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犯罪法

輕犯罪法》()是日本的一項,分為第1條至第4條,其中第1條裡尚細分為34項,主要針對各式各樣輕微罪行,對違法者作出拘留和處以科料,於昭和23年(1948年)5月2日開始施行,前身是明治41年內務省令第16號《》。

概要
輕犯罪法最早可以追溯到明治6年(1873年)的第256號《違式詿違條例》、1880年《刑法典》(舊刑法)第4編的《違警罪》和明治41年(1908年)內務省令第16號《》。輕犯罪法成立的原因是前身的《警察犯處罰令》抵觸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立的《日本國憲法》,而且原本的《》也讓擁有對輕微罪行的即時裁決權,而導致了勞工運動和社會運動等出現了被打壓的情況。因此,隨著《輕犯罪法》成立,《警察犯處罰令》也正式失效。然而,原本《警察犯處罰令》的58項罪行中有28項均由《輕犯罪法》所繼承,因此為了避免重蹈覆轍,以防再出現濫用的情況,第四條加入了相關條款。最初,《輕犯罪法》第1條共細分為34項,然而在1973年因應《》成立而移除了其中的第21項。

以2018年的紀錄為例,按起訴項目來說,最多是第2號(凶器攜帶罪),共3,334件3,141人,其次是第32號(田地等侵入罪),共1,665件1,843人,有紀錄最少的則是第14號(妨礙安寧罪,兩件兩人)、第19號(改變不正常死亡現場罪,1件兩人)和第34號(虛假廣告罪,兩件兩人),沒有任何紀錄的分別是第4號(遊蕩罪)、第6號(關燈罪)、第7號(妨礙水上交通罪)、第8號(特殊情況下不作協助罪)、第17號(姓名等不實陳述罪)、第24號(妨礙儀式罪)、第29號(暴行等共謀罪)和第30號(指使或嚇跑動物罪)。此外,按性別來說,8,658人中只有515人是女性,其中最多人干犯的是第9號(火氣亂用罪,155人),有紀錄最少的則是第5號(粗野亂暴罪)和第14號(妨礙安寧罪),均是1人。此外,8,658人中有1,096人為青少年,佔整體青少年犯罪的25.2%,這個比例是所有特別刑法罪行裡最高的,最多人干犯的項目則是第31號(妨礙業務罪,296人),有紀錄最少的則是第26號(排泄物等的罪,1人),未成年女性最多干犯的則是第32號(田地等侵入罪,25人),有紀錄最少的則是第2號(凶器攜帶罪)和第11號(危險物品投擲注入罪),均是1人。

另外,按法務省的《》記載,平成元年(1989年)時違反《輕犯罪法》的人數是2,382人,在特別刑法裡次於《》、《覺醒劑取締法》、《持有槍砲刀劍類等取締法》、《風俗營業等的規則以及業務正當化等的相關法律》、《》和《》,以犯罪人數來說排第7位。違反《輕犯罪法》的高峰期在平成16年(2004年)至平成24年(2012年)之間,每年均超過1萬人次,其中的平成21年(2009年)更是歷來最高的16,198人,以同年度來說僅次於《覺醒劑取締法》排在第2位。平成30年(2018年)時雖然已經回落至7,866人,但是仍然是僅次於《覺醒劑取締法》,屬第2多人干犯的罪行。

參見

  • 行政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
*
*

  •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普通法,包括香港的輕犯罪處罰條文)

參考資料

评论 (0)

  • 还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