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又稱自我防衛,簡稱自衛)是刑法的一种概念,表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其與緊急避難、自我防衛皆為權利的自力救濟的方式。 历史 正当防卫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至约公元前1776年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所确立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原则。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12条的规定进一步将正当防卫的概念泛化:“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应认为是合法的。”而中国古代的汉律也有类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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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又稱自我防衛,簡稱自衛)是刑法的一种概念,表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其與緊急避難、自我防衛皆為權利的自力救濟的方式。 历史 正当防卫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至约公元前1776年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所确立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原则。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12条的规定进一步将正当防卫的概念泛化:“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应认为是合法的。”而中国古代的汉律也有类似的…
自衛殺人()是普通法的一種積極抗辯,指行為人在面臨自己生命或人身安全的危急情形,出於自我防衛而杀人。德国有云:正者毋庸向不正者低頭()。因此自衛殺人只要不逾越必要程度,即得以使犯罪指控不成立。 舉例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8條: 如目的是為自衛、保護他人、防止一個非常嚴重的犯罪如強姦、持械搶劫、故意殺人罪或謀殺,該兇殺就可能被視為是合理的。但攻擊者犯下嚴重罪行的意圖必須明確。進行報復或報復行動、為過去的一宗兇殺案報復,將在很大程度上不被認…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应当或可以减轻和从轻处罚的主体。 台灣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條至第20條,限制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况,可以減輕其刑: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80歲以上之人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原因,導致其辨識行為是否違法的能力,或其控制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者。若為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例如醉酒後駕車),則不適用。 瘖啞人,出生或自幼為聽力障礙且言語障礙者。 中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
實質影響力說,中華民國法律術語,是中華民國法院對於貪污罪的定罪標準之一,它起源於最高法院於2010年對於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案的判決先例。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新創理論,用來取代先前習用的「法定職權說」(一般以本身固有職權內及事務官職務為考量範圍)及「非主管監督圖利罪」(一般以非屬固有職權及政務官職務為考量範圍)。 歷史 在龍潭購地案中,中華民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刑事判決)認為法定職權說與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無法適用於此案,認為時…
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指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罪犯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所进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根据不同国家及地区的法律,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所不同,但均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将法定量刑情节为不同轻重的等级种类:“情节轻微”、“情节较轻”、“基本情节”、“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
刑法犯罪三階理論()為刑法學上用以判斷行為人是否成立犯罪的理論之一,在大陸法系刑法學界內廣泛受到使用。刑法犯罪三階理論判斷犯罪,可分為三個步驟:構成要件該當性(Tatbestand)、違法性(Rechtswidrigkeit)和有責性(Schuld)。同時滿足構成要件該當性和具備違法性的行為稱為不法行為,一行為必須要不法且有罪責才能構成犯罪。 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乃是針對行為本身所為的價值判斷,而罪責則是針對行為人的價值判斷。…
犯罪構成要素,即构成犯罪所需要符合的条件,在不同法系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各有不同。 在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素必须被全部证明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犯罪的基本构成要素是:犯罪意识、犯罪行为、共时性、因果關係。 在歐陆法系国家,主要犯罪构成要件学说为阶层犯罪论(包括三阶层和两阶层,三阶层为当前大陆法系国家主流学说)。在中国大陆,主流犯罪构成要件学说为源自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但该学说因其存在弊端而受到许多批评,来自歐陆法系国家的…
罪刑法定原則(;原文為,意為「法無明文者不構成犯罪亦不得處罰」)或稱作罪刑法定主義(),是指:一個行為只有經過法律明確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依照法律定罪處罰,如果一個行為在發生時,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者,即不受刑事處罰,是刑法学上的重要原则,也就是無法律即無犯罪,罪刑法定原則讓國家不能擅斷而恣意的對人民實施處罰,並讓人民可以預見法律規範,保障人權。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
不溯及既往原則(),亦稱為刑法無溯及力,指刑法只適用於其生效以後的行為,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為不得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派生自罪刑法定主義,是確立現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 行政法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中有所謂「不溯及既往」,此是源於法治國家內涵之信賴保護原則思想。行政法亦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基於此原則,除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時,以衡量公益與利益保護之結果,會明定行政法規得例外的溯及既…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构成要件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着手: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 主观说认为,当犯罪行为人的危险性格或者犯罪故意被确认无疑时,便是着手该说是以行为人的主观心意为着眼点的。 形式客观说认为,当犯罪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时,就是着手。该说是以犯罪行为的形式客观事实为着眼点的。 实质客观说认为,当犯罪行为人开始实施具有发生犯罪…
犯罪主体()或稱行為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自然人或法人,依法應負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自然人犯罪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必须是自然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某些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的身份。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辨识和控制能力,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在故意犯罪中,如果缺乏两者之一,都不能成立故意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例: 刑事责…
教唆犯(),是一个大陆法系刑法学概念,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稱為教唆。 构成要件 成立教唆犯的必须要件有,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对被教唆的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的行为;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教唆犯属于共犯的一种,如果教唆者没有和对方构成共同犯罪,则不成立教唆犯,而可能成立间接正犯。此外,根据共同犯罪中所起…
结果加重犯()或稱加重结果犯,是結果犯的特殊型態,指行為人主觀上出於基礎犯罪的故意,而實行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然而卻超過基礎犯罪的不法構成要件所預定之損害結果,亦即出現了較嚴重的結果。 概說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要件共有四個:(一)依據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對加重之結果有法律明文規定加重之處罰。(二)確實有加重結果出現。(三)行為人主觀上僅有基礎犯罪行為的故意,但對於加重結果的出現,客觀上必須「能預見」(具備預見可能性),但…
間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行自己犯罪意思之行为的,称为间接实行犯或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所利用者首先是一个人类工具(、),而非物质或动物工具;其次是他人的行为,而非人的非行为,如甲将乙推倒压碎丙之文物,系毁损罪之直接正犯。 处罚根据 间接正犯虽未亲自实现构成要件,但仍依正犯处罚,其根据是意思支配。即利用者通过意思支配控制了被利用者的行为,间接地实现了犯罪事实,相当于亲自直接实施,被利用者沦为工具,无法对自己行为负责,刑法上也不予处罚…
過失(;)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因粗心大意、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或是無法達到一般理性自然人所應達到的謹慎程度,而造成損害或是違反法律課予的義務。 普通法系 英美法系中的「過失」是程度略低於魯莽()的一種过错型態,在民法上可能構成侵权行为或契约義務的違反;而刑事過失若導致不法行為的,則可能會構成犯罪。 大陸法系 在大陸法系中,過失屬於責任型態的一種,在民法和刑法領域有不同的分類: 刑事過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在刑法中,罪責(德語:Schuld,法律術語)或有罪(英語:Guilt,法律術語)等,是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狀態。 法律定義上的「有罪」,全由國家外部定義,或者更一般地說是“法庭”。對刑事犯罪“有罪”意味著一個人違反了刑法,或履行了刑事法規規定的犯罪的所有要素。 一個人是否犯下違法行為是由外部機構(如法院)做出判定的,因此與該機構的記錄保存一樣確定。所以最基本的定義基本上是循環的:如果法院這樣說,一個人就犯了違反法律的罪。 從哲學上講,…
競合論(;競合,,即同時發生之義)是大陸法系刑法理論的一部分,其所處理的問題是,當一人之行為違反多項法律時,各犯罪事實之間的關係。 競合論分別處理單項犯罪與多項犯罪。單項犯罪()是指,單項行為違反多個罪名。多項犯罪()是指,多項行為違反多個罪名,或多項行為違反單個罪名多次。前者各項罪名發生想像競合;而後者之中,各項罪名則發生實質競合。 若受評價的行為符合一些法條的文義範疇,但由於這些法條與其他法條之間的優劣關係,而使這些法條無從適用,則…
犯罪行為(;英語發音:,或稱危害行为)是普通法刑法学的一個概念,乃構成犯罪的要素之一。 普通法的犯罪是由「犯罪意識」()加上「犯罪行為」()所構成,所謂的犯罪行為即是指構成犯罪的行為,例如謀殺罪的犯罪行為就是杀人。如果一個人僅有犯罪意識,而沒有外在的犯罪行為,是不能被刑法所處罰的;而此兩者也必需同時存在,不能夠以事前或事後的犯意來指控犯罪,稱為「共時性」。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http://plato.stanford.edu/en…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自然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中国大陆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 精神病及醉酒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
故意(,,)在法学中代表人的一种精神狀態。刑法和民法对故意有着略为不同的界定。在法律責任的判定上,對故意行為的處分會比過失更重。 刑法上的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理论界关于犯罪故意的成立先后提出三种主张学说,分别是认识主义、希望主义和容认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采最后一种学说。 构成要素 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或者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