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因粗心大意、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或是無法達到一般理性自然人所應達到的謹慎程度,而造成損害或是違反法律課予的義務。
普通法系
英美法系中的「過失」是程度略低於魯莽()的一種过错型態,在民法上可能構成侵权行为或契约義務的違反;而刑事過失若導致不法行為的,則可能會構成犯罪。
大陸法系
在大陸法系中,過失屬於責任型態的一種,在民法和刑法領域有不同的分類:
刑事過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分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过失):指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的情形。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过失):指犯罪行為人認識到行為結果的發生,但確信其不發生者;
過失責任
民法對於過失的較之刑法更為細緻,在侵權行為法中所對應之注意義務亦有所區別:
;重大過失
指欠缺普通人應有之注意,為責任最輕的過失型態。由於責任尚輕,通常需負此一程度注意義務的多半為無償契约之債務人,例如贈與契約的贈與人。
;具體輕過失
指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之過失。具體輕過失責任所需負的注意義務仍屬相對輕微,亦多半為無償契約之債務人。
;抽象輕過失
又稱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指欠缺「善良管理人」應注意的義務。一般有償契約債務人之注意義務皆為抽象輕過失責任。
;推定過失
推定過失責任又稱中間責任,指原則上推定加害人負有過失責任,除非加害人可以舉反證證明其確實盡到注意義務。
參考
- 故意
- 損害賠償
*
- 過失致死罪
引註資料
參考文獻
*789018279[0009]A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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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80720045037/http://www.1911encyclopedia.org/Negligence Britannica 1911]'s account of negligence: an interesting historical read, preceding the era of Buick Motor and Donoghue v. Steve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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