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
遺囑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一般而言,遺囑在繼承財產的方面上,其可能的內容包含了指定應繼分、遺贈和特留分等事項。 實例 臺灣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比如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人才能為遺囑。 所有前述遺囑的作成方式中,只有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可自行為之。其他四種皆需有合格的人擔任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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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一般而言,遺囑在繼承財產的方面上,其可能的內容包含了指定應繼分、遺贈和特留分等事項。 實例 臺灣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比如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人才能為遺囑。 所有前述遺囑的作成方式中,只有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可自行為之。其他四種皆需有合格的人擔任見證…
特留分(, , )在繼承法中是指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按照立法例的不同,有其不同的意義。該詞源於法語héritier légitime,意為「合法繼承人」。 簡單說,就是法律規定凡是被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有個最低的繼承比例,這部分是為了避免被繼承人因為重男輕女的觀念或是對繼承人有不同情好惡,而擅自在遺囑中寫出例如只有兒子有繼承權因而女兒無法繼承,或是僅限長子方享有繼承權等內容,以致於長子以外的其他繼承人無法繼承,故訲分國家法律為了避免如…
末期养子(),又称急养子、临终养子,是指日本的家主(比如大名)在没有嗣子的情况下病危时,为防止家门因无人继承而断绝而临时收养的养子。也有末期养子是在大名去世后才指定的。 江户幕府建立后,幕府下令禁止末期养子制度。其中一个原因是末期养子因是大名病危时才指定,容易出现家臣借此机会干涉继承甚至家臣加害大名的情况。不过,江户幕府下令禁止末期养子主要还是为了达到借此削弱地方势力的目的。 江户幕府禁止末期养子的政策导致一部分大名家的断绝。他们属下的…
繼承人指对宗族或家族企业的爵位或财产和擁有繼承權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推定继承人两类,前者是有明文指定的继承人,后者是没有明文指定但拥有当前共识支持的继承人。当有许多人都拥有继承权争取资格的时候,通常会遵从继承顺位,排位最高的人选会在前任退幕时自动成为下任继承人。繼承人通常由现任族长或股东的直系血亲担任,但也可能是非血亲但通过法律程序钦点的繼承人,而屬事實上承接被繼承人家業、財產、地位、權力、爵位或名望之人,此時的繼承人則是接班人的意思…
2020年韓國民法部分修正案(),俗稱具荷拉法(),是韓國女子團體「KARA」成員具荷拉過世後,她的生母在遺棄她多年後仍主張繼承而引發的韩国法律修正案。 背景 2019年11月24日,首爾地方警察廳江南警察署表示,6時41分(韓國時間)發現具荷拉身亡,得年28歲。具荷拉身亡再次引发韩国网民发起针对「加强网路犯罪及恶评行为的处罚」和「加强对性犯罪处罚」的请愿,一天之内超过20万人参与。 她的親生母親宋某在她去世後要求分得她的不動產變賣所得…
英倫均分繼承制(英語:Gavelkind),是一種存在於英格蘭肯特地區,以及其土地所有權與有淵源的愛爾蘭、威爾斯土地的均分繼承制。 肯特郡 肯特採用均分繼承制,与薩利克法有相似之处。因此,它可能体现了一种古老而廣泛的日耳曼传统。几个世纪以来,當局曾颁布过各种法令来避免分割个别庄园,但直到《1925年地产管理法》頒佈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彻底废除了这种习俗。 在1925年《地产管理法》废除均分继承制之前,肯特郡的所有土地都被推定为均分继承制,…
兄终弟及是世袭制度的一种,另一种常见世袭方式为父死子继。兄終弟及的情況除出現於君權之承繼,也適用於某些可以世襲的官爵承繼權。在中國清朝時,顏回後人就多次以兄終弟及之例,承襲翰林院五經博士。 亚洲 中国 在中國歷史上多見少數民族政權早期(例如金元清)及古三代,例如商代王位由王弟与王子继承并用的制度。传弟一般按年龄长幼依次继承,兄终弟继;传子有传兄之子、传弟之子和传嫡子几种。 商朝长期兄终弟及制和父子继承制并行,中期太庚三子小甲、太戊、雍己…
的家譜]] 家谱,或稱祖譜、族譜、系譜、宗譜、世譜、支譜、房譜、譜牒、世牒、家等,是家族裡记载本族世系和相關重要事蹟的书。在家谱上所登記的姓名謂之譜名。 中國的家譜歷史悠久,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商周時期。周邊的漢字文化圈國家如朝鮮半島、日本、琉球、越南的一些家族受到中國的影響,也有編纂家譜的習慣。 历史 殷商時,已有刻在金属武器上的家族世系,谱牒則形成於西周。 魏晉南北朝盛行官修合譜,時門第勢力興起,有九品官人法的產生,政府舉才往往先察訪其…
見證人是基於法律要求,或是當事人為避免嗣後有爭議,因而請其在場親眼目睹及明瞭法律行為或事件做成的經過,且願負證明責任,而表彰在相關文件上之人。有時法律規定會使用「證人」一詞,意義會與前述相同,但與許多訴訟程序中意為事件之見聞目擊而出庭作證的人證情形有別。 例如遺囑作成時,法律常規定須有見證人在場,以確保遺囑係出於立遺囑之人的真意,故需見證人為有利之證明。而在結婚或離婚或簽訂契約時,也常要求須有見聞當事人為結婚、離婚或簽約等行為時,證明的…
薩利克法(英語:Salic law; 拉丁语:lex Salica),是中世紀以來西欧通行的刑法法典及程序法典。此法較爲著名的規定即限制女性繼承。至今,欧洲一些国家仍存在女性无权继承王位、世袭爵位的政治传统。在家族男性后裔绝嗣的情况下,容许女性继承,是为半萨利克法。 起源 萨利克法发源于法兰克人萨利克部族中通行的各种习惯法,并因此而得名。在公元6世纪初期,这些习惯法被法兰克王国国王克洛维一世汇编为法律。萨利克法是查理曼帝国法律的基础。 …
父死子继是世袭继承制度的一种,出现在君主继承或世袭官爵上。在此制度下,父亲死亡后,其皇位或官爵由其子继承。与此相对的另一种继承制度是兄终弟及。 类型 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这个是按照儒家礼法要求,中国历史上的主要继承形式。它的优点是继承人是确定的,理论上不会出现诸子争夺继承权的现象(但现实中仍出现了玄武门之变这样的争夺事件),但缺点是,嫡长子在诸子中不一定最有能力、最贤明。 推恩令:诸侯王在去世之后,本仅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及王国领土。…
限定繼承,指繼承人對遺產債務承擔的責任以所繼承遺產的價值為限的原則。中華民國民法第1148條規定係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於繼承人所得遺產之範圍內,始負清償責任。限定繼承原為概括繼承之例外規定,繼承人必須於繼承發生時起之特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始生效力。惟現代社會許多繼承人因不知繼承事件發生,或因不知法律規定等情況,而未於特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致繼承人繼承龐大債務,造成不公,且悖於個人主義的潮流,廣受各界批評,因此各…
遺贈是遺囑人以遺囑的方式無償所為之贈與他人財產或利益之行為,與一般贈與不同的是,贈與是契約,須有雙方合意才會成立,但遺贈為單獨行為及要式行為(亦即在此,遺囑人必須以合乎法定要件之遺囑為之),因遺囑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於遺囑人死亡時即生效,因而法律允許受遺贈人可以決定為承認或拋棄。如果遺贈的數額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則繼承人還可以行使扣減權來限制遺贈的數額。 参考
應繼分是在共同繼承中,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法律若明定繼承人應繼承之比例,為法定應繼分,若許由被繼承人變更法定應繼分,以遺囑另行為指定,則為指定應繼分,但中華民國民法對此有限制,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第1187條)。 台灣 由於民法將繼承人分為血親股和配偶股兩大類,法定之應繼分隨之分開計算;血親繼承人之應繼分規定在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但配偶繼承人之應繼分則規…
遗产在民法学中指死者死亡時,身後留下的财产總數或各種法律關係所取得之權利或義務、以及物之占有等,凡是非專屬於已死亡的被繼承人,其人留下一切所有之標的,皆是該被繼承人之遺產;這些財產權利、義務等,會依相關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之意願表示如遺囑等處理。 后来借指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物质或精神财富,如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有些人生前立遺囑、用信託方式或離世後遺產繼承人將財產捐贈社會公益,前者如遺贈,後者則為取得遺產之繼承人依被繼承人遺志另外為捐贈之…
弑亲法是奥斯曼帝国苏丹穆罕默德二世颁布的法律条款之一,该法记载在《》中,穆罕默德二世在此以法律的形式将此前的习惯确立下来:“我的任何一个儿子,由真主选为苏丹,他为了更好的世界秩序而杀死他的兄弟们,都是恰当的。大多数乌里玛已经宣告了这个许可”。该法允许成为苏丹的继承人为了公共利益,避免战乱而杀死其他继承人。因为奥斯曼帝国有传统禁止兄弟间发生流血冲突,所以苏丹会将其他继承人勒死。如果苏丹不愿杀死兄弟,他手下的耶尼切里士兵会以倒向其兄弟相威胁…
《1685年限嗣繼承法令》(;c 26 [12mo ed: c 22])是蘇格蘭王國國會的一項法令,是1685至1882年的《限嗣繼承法令》(Entail Acts)之一部分。 《1914年限嗣繼承(蘇格蘭)法令》[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Geo5/4-5/43/section/2 第2條] 使該法令不再適用。 整部法令於2004年11月28日由《》(Abolition of Feudal…
代位繼承之沿革 唐戶令、應分條:「諸應分田宅財物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大清民律草案》沿用此一代位承分制度,於第五編繼承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若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之權利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承其應繼之分為繼承人。主要在考慮習慣,為求子股間之公平而設,使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得以在被繼承人子輩無法繼承時,承襲其亡父之應繼承分,而保護該被代位人之繼承人,亦顧及其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期待利益。 代…
继承法是民法体系当中关于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则的总称。继承法规定了继承的主体,客体,继承的方式以及对于某些行为的限制。 参见 民法 继承 *劉欣寧:〈[http://ntur.lib.ntu.edu.tw/handle/246246/59621#.VEfayCKUeM4 由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論漢初的繼承制度] 〉。
歸扣是指當繼承人於被繼承人生前受有特種贈與,在計算應繼分數額時,應先將所得利益歸入遺產,再自應繼分中扣除之。 概說 方式 台灣 歸扣規定在民法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前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相關條目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