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营
业主自营(或)是一种住房产权类型,亦即由某人拥有他们居住的家,其拥有者被称为自营业主、自用业主或占用人(、或)。业主自营的家可以是住宅,例如独立式洋房、公寓、公寓大厦或住房合作社。作为一种产权类型,业主自营除了提供住房外,还能起到的作用。 参见 住房自有率 负资产 所有权 财产 国家住宅自有率列表 延伸阅读 Kwak, Nancy H. A World of Homeowners: American Power and the Po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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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营(或)是一种住房产权类型,亦即由某人拥有他们居住的家,其拥有者被称为自营业主、自用业主或占用人(、或)。业主自营的家可以是住宅,例如独立式洋房、公寓、公寓大厦或住房合作社。作为一种产权类型,业主自营除了提供住房外,还能起到的作用。 参见 住房自有率 负资产 所有权 财产 国家住宅自有率列表 延伸阅读 Kwak, Nancy H. A World of Homeowners: American Power and the Poli…
不在地主所有權()在資本主義上,本指不參與直接生產的地主所擁有的權利,相對名詞為佃權。此種權利在某些時候為負面用詞,19世紀中,實施市場開放最力的美國政府還將擁有2000公畝以上的不在地主所有權視為投機。20世紀後,該名詞後來普遍於審計制度被引申為非經營者的業主權益。
土地租借權()是一種以期限為基礎的制度,承租人透過租約自擁有者取得在特定期間內占用及使用土地或建築物的法律權利。此權利雖具有不動產屬性,但在許多普通法法域中,租借權益因其期限性而通常被視為一種介於不動產權與個人財產權之間的法律地位。其本質在於租約兼具契約與物權特性,使租借權同時受契約法與不動產法的規範。 由於租借權為法律上可識別之不動產權益,故其權利可在市場上買賣、轉讓或作為抵押物。此點使租借權與一般以短期出租為主的租賃(tenancy…
雪城土地银行的物业]] 土地儲備()是一種土地制度,可分為城市土地儲備及耕地儲備。城市土地儲備是由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機構組織以徵用、收購、換地、轉制和到期回收等方式,將土地從分散的使用者手中集中到政府名下,再交由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機構組織整地之後。根據城市土地計劃進行開發,投入市場;耕地儲備則是政府將因為經濟波動而出現的荒地或新開墾的農地集中儲備,以調節耕地的供應和需求。若土地儲備業務由半官方機構開展,這類機構通常稱為土地銀行()。 歷史 …
在中世纪和早期现代法律(特别是在神圣罗马帝国内部)中,自主地(古荷兰语:allōd,意即“完全拥有的土地”,来自于all(全部的)+ōd(财产);中世纪拉丁语:allodium)是指对某土地拥有完全所有权和权的人的。 从历史上看,自主地所有者是一种主权者。他们拥有领地、国家,以及其中的农奴,并享有完全所有权,不就自主地承担任何封建义务或赋税,也不因此需要承认上级领主的权威。无论土地大小,无论头衔如何,自主地所有者与其他君长地位相同。雨果…
封建是源自於中國古代天子依爵位高低將領土分封與宗室或功臣作為食邑的制度。在此制度下,大地主或領主能從土地取得收入,並且在其領地上行使政府職權。世界史中,各国古代均有不同形态的领主统治制度。 非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与馬克思主義的“封建”意义不同,而在马克思主义的影響下,中国大陆常将「封建」作為封建社會的代稱。 辭源 在中国,“封建”最早的出处是《诗经·商颂·殷武》中的“命于下国,封建厥福”,用于指代商王朝册封本族和异族方国诸侯的行为,为“…
英倫均分繼承制(英語:Gavelkind),是一種存在於英格蘭肯特地區,以及其土地所有權與有淵源的愛爾蘭、威爾斯土地的均分繼承制。 肯特郡 肯特採用均分繼承制,与薩利克法有相似之处。因此,它可能体现了一种古老而廣泛的日耳曼传统。几个世纪以来,當局曾颁布过各种法令来避免分割个别庄园,但直到《1925年地产管理法》頒佈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彻底废除了这种习俗。 在1925年《地产管理法》废除均分继承制之前,肯特郡的所有土地都被推定为均分继承制,…
地图,其中显示农地被分为条状。黄褐色的区域是部分,阴影线的部分是。(William R. Shepherd, Historical Atlas, 1923) ]] 在中世纪的大部分时期,敞田制()是欧洲普遍的农业制度,该制度在西欧、俄罗斯、伊朗和土耳其的部分地区延续到20世纪。在敞田制下,每个庄园或村庄都有两三块大土地,通常每块有几百英亩,它们被分成许多狭窄的条状地块。这些条状耕地(selion)由个人或农民家庭耕种,他们通常被称为佃農…
小块土地占有制(,又称)是苏格兰,特别是在高地和上实行的。该制度用于在敞田上进行作物栽培。 Loch Eynort附近因小块土地占有制留下的条带的遗迹 ]] 该制度的起源尚不清楚,但有可能是在中世纪后期采用的,它取代了较早的封闭式田地,后者与更分散的定居方式有关。其衰落主要发生在18世纪后半叶和19世纪上半叶。 土地分为镇(town)或鎮區(township),包括一块可耕种的建筑旁的土地(),以及较大的放牧場和粗放牧场。这些建筑旁土地…
大地产(拉丁語:latifundium) 是人們對古代罗马境內大型私有土地的稱呼。羅馬帝國對外出口的谷物、橄榄油或葡萄酒都來自這些大型私人土地。這些土地上的勞動力主要是奴隸。很多人通過购买、承租公有地形成了自己的大面積私人土地。格拉古兄弟改革期間曾限制占有公有地,這時期大地产制的发展一度受阻。不過2至5世纪地中海地区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依舊是大地产制。 参考文献
土地法令是由苏俄领导人弗拉基米尔·列宁起草,第二次全俄罗斯苏维埃代表大会于1917年11月8日十月革命成功后通过的一项法令。该法令宣布废除私有财产,为农民重新分配土地,后由《》取代。直到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通过后,俄罗斯才重新恢复私有制。
土地批租是指土地通过补偿收归公有,而后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长期租用给使用者。 中国内地和香港 香港和中國內地的實行的都是土地批租制度。 另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制度 土地财政 *官地 参考
堡地()是中古時代英國與愛爾蘭的一種土地租賃形式,最早可追溯至十三世紀。 附近的街道,仍保有當初堡地的特徵。]] 歷史 早期堡地位於領主據點(英語:burgh)必經之路,普遍是臨街的狹長的土地,所有權在領主。此形式催生于中古時代盛期,手工業者的財富積纍與十字軍東征帶來的債務糾紛迫使領主讓渡部分權力,堡地因此誕生。相較於同時期農奴或佃農的土地租賃形式,堡地租權允許租賃者自行建築物業(英語:burgage tenement)。尋租者通常是脫…
在普通法中,地役权()是一种,是使用他人的不动产用於特定目的的有限的合法權利,但不占有不动产。它最典型的代表是“土地所有者对另一方的土地享有的。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地役权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权,是普通法中一种无形财产。 大陆法的不動產役權(、,中華民國民法原稱地役權,後改稱不動產役權),通常指依據契據或遺囑,土地使用人在他人擁有的土地上能享有的非營利利益,土地使用人藉此能夠獲得對此一土地特定的有限役權。是指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
包稅制(Farming或Tax-farming),為一種财务管理制度。在該體系內,可變收入流的管理權,就通常以法律合同約定形式轉予第三方,而(發包)收入流的持有者就會從承攬方那定期獲得定額租金。這個技術最常用於公共财政,即政府(出租人)會將徵收和保留全部稅金的權限出租或轉讓予私家金融商(包稅人the farmer),後者負責支付固定金額(有時稱為「租金」,但與現代普通術語的含義不同)進入国库。一些時候如同米格爾·德·塞萬提斯的案例一樣,…
蒂马尔(),也翻译为蒂玛,奥斯曼帝国的封建军事采邑制度,具体指由骑兵武士“西帕希”领有,并租给农民耕种的一种国有地。 历史 参考
為羅馬著名政治家。曾先後推行土地改革而遭到殺害。]] 格拉古兄弟改革發生於古代羅馬,公元前133至前121年間,先後由格拉古兄弟推行之以土地問題為中心的政治改革。當時,公元前2世紀羅馬城邦擴張為地中海的霸國,財富的增長和奴隸佔有制的迅速發展,導致土地集中和大批農民破產,使得社會矛盾日趨激烈、軍源缺乏。在此情況下,統治階級的一些有識之士提出改革方案,格拉古兄弟改革是其中著名的改革方案。提比略·格拉古和盖约·格拉古兄弟在骑士等级的支持下提出…
班田制又稱班田収授法,是日本飛鳥時代至平安时代的律令制制度之一,係效法中國同時期的均田制而設。 概要 班田制效法中國同時期的均田制而設,即国家拥有土地、调查户籍,根据户籍资料授予土地使用权。该制度在7世纪后期(飞鸟时代后期)出现,10世纪初(平安时代初期)停止实施 开端 班田制首見於646年大化改新下頒布的改新之詔,但一般認為首次實施是在670年日本制定最初的全國戶籍--,或689年頒布飛鳥淨御原令時。班田制实施之后形成,部民制则因此废…
田柴科制 ()是朝鮮半島高丽王朝期间实行的土地制度。名稱來源為向職官提供了两种类型的土地--田地和柴地(伐木取用燃料之林地),科則指按職官等級授地,職官被赋予征税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 历史 田柴科制是在976年以高麗早期的役分田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按照官职和性格授予土地。 998年,高丽穆宗在位期间,修改为仅授予前任和现任官員,并且支付的土地面積也有所减少。 1076年,由于土地短缺,土地只提供给现任官員。 但是,除了田柴科还有功蔭田柴存…
科田法,是高麗末期最后一次田制改革,也是朝鲜王朝早期田制。 高麗後期田柴科制破坏,大量官地成为私地。后来李成桂改革地制,把京城最好的地方配给自己手下,使他们有取代高麗的能力。最初只以京畿道土地分配,1417年也分配忠清道、全羅道、慶尚道,1431年收入不足又重新只以京畿道土地分配。 科田法規定土地國有,分配给两班但不准買賣,以收获十分一交税给國家,兩班可持有土地至其死亡,但子嗣不得繼承,除寡妇不再婚,或有孤儿则可繼承作為恤養。146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