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又称親告罪、告诉才处理,是一個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術語,指的是某一些刑事案件中,必須要有被害者提出告訴,国家才會追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罪責;反之,非告訴乃論(或稱「非亲告罪」)则是指刑事侦查、起诉是由偵查机关主動發起,起訴與否操之於檢察官的偵查結果,而不取决于原告的意思表示。因此,告訴乃論之罪允許告訴人撤回告訴,從而發生「公訴不受理」的法律效果;亦即,倘若檢察官在欠缺告訴的情形下提起公訴,法院將會以「欠缺起訴條件」為由駁回起訴。
刑事訴訟存在「公訴」與「自訴」兩種模式,前者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起訴被告,後者則是由被害人自行對被告提起訴訟。在中華民國法律體系,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只是起訴條件的差異,所適用的訴訟程序並無不同;因此台灣民間慣以稱呼的「公訴罪」並非正確的法律用語,法律上並不存在此種類型的罪名,其所意指的其實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不論是告訴乃論或者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假設雙方達成和解,如果只是私下和解,有時候被害人之後又向司法機關提告,因此如果確實有達成和解的意思,仍建議循正式方式,簽署和解協議,以避免日後爭議。
各地情况
德国
德语 Antragsdelikt 一词中,Antrag 意为申诉,Delikt 源于拉丁语 dēlictum,意为违法。
《德国刑法》规定了如下只有被申诉才会被起诉的犯罪行为:
*非法入侵(§ 123)
*在行为监督期违反指示(§ 145a)
*诽谤(§ 185,与§ 194结合使用)
*侵犯隐私和个人秘密(§ 203和204,与§ 205结合使用)
*家庭盗窃(§ 247)
*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征用(§ 248b)
*偷电(§ 248c)
*非法提供利益(§ 257)
*妨碍强制执行(§ 288)
*非法收回典当物品(§ 289)
*非法捕鱼(§ 293,与§ 294结合使用)
*醉酒导致限制刑事责任时犯下的行为(§ 323a)
*违反财政保密协议(§ 355)
同时还规定了如下只有被害者控诉或符合“特殊公共利益”情况下才会被起诉的犯罪行为:
*法定强奸,当受害者年龄在14至16岁之间且犯罪者年龄超过21岁(§ 182第3款)
*猥亵(§ 183)
*侵犯隐私和个人秘密(§§ 202a和202b,与§ 205结合使用)
*伤害罪(§ 223,与§ 230结合使用)
*过失伤害罪(§ 229,与§ 230结合使用)
*拐卖儿童(§ 235)
*跟踪骚扰(§ 238第1款)
*盗窃和挪用低价值物品(§ 248a)
*商业腐败和贿赂(§ 299,与§ 301结合使用)
*损坏财物(§ 303,与§ 303c结合使用)
*非法篡改数据(§ 303a,与§ 303c结合使用)
*非法破坏计算机(§ 303b,与§ 303c结合使用)
日本
中親告罪的例子包括:
*事實公開後可能對受害人造成傷害的犯罪行為
**未成年者略取・誘拐罪(刑法229条本文、224条)
**名誉毀損罪・侮辱罪(同法232条、230条・231条)
**信書開封罪・秘密漏示罪(同法135条、133条・134条)
*罪責較輕或者應當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的犯罪
**過失傷害罪(刑法209条)
**私用文書等毀棄罪・器物損壊罪・信書隠匿罪(同法264条、259条・261条・263条)
*因親屬關係問題應限制介入的犯罪
**親族間的窃盗罪(親族相盗例)・不動産侵奪罪(刑法244条2項、235条・235条之2)
**親族間的詐欺罪・恐喝罪等(同法251条・244条2項準用、246条、249条等)
**親族間的横領罪(同法255条・244条2項準用、252条等)
*其他行政理由
**侵犯版權違反版權法(著作権法123条、119条1号)
**一定要件下的侵犯著作權等犯罪非親告罪(參照「」)
**各種税法違反之罪(告発)
中華民國(台灣)
;《中華民國刑法》
*第230條(血親性交罪)
*第238條(詐術結婚罪)
*第239條(通姦罪) (違憲宣告失效而刪除)
*第240條第2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
*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第281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第285條(傳染花柳病、麻瘋罪) (與第277條修害罪修正條文競合而刪除)
*第298條(略誘婦女結婚罪、加重略誘罪)
*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第310條(誹謗罪)
*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
*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秘密罪)
*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
*第318條(洩漏公務上知悉之工商祕密罪)
*第318條之1(洩漏電腦或相關設備秘密罪)
*第352條(毀損文書罪)
*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第355條(詐術損害財產罪)
*第356條(妨害債權罪)
*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第360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特殊條件
**親屬間的竊盜、侵占、詐欺、背信(§324、§338、§343)
**對配偶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229-1)
**未滿18歲之人對未滿14歲之人或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的性交或猥褻行為(§229-1)
;附屬刑法
*《人工生殖法》第36條
*《性騷擾防治法》
**第25條之性騷擾(觸摸)罪
*《公平交易法》第37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41條之罪(意圖營利除外**)
第42條之罪(對公務機關除外**)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24條第1項
**第25條第1項
**第28條
*《陸海空軍刑法》
**第52條(侮辱長官上官罪)
**第60條(毀壞一般軍用設施物品罪)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洩密)
*《著作權法》:除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於光碟、製造或散布盜版光碟、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外之罪。
*《電信法》:第56條之1 (侵犯他人通信秘密)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中華人民共和國
告诉乃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称为告诉才处理、親告罪,共有四类五罪:
- 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 虐待家庭成员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 侵占罪
四类五罪均为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不过除侵占外的另外四种均存在除外情形。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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