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倫均分繼承制(英語:Gavelkind),是一種存在於英格蘭肯特地區,以及其土地所有權與有淵源的愛爾蘭、威爾斯土地的均分繼承制。
肯特郡
肯特採用均分繼承制,与薩利克法有相似之处。因此,它可能体现了一种古老而廣泛的日耳曼传统。几个世纪以来,當局曾颁布过各种法令来避免分割个别庄园,但直到《1925年地产管理法》頒佈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彻底废除了这种习俗。
在1925年《地产管理法》废除均分继承制之前,肯特郡的所有土地都被推定为均分继承制,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更准确地说,它是一种保有权土地,但受均分继承制习俗的约束。该习俗的主要特点如下:
均分继承制屬英国习惯法之一,它在1066年诺曼征服之前應該已经存在,但被诺曼人引入的长子继承制所取代。 然而,均分继承制在肯特郡得以保留,普遍认为是因为该郡人民与征服者威廉之间达成了有利的协议,而威廉未能征服他们,但學界對此説法存在爭議。
威尔士
中世纪的威尔士发展出一套基于古代框架,与爱尔兰相關法律相似,一种被称为**'的均分继承制。
Cyfran是一种古老的传统,由法学家和吟游诗人口口相传,直到10世纪中叶,在好人海威爾统治时期才被编纂成法。好人海威爾所立法典成为威尔士最著名、应用最广泛的法律体系,其中许多法律都与继承有关。Cyfran的概念规定,地主去世后,其土地将由所有儿子均分,包括非婚生子。
一些历史学家认为,威尔士王公贵族世代相传的土地和爵位分割不利于他们的成功和稳定,尤其与诺曼英格兰和边境领主实行的长子继承制相比,后者的整个家产往往直接传给长子。威尔士历史学家菲利普·约克在1799年总结了这种情况:
1535年至1542年的《威尔士法律法案》使威尔士的法律体系被英国法律所取代,与均分继承制相关的法律也被长子继承制所取代。然而,与英格兰一样,均分继承制的习俗直到1925年的《遗产管理法》才最终被废除
爱尔兰
在爱尔兰,均分继承制是一种部落继承制度,土地在持有者去世后归入公有财产,由氏族尚存成員重新分配,而非直接由直系之女繼承。
根据爱尔兰传统法律,土地在持有者去世后由其儿子们继承。诺曼人将爱尔兰的继承法称为均分继承法,因为它与肯特郡的朱特人均分继承法有明显的相似之处。
另見
- 均分繼承制
- 薩利克法
- 分家
- 長子繼承制
- 幼子繼承制
參考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