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

繼承人指对宗族或家族企业的爵位或财产和擁有繼承權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推定继承人两类,前者是有明文指定的继承人,后者是没有明文指定但拥有当前共识支持的继承人。当有许多人都拥有继承权争取资格的时候,通常会遵从继承顺位,排位最高的人选会在前任退幕时自动成为下任继承人。繼承人通常由现任族长或股东的直系血亲担任,但也可能是非血亲但通过法律程序钦点的繼承人,而屬事實上承接被繼承人家業、財產、地位、權力、爵位或名望之人,此時的繼承人則是接班人的意思。

各地法律、习俗对继承人的确定、继承顺序不尽相同。亲属是最为常见的继承人。近亲属中,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是继承顺序最近的继承人。

东亚
东亚社会长期奉行长子继承制或諸子均分制,通常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女性作为配偶、女儿通常无继承权。进入20世纪后,东亚各地随着现代化进程,在法律上逐渐摈弃长子继承制,但在社会习俗上仍有保留。

中国 (古代)
中国传统社会,在爵位、世袭官职方面为长子继承制,女性皆无继承权。財產方面則採諸子均分制,无论是妻子或女儿身份,女性仅财产继承权非常有限,并随着历朝法律不同而变化。明清司法实践中,如被继承人没有儿子,则需要从宗族中过继嗣子,继承财产。如有未出嫁的女儿则需为其保有一定份额的财产,以作嫁妆。明朝政府提倡女性守节,法律规定寡妇改嫁,除无法继承丈夫遗产外,甚至要放弃嫁妆。

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继承事务,遵循1985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台湾
要件
須符合以下要件方為繼承人:

須有權利能力

須為自然人

須符合同時存在原則

須具備法定之親屬關係

種類

  • 配偶繼承人

*配偶,必須為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尚具有合法配偶身分之人。故雖尚在離婚訴訟中,或提出撤銷婚姻請求,若尚未確定喪失配偶身分,仍具繼承人資格。

  • 血親繼承人

依據中华民国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血親繼承人有下列四種,並依法定順序依次繼承,若有先順序繼承人存在時,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指從己身所出者,但以親等近者為先。如,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玄孫子女等。
#二、父母:己身所從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但非婚生子女,與其未認領或準正之生父,尚未建立親子關係,故生父並非繼承人。
#三、兄弟姊妹:全血緣(同父同母)或半血緣(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均屬之。
#四、祖父母:己身所從出之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包含內祖父母、外祖父母。

伊斯兰国家
伊斯兰国家通常遵循伊斯蘭繼承法學。

相關

  • 遺囑
  • 遺產
  • 應繼分
  • 特留分

备注
注释
參考文獻
*林秀雄,繼承法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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