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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7 篇文章

精神障碍辩护

精神障碍防御()是指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以精神障碍作为辩护理由。因为被告进行被指控的犯罪活动时精神障碍,他们不应该因触犯法律而承担相关的司法责任。 有人声称因精神障碍而免于或减少刑事处罚至少可追溯到汉谟拉比法典。从不同视角看精神障碍辩护都有其可取之处:一些人认为它是状态辩护,一些人认为它与缺少蓄意相关,还有些人认为它不过就是一个藉口。这里涉及到的精神障碍有不同的法学定义但非医学术语:譬如有。 中华民国 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在2006年7月1…

自衛殺人

自衛殺人()是普通法的一種積極抗辯,指行為人在面臨自己生命或人身安全的危急情形,出於自我防衛而杀人。德国有云:正者毋庸向不正者低頭()。因此自衛殺人只要不逾越必要程度,即得以使犯罪指控不成立。 舉例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8條: 如目的是為自衛、保護他人、防止一個非常嚴重的犯罪如強姦、持械搶劫、故意殺人罪或謀殺,該兇殺就可能被視為是合理的。但攻擊者犯下嚴重罪行的意圖必須明確。進行報復或報復行動、為過去的一宗兇殺案報復,將在很大程度上不被認…

緊急避難

在許多國家、地區的刑法中,緊急避難(;)可能是違法行為的正當化事由。尋求依賴這種辯護的被告辯稱,他們不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作為犯罪承擔法律責任,因為他們的行為是防止更大傷害的必要條件,並且沒有其他更具體的法律規定(例如正當防衛)可用以免除刑責。 該法律术语或可如此解釋,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外的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許多國家的法律均明文規定:因職務或業務而承擔特別義務者,不能適用對自己的緊急避難主張。而為了…

不在场证明

不在场证明(源自拉丁語詞彙 alibī,意思是“其他地方”)是一個人的陳述,該人可能是犯罪者,說明他們在特定犯罪發生時所處在其他位置,而不是在案發現場。 在警方調查期間,通常會要求所有可能的嫌疑人提供他們在相關時間段內的下落的詳細信息,在可能的情況下,通常會透過其他人或其他方式(例如通過檢查通聯記錄或信用卡收據,或檢查閉路電視錄影等)輔助證明。 在刑事審判期間,不在場證明是被告提出的辯護理由,以證明他們不可能犯下罪行,因為他們在被指控的…

不能犯

當被告被指控所犯之罪未遂,且其所採取之手段不論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皆不可能造成危險,則此行為謂之不能犯(、;不能未遂)。在一些大陸法系國家,例如德國,不能犯乃可罰之情形。在普通法中,不能犯是偶爾會採用的法。 事實不能犯()在英美法系下很少有足夠的辯護。 在美國,有三十七個州排除了"事實不能犯"能為其未遂犯行進行辯護。事實不能犯與()這兩種犯行是有所區別的,構成要件錯誤可能是對某種特定意圖犯罪(比如盜竊罪)所作之辯護。 事實不能犯 不能犯在…

理據及辯解

理據及辯解()是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兩種抗辯,均承認被告人曾作出法律禁止的作為。 如若該作為之有益影響大於其不良影響,或沒有錯誤或應受責備之處,則為有理可據。例如在火災期間闖入他人住宅營救小童。 如若該作為並非完全出於自願,例如是在脅迫或錯誤信念下作出,則為合理辯解。例如誤以為他人住宅發生火災而闖入試圖營救小童。 參考

激怒 (法律)

激怒()是指一個人在先前發生的一系列事件可能導致一個合理的人喪失自我控制的情況下作出刑事作為。 與有預謀及出於純粹惡意的行為(預懷惡意)相比,其道德罪責較小。 激怒常作為量刑時的減刑因素,但極少充當抗辯理由;意即它不能幫被告人脫罪,但可減輕刑罰。在一些普通法法律體系中,激怒是謀殺控罪的局部免責辯護,可令該罪行被歸類為較輕的誤殺(故意誤殺)。 激怒與自衞不同。自衞是一種抗辯,是指純粹保護自己免受迫切暴力侵犯的正當行動。 參見 減輕 (法律…

局部免責辯護

局部免責辯護()指不能完全免除被告人刑事法律責任的。例如,自衞可作為謀殺控罪的以使被告人得以被裁定無罪,亦可作為局部免責辯護以使被告人得以被裁定為較輕微罪行(例如誤殺)。 在英格蘭及威爾斯,為謀殺作局部免責辯護可將定罪減輕為故意誤殺。局部免責辯護分為三種:喪失控制、及。根據 《》第54條,這些抗辯理由僅適用於謀殺控罪;該法令第56條廢除了激怒免責辯護。 參考

富流感

富流感(,来自富裕“”和流行性感冒“influenza”,又译富裕流感、富裕病、富贵病)是用於批評消費主義的術語。一本名為《富流感》的書將它定義為「痛苦的,傳染性強的,超負荷的社會傳播,債務,焦慮及頑強追求下所產生的廢物。」所謂富裕流感也用於形容有金融特權的人,無法理解行動的後果,特別是關於伊桑·庫奇的個案。 理論 英國心理學家奧利弗·詹姆斯指出,富裕流感的日益增加和因此帶來的物質不平等之間的關係:越是不平等的社會裡,公民有更大的不滿。…

甜點抗辯

甜點抗辯()是指罪犯將自己的罪行,歸咎於其他非正常外在因素的狡辯行為。 由來 1977年,曾任職警員及消防員的丹·懷特出任美國三藩市市政委員,於短短一年後,他因為個人財政問題而宣布辭職。但在宣布辭職幾日後,他改變主意,要求當時的市長乔治·莫斯科尼再次委任他,但由於市長已決定另派他人補上,故此拒絕了丹懷特的要求。 1978年11月27日,丹懷特持槍從地下層的窗口潛入政務大樓,先闖入市長乔治·莫斯科尼的辦公室將市長射殺,及後於另一位置將另一…

城堡准则

城堡准则(,又譯為堡壘原則),亦称城堡法(castle law)或居所防御法(defense of habitation law);居住防衛權,一種法律原則,始於羅馬法,存在於英美法中,赋予在特定情况下,被侵犯人可以对于入侵其宅邸(在某些美國州份,也可以是机动车或工作场所等合法占用的空间)的进犯者使用武力(甚至是致命武力)进行防范和对抗的权力,而对于所造成的后果免于法律责任且不被起诉。 在西方文明里,宅邸非暴力性的法律概念始于罗马共和国…

指挥紧急避险

指挥紧急避险(德语:Befehlsnotstand)是德国法律中的一個概念,指的是下级奉命执行违法任务時,但若拒绝服从命令,则下级会面临极端结果,例如他們的生命、人身安全會遭到威胁。 1950和1960年代,在德国,很多人因為二战战争中的罪行而面臨审判,他們就用指挥紧急避险來為自己辩护,但后来的深入研究表明,並不是百分百會遇到指挥紧急避险這一情況,因為二战期间的德意志國防軍和党卫队官兵若拒绝服从非法命令,是不会面临严重后果的。不過拒绝服…

無意識行為

無意識行為(automatism、自動症、無自制行為、自動現象)是一種很少使用的刑事辯護。也是與被告的精神狀態有關的精神病辯護之一種。無意識行為可以被視為缺乏自主性的,缺乏有罪性的(無意識性的)或則豁免性的。無意識行為意即被告在作出構成違法行為中的特定行為時,被告本人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例如,1858年的英國女士"以斯帖·格力格斯(Esther Griggs)犯了夜驚症,她把她的孩子從一樓窗口中扔了出去、因她認為房子是正在著火中…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一個人觸犯刑法或法律時必須接受刑法等相關法律制裁的年齡。在被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时,法院可免除其違法行为所應承擔的刑事责任。在一個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后,法院會根据被告人的年龄和所犯罪行的类型,進行不同程度的判罰。 参考文献

胁迫行为

在法律哲學上,強迫或脅迫(Duress in American law)是指一個人的行為是受到暴力,威脅或針對該人的其他壓力所造成的結果。布萊克法律大辭典(第六版)定義脅迫為"任何非法威脅或強迫使用...誘使其他人[他們]行動[或不行動] 的方式,否則不會[或會]"( "any unlawful threat or coercion used... to induce another to act [or not act] in a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