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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

]] 高利貸,又称放數,元代稱羊羔利,指要求特别高利息的貸款。高利貸債權人通常稱作大耳窿或地下钱庄;在馬來西亞,新加坡一帶又稱為“阿窿”。貸款所產生的高額利息通常又稱為貴利。由於高利貸在很多地區非法或受很大的法律限制,這些契约一般必須抵押,甚至必須立下字據。非法的高利貸借款契约不受法律保护,契约很可能在法庭会被宣告无效。 法律 中華民國法律 依中華民國《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

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簡稱'),雖無公認定義,但依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定義,是企業持續承諾表現良好操守,貢獻經濟發展,並大幅改善員工及其家庭的生活、本地社區與社會。 定義 企業社會責任,分為正面及負面:正面是指有責任參與(社會活動);負面指有責任不參與。 企業社會責任並無公認定義,但一般泛指企業超越道德、法律及公眾要求的標準。進行商業活動時,企業亦需考慮到對各相關利益者造成的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是基於商業運作必須可持續發展。企業除了考慮…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普通法系),又稱不法行為(歐陸法系),是指人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的行为。雖然有很多行為同時屬於侵權行為及犯罪,但他們是截然不同的範疇。犯罪可理解為違反對整個社會的義務。刑事追訴權之發動絕大多數由國家提出,亦是國家的職責之一(在特別情況下,個人亦可以提出私人刑事檢控);相對的,任何人因侵權行為而致使權利遭受侵害,都可以主張自己之權利。 侵权与犯罪之比较 侵权与犯罪在主观过错方面存有较大差异。侵权之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且通常只需认…

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民法中債法上的重要概念,意指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致使他人受有損害,而負有利益返還責任之情形。為民法的請求權基礎之一。 历史 罗马法 在民法体系中,不当得利的历史基础可以追溯到罗马法著作《民法大全》。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存于古典罗马法中,但罗马的法律编纂者最终根据古典罗马时期的两种诉因,condictio 以及 actio de in rem verso,阐明了不当得利原则。而在 actio de in rem verso 中,…

债权人

債權人(,俗稱債主)是与债务人相对应的法律术语。如果甲方(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法人或政府等)有权要求乙方主张特定的服务或财产,则称甲方为「債權人」,称乙方为「债务人」。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基于债务人将向其偿付等价值的服务或财产的假定下而向乙方要求提供一定价值的财产或服务,而该假定一般是由契約支持的。比如甲方向乙方支付了货款购买乙方的产品,在乙方收到资金但尚未将产品交付甲方时,甲方为乙方的「债权人」,乙方为甲方的「债务人」。 预付方(Cr…

無因性原則

無因性原則(abstraction principle (law);abstract system of title transfer;abstract nature alternation;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即在中是關於債權法(Schuldrecht)及物權法(Sachenrecht)的相關法律術語。 雖然在德国民法典(BGB)中沒有明確提到無因性原則。此種原則即是將貨物或合法權利(比如經由契約行為(deed)…

过错

过错()是普通法的一個概念,指行为人在主观心理上或客观行为上的可归责性。对什么是过错的问题,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等学说,其中主观标准说认为过错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客观标准说认为过错是行为人违反了某种客观行为准则,如注意义务、理性人、经济分析等。 在侵权法上,过错责任原则(自己責任原則)是指在损害发生时,只有被告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與所有權絕對原則以及契約自由原則,同為近代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近代民法典为了…

過失

過失(;)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因粗心大意、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或是無法達到一般理性自然人所應達到的謹慎程度,而造成損害或是違反法律課予的義務。 普通法系 英美法系中的「過失」是程度略低於魯莽()的一種过错型態,在民法上可能構成侵权行为或契约義務的違反;而刑事過失若導致不法行為的,則可能會構成犯罪。 大陸法系 在大陸法系中,過失屬於責任型態的一種,在民法和刑法領域有不同的分類: 刑事過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不法行為

不法行為(;)是大陸法及混合法系司法管轄區的一個法律術語。其確切涵義因司法管轄區而異,但都是指某種錯誤行為。 在蘇格蘭法律中,不法行為即',指侵權行为,為一種民事過失。 在及中,不法行為*(;)即刑事罪行。 在天主教教會法規中,不法行為等同於罪行,不同於罪過。 參見 延伸閱讀 For more information on the Law of Delict in South Africa, see Neethling et al.: …

故意

故意(,,)在法学中代表人的一种精神狀態。刑法和民法对故意有着略为不同的界定。在法律責任的判定上,對故意行為的處分會比過失更重。 刑法上的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理论界关于犯罪故意的成立先后提出三种主张学说,分别是认识主义、希望主义和容认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采最后一种学说。 构成要素 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或者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条约必须遵守

Pacta sunt servanda ,拉丁语意为“条约必须遵守”, 是一條布爾查德法律格言,也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則,並屬於國際習慣法。国际法教授汉斯·韦伯格 (Hans Wehberg) 表示,此一社会秩序规则具有深远的道德和宗教影响。 在最普通的意义上,该原则應用於私人契約,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合同双方之间的法律,因此意味着忽视各自的义务是违反合同的行为。 該原則已知最早出處是公元 13 世纪的教士Cardinal Hostiensis…

一物二賣

一物二賣是民法上常被舉出用以說明債權平等原則、第三人侵害債權以及物權行為獨立性等法律概念的虛構案例。典型的一物二賣案例通常由下述事實構成:甲為A屋所有權人,與乙訂定A屋買賣契約後,於移轉登記A屋予乙前,另與丙訂定A屋買賣契約,隨即將A屋移轉登記予丙。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對這個問題的法律意見(83年台上字第3243號)是:「買賣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因此在二重買賣之場合,出賣人如已將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後買受人…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大陆法系民法中债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意義 中華民國民法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即為對無因管理所做出之規定。無因管理就其字面觀之,「無因」即無法律上之義務,所以無法律上之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即為「無因管理」。在個人主義的思想之下,個人之事務原則上不容許他人干涉,否則將可能成立侵權行為,然而這將使這個社會變得自…

債權

債權(;)是大陆法系法律體系中,一方當事人得請求他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权利,規範此類權利發生、進行及消滅之法律即為債法。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债务,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和物权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债权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權行為

債權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為內容的法律行為,又稱為負擔行為。與物權行為不同的是,為債權行為僅產生使他人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請求權,其效力僅及於契約雙方當事人之間,而不及於契約以外之第三人。 參見 債權法(Law of obligations) 無因性原則(Abstraction principle (law))

死因贈與

死因贈與是指因贈與人死亡而發生效力之贈與契約,屬於特種贈與之一種,常與遺贈互為比較。 學說上對於死因贈與究竟為附條件或附期限之贈與契約迭有爭議,但多數學者認為死因贈與是以「贈與人死亡時受贈人仍然生存」為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 相關條目與外部連結 遺贈 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