論之罪允許告訴人撤回告訴,從而發生「公訴不受理」的法律效果;亦即,倘若檢察官在欠缺告訴的情形下提起公訴,法院將會以「欠缺起訴條件」為由…

精神障碍辩护

精神障碍防御()是指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以精神障碍作为辩护理由。因为被告进行被指控的犯罪活动时精神障碍,他们不应该因触犯法律而承担相关的司法责任。 有人声称因精神障碍而免于或减少刑事处罚至少可追溯到汉谟拉比法典。从不同视角看精神障碍辩护都有其可取之处:一些人认为它是状态辩护,一些人认为它与缺少蓄意相关,还有些人认为它不过就是一个藉口。这里涉及到的精神障碍有不同的法学定义但非医学术语:譬如有。 中华民国 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在2006年7月1…

認罪協商

認罪協商(),又称控辯協議(plea agreement)、控辩交易(plea deal),為刑事程序中,被告與檢察官所達成的一種協議。透過認罪協商機制,使被告有機會選擇,讓自己最後遭到起訴的罪名,比原先所受的指控為低,亦即所謂的「控訴協商」;亦或是以相同的罪名起訴,但是得以獲得較原先所可能遭到求處的刑期為低之刑期,亦即所謂的「量刑協商」;抑或是以罪數的減少以為協商條件,亦即所謂的「罪數協商」。 藉由認罪協商的機制,被告可以避免以原先被…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中華民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簡稱檢察總長)為最高檢察署的首長,也是中華民國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 最初稱「檢察長」,下級檢察署設首席檢察官,《法院組織法》於石明江任內修訂,改為最高檢設「檢察總長」,下級檢察署設檢察長。 資格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之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就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或懲戒法院院長者。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院…

預先審查

預先審查(voir dire ;;預備詢問;陪審員資格預審程序;審訊中的審訊;陪審員的審查程序;案中案;一切照實陳述;個案選任)在英美法系裡,是與陪審團審判或證人取擇有關的各種程序之法律用語;意即預先考查選取證人或陪審員是否為合乎法庭審判合格需求之預先審核程序。預先審查起初其詞義是指陪審員宣誓講真話(;speak the truth)之意;即說出什麼是真實的、什麼是客觀準確的、或主觀誠實的,或兩者兼而有之。"預先審查"(voir dir…

面部照片

面部照片(),又称入案照、入监照(police photograph),是一种人物摄影,通常在一个人被捕时候拍摄。最初的目的是让执法方拥有一个被捕者的照片记录,以让受害者、大众和调查者识别为目的。 拍摄罪犯的照片开始于1840年代,也就是发明照相技术不久后的几年。1888年,法国警官阿方斯·贝蒂荣在将其标准化,成为现在的面部照片。 參考資料

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是刑事訴訟之特別救濟程式,主要目的為是糾正裁判錯誤、平反冤獄、統一法律見解之適用。原則上是為求被告之利益而設計,必須在刑事確定判決有違反法令情事且判決結果對被告不利,而判決確定的有罪被告可獲得無罪、免刑、免訴等有利之諭知方可提起。 歷史 非常上訴源自於法國之「為公益而上訴」(1791年法國憲法第三篇第五章第27條),嗣後在1808年時擴大為一般違背法令的救濟程序(1808年法國刑事訴訟法第441、442條),後來在1959年時…

无罪推定原则

無罪推定原則(;),意指一個人若未被證實及判決有罪,在刑事訴訟中應推定為無罪。與民事诉讼不同,在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是被告普遍享有的法定權利,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在此原則下,提起公訴的檢察官應負起舉證責任,負責收集足夠的可靠證據,以證明被告事實上的確有罪;若法院要判被告有罪,所使用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限制,而且不能存在合理懷疑。 演变 在近代法制以前,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是巴比伦(现伊拉克南部)的汉谟拉比王颁布的世界…

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仿照刑法緩刑的制度所設的一種轉向處遇,又稱暫緩起訴,一般簡稱為緩起訴,香港稱中止檢-{}-控()。源於日本的《刑事訴訟法》第248條「起訴猶豫制度」()。緩起訴的核心內容是當已認罪被告受緩起訴處分後,若該緩起訴處分在處分中所定的緩起訴期間內未被撤銷,則緩起訴時間一到,效力等同不起訴處分。 === 國民政府時期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時期於1942年試行的《實驗地方法院辦理民刑訴訟補充辦法》中,即有緩起訴制度。但當時…

羈押

羈押是刑事案件被告經檢察官或者法官合法傳喚、拘提到案、並且逮捕之後,法院會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串供(騷擾證人)、逃亡等之虞時,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確保刑事訴訟以及刑罰執行,法院得裁定將被告收容到特定處所,例如:看守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但並不等於有罪。 拘捕前置原則 由於針對被告之羈押聲請是以「被告有羈押必要」為基礎所為請求行為,因此被告須要先經過拘提或者逮捕等程序,檢察官才會有可能做出此一判斷…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泛指針對刑事案件之司法程序,包括偵查、起訴、审判與執行等作為,其主要規範於刑事訴訟法 (英語: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內;而一般刑事程序法除規範刑事訴訟相關程序外,尚包括刑事法庭的組成。刑事訴訟法可能是成文法典,抑或以判例累積形成的規則。 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確保刑罰權正確行使,具有以下兩個核心要旨:發見真實、公平正當的追訴程序(保障人權)。然而,此二者常為互相衝突,故法律規範往往擺盪於兩者之…

供認

供認,又称坦白,是指在刑事證據法律中,犯罪嫌疑人做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包括《》等次要機構則為供認做出較狹隘的界定,例如「承認或交代所有確定罪行為完整事實的聲明」,這當中不同於僅僅某些事實,以讓自己不會滿足犯罪構成要件。民事案件中類似的概念為。 參見 擺樣子公審 批鬥 * 人質司法

议会豁免权

议会豁免权,又称立法豁免权,是一种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议会议员在履行其官方职责的过程中,享有完全的法律豁免权,免于民事起訴和刑事起訴。 议会豁免权的支持者认为,该制度对于制约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维护司法问责制以及促进民主制度的健康发展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人身搜查

各種司法管轄區的警察有公開搜查人員(也稱為搜身)的權力,例如搜查武器、毒品或失竊的物品。此條目主要是指被搜查者沒有被逮捕或羈押的情形。 英格蘭及威爾斯 英格蘭及威爾斯警方賦與警察權力可以搜查武器、毒品、失竊物品,恐怖主義有關的證據,或是其他犯罪的證據,這稱為(stop and search)权 。 美國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目的在禁止無理搜查和扣押,要求要有相當理由才能進行搜查。因此只有特定情形下,才能在沒有相當理由下進行搜查。 美國警察…

棄保潛逃

棄保潛逃(Abscond),泛指嫌疑犯放棄保釋金而逃亡。 棄保潛逃的後果 沒收保釋金 發布通緝 註銷國籍(例如:) 著名案例 ; 崔湧,遠東航空董事長,2009年涉嫌掏空公司資金達新台幣23億元,保釋金新台幣9,000萬元,但棄保逃往美國。2015年3月25日在美國逝世。 羅福助 曾正仁 林克穎,印度裔英國商人,在台灣涉嫌酒駕撞死送報員,於發監執刑前持一名英國籍白人的護照潛逃出境回到英國,中華民國政府在英國提起訴訟要求引渡林克穎回台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