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国章损坏罪
外国国章损坏罪()是日本的刑事罪行,意圖侮辱外國,而损坏、除去或污损外國之國旗等國章者成立(刑法92条)。 本罪并不规管针对日之丸旗等日本国章的行为,亵渎日本国旗等国章已有日本專門刑罰,但一定情况下器物损坏罪等仍可能成立。 概説 外国国章损坏罪分类于针对国家法益之罪下的之内。意圖侮辱外國,而损坏、除去或污损外國之國旗等國章者成立,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罰金(刑法92条1項)。此事警察最终并未深究,仅依违反輕犯罪法开出5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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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国章损坏罪()是日本的刑事罪行,意圖侮辱外國,而损坏、除去或污损外國之國旗等國章者成立(刑法92条)。 本罪并不规管针对日之丸旗等日本国章的行为,亵渎日本国旗等国章已有日本專門刑罰,但一定情况下器物损坏罪等仍可能成立。 概説 外国国章损坏罪分类于针对国家法益之罪下的之内。意圖侮辱外國,而损坏、除去或污损外國之國旗等國章者成立,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罰金(刑法92条1項)。此事警察最终并未深究,仅依违反輕犯罪法开出500日…
告訴乃論(),又称親告罪、告诉才处理,是一個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術語,指的是某一些刑事案件中,必須要有被害者提出告訴,国家才會追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罪責;反之,非告訴乃論(或稱「非亲告罪」)则是指刑事侦查、起诉是由偵查机关主動發起,起訴與否操之於檢察官的偵查結果,而不取决于原告的意思表示。因此,告訴乃論之罪允許告訴人撤回告訴,從而發生「公訴不受理」的法律效果;亦即,倘若檢察官在欠缺告訴的情形下提起公訴,法院將會以「欠缺起訴條件」為由…
,簡稱《賣防法》,是旨在防止性交易(即卖淫)的日本法律。根据该法第一条,规定对鼓励卖淫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对可能受品行或环境影响而提供性服务的女性采取辅导及保护更生的措施。该法于1957年4月1日开始施行,所有条文于次年4月1日完全生效。但由于当时冲绳县和小笠原诸岛不在日本实际管辖之下,因此在相关的政权移交完成之后,该法才得以在这两个地区生效。 随着该法的施行,半公开提供性服务的(日本對紅燈區的稱呼)于1958年废除。 该法在第一条说明…
蟄居()是在日本古代至近代(特別是江戶時代)中,對武士和公家施行的刑罰之一。比另一刑罰閉門嚴重,在自宅一室內被禁止外出,性質類似軟禁。 一般是由幕府、領主等下達命令,亦有自發在家中閉門不出的例子。在江戶時代中,更細分為蟄居隱居(讓出家督、當主之位)、永蟄居(即永久蟄居)等。另外,亦可能附加等處罰。 相關條目 閉門 改易 切腹 軟禁 *
杀人事件被害者遗族会,是一个成立于2009年2月28日,旨在谋求废除刑事案件中追诉时效制度的日本民间团体。除了一些未解決的杀人案件的遗属外,一部分时效期满的案件的遗属也参加该会,成立初始的会员有16个案件中的遗属共20人。截至2025年3月,已有21起案件的被害人家屬加入該會,其中不僅包括尚未偵破案件的家屬,也包含在該會成立時案件已經告破的被害者遺屬,表示“对犯人的追诉永远不会消失,遗属的痛苦也永远不会消失”的含义。 目的及活动 该会的…
葉煙草一厘事件(、煙草一厘事件)為日本農民所種植的菸葉於自家消費的行為、卻涉違反日本《煙草專賣法》被檢控的事件。此事件被視為之典型案例。也被稱為-{「}-一厘事件-{」}-或-{「}-一厘煙草事件-{」}-。 1909年11月,栃木縣那須郡一位63歲的農民,在自家消費了約2克自己種的煙葉後,遭檢察官以沒有上交、違反《煙草專賣法》為由起訴。一審認定農民行為違法,但以為由宣告被告無罪,控方上訴。1910年6月20日,東京控訴院(現東京高等裁…
福冈县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事件()是关于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中规定的淫行条款(淫行条例)是否违反了日本国宪法第31条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宪法诉讼。 概述 1981年7月13日下午3时左右,26岁的餐馆男员工X与16岁的女性Y在福冈县的酒店客房内发生性关系,尽管知道对方未满18岁,因此被起诉违反了对18岁以下青少年实施淫行的刑事处罚规定——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淫行条例)。X在1981年3月下旬首次与刚从初中毕业的Y见面,并邀请她开车到海边停车,突…
淫行条例()是指日本地方自治体制定的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中,规定与青少年(18岁以下,即17岁及以下的男女)发生的“淫行”、“淫乱的性行为”、猥亵行为、“淫乱性交”以及向青少年“教导或展示前述行为(如‘淫行’等)”等行为的条例条文(即“淫行惩罚规定”)的通称。 该条例在日本刑法规定的13-16岁的性同意年龄的基础上,对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进行了进一步限制。 尽管“淫行条例”并不是正式的法律术语,但作为法律术语仍然可以通用。原本的“淫行”泛…
《兒童買春、兒童色情關係行為等規制及處罰並兒童保護等相關法律》(,平成11年法律第52号)是一條為了取締兒童賣淫及兒童色情製品而製定的日本法律。其原名為《兒童買春、兒童色情關係行為等處罰及兒童保護等相關法律》(),在2014年的修訂成功後便改用現行名稱。它可簡稱為《兒童買春、兒童色情禁止法》、《兒童買春、兒童色情處罰法》、《兒童色情禁止法》、《兒童色情製品法》、《兒童色情法》。 此一法律規管及處罰與兒童賣淫及兒童色情製品相關的行為,及制…
杀害尊亲属罪法定刑违宪事件,于1973年(昭和48年)4月4日由日本最高裁判所(日本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其意义在于,该判例是宣告日本刑法第200条“杀害尊亲属罪”应加重处罚的规定违反《日本国宪法》第14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违宪判决。这也是最高裁判所运用违宪审查权宣告现行法律违宪的首个判例。最高裁判所在此前一直认定杀害尊亲属罪的加重处罚并未违宪,但由于本案特殊的案情导致了最高裁判所作出了改变以往判例的历史性判决。 根据案件的具体经…
新潟少女监禁案(),是一起发生在日本新潟县的恶性刑事案件。1990年(平成2年)11月13日傍晚,新潟县三条市的小学四年级女生(下文称受害人或A)(当時9岁)被佐藤宣行(男性,下文称罪犯、被告或S)诱拐后,被持续拘禁于S家中(位于柏崎市四谷一丁目的2层民宅)、三条市女性监禁事件。 受害人被非法拘禁长达9年2个月后。 本案一直上诉至日本最高法院,最终在2003年,最高法院终审判决罪犯S14年有期徒刑。罪犯S在千叶县服刑,并于2015年4月…
《輕犯罪法》()是日本的一項,分為第1條至第4條,其中第1條裡尚細分為34項,主要針對各式各樣輕微罪行,對違法者作出拘留和處以科料,於昭和23年(1948年)5月2日開始施行,前身是明治41年內務省令第16號《》。 概要 輕犯罪法最早可以追溯到明治6年(1873年)的第256號《違式詿違條例》、1880年《刑法典》(舊刑法)第4編的《違警罪》和明治41年(1908年)內務省令第16號《》。輕犯罪法成立的原因是前身的《警察犯處罰令》抵觸了…
迷惑防止条例()是日本的一系列,旨在透過防止對公眾造成顯著妨擾()的暴力性不良行為等,維護居民平穏生活。目前全47個都道府縣及部分市町村均有制定,名称大多為「迷惑防止条例」或「對公眾造成顯著妨擾的暴力性不良行為等防止相關条例」()等。 1962年,東京都率先制定這条例,及後全国各地紛紛跟進。條例最初名為愚連隊防止条例(),当時愚連隊已成為社会問題,條例重点在於防止他們的粗暴行為。時至今日,除愚連隊的粗暴行為外,條例禁止的行為已擴展至黃牛…
創作的《劫奪普羅斯派恩》]] 不同意性交等罪(),此前称强制性交等罪()、强奸罪(),是日本刑法第177条规定的犯罪,意指使受害人形成、表明或实现不同意的意思处于困难的状态,或是利用其处于前述状态,与16岁以上的人进行性交、肛交、口交或将身体的一部分(阴茎除外)或物体插入阴道或肛门等的猥亵行为(统称“性交等”)的犯罪,或者与未满16岁的人发生性交等行为的犯罪(如受害人未满16岁但年满13岁,则仅处罚行为人与受害人年龄差5岁以上的情况)。…
喧哗两成败是日本室町幕府时代后期至江户时代前期的法律原则之一:在发生武力争斗后,不论争斗的因由、对错,对双方施以同等处罚。 历史 背景 日语中“喧哗”指争斗,当代一般指斗殴行为;而古代日语中“喧哗”最初指的是家族、村落之间纷争一类的骚乱。日本从战国时代起,社会变得不安定,武家领地的纷争()通常不通过诉讼而以实力解决(自力救济),领主之间的争斗频发。当时的文化中人们重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平衡。施以报复的一方认为是等价索偿,但被报复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