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
遺囑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一般而言,遺囑在繼承財產的方面上,其可能的內容包含了指定應繼分、遺贈和特留分等事項。 實例 臺灣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比如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人才能為遺囑。 所有前述遺囑的作成方式中,只有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可自行為之。其他四種皆需有合格的人擔任見證…
共 9 篇文章
遺囑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一般而言,遺囑在繼承財產的方面上,其可能的內容包含了指定應繼分、遺贈和特留分等事項。 實例 臺灣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比如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人才能為遺囑。 所有前述遺囑的作成方式中,只有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可自行為之。其他四種皆需有合格的人擔任見證…
权利外观理论(;),是民法、商法中的一种理论主张。这一理论强调维护权利的外观,保护第三人对于特定外观的信任。如果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不一致,并且这种不一致可以归咎于真实权利者,那么合理信任这种权利外观的善意第三人及其因这种外观作出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法律承认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在民法多称权利外观随着罗马法的传播,继承了日耳曼法的德国法律也吸收了罗马法的法律观念,而罗马法非常强调法律的形式主义,尤其是早期罗马法强调物权的转移需要经由神圣…
繼承人指对宗族或家族企业的爵位或财产和擁有繼承權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推定继承人两类,前者是有明文指定的继承人,后者是没有明文指定但拥有当前共识支持的继承人。当有许多人都拥有继承权争取资格的时候,通常会遵从继承顺位,排位最高的人选会在前任退幕时自动成为下任继承人。繼承人通常由现任族长或股东的直系血亲担任,但也可能是非血亲但通过法律程序钦点的繼承人,而屬事實上承接被繼承人家業、財產、地位、權力、爵位或名望之人,此時的繼承人則是接班人的意思…
在葡語系國家及地區,法律代辦()是一種法律執業者,須擁有法律代辦或法學士學位,可從事訴訟委任及法律諮詢。其業務涵蓋合同法、繼承法、勞動法、商法、憲法、行政法、稅法、民事訴訟法等。 在巴西,該職業為律師、檢察官、法律顧問及司法文員之混合,現已不復存在。 訴訟委任 法律代辦可在不可上訴的法律案件(、民事責任訴訟、財產清冊、司法分割、社會權利、強制命令、執行程序)中參與訟辯,亦可在可上訴的訴訟中代表當事人。金額超過30,000歐元的執行程序則…
私法(),相對於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規範對等法律主體關係的法律。私法一詞有時和民法混用,有時則有更廣闊的内涵。 公、私法之區分 目前區分公、私法並未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理論,但比較多數人採的是所謂的「新主體說」,這一個說法的區分標準是:如果一個法律關係中,出現的法律主體其中一方是以公權力姿態出現的國家主體,那麼適用在這個法律關係中的法律,就是公法;反之,如果雙方沒有出現這樣的主體,就是私法。 舉例來說:台北市政府向池上便當訂購飯盒,這裡…
繼承(英语:),在所有权人死亡后,将其财产、债务、爵位、世袭官职等转移给一个或多个继承人。移轉的程序及資格承受之人,通常遵循法律和習俗而定。 所有的人類文化都有繼承規則,繼承死者的遺產是普世文化通則之一;而在當代,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常见的继承方式。是被繼承人死後,由其配偶或一定親屬,當然地、包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之非一身專屬權之財產上權利以及義務。繼承人之資格和繼承的標的依時空環境的不同而有所演變,原則上現代國家均以「配偶和一定親屬包括地…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簡稱海牙會議)是国际私法领域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国际私法公約、議定書和軟法文書等规则的统一工作。由托比亞斯·阿賽爾於1893年在荷兰海牙首次召開,阿賽爾因此於1911年獲頒諾貝爾和平獎。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轉為國際組織的方式成立。 主要目标 所謂國際私法規則之統一,是指各國國際私法(冲突法)立法內容並不一致,因而有統一之必要,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即是藉由國際私法公約(每4年通過1至數個)的簽署,使各國…
潘德克顿学派或潘德克顿法学、学说汇纂派(Pandektenwissenschaft、Pandektistik)对19世纪的德意志私法学术有着笼罩性的影响。 语源 潘德克顿(Pandekten)一词,来自于拉丁文的学说汇纂(Digesta seu Pandectae)。在希腊化时代里,学说汇纂的希腊文名称为πανδεκτης,意即“包罗万象(Allumfassendes)”。 潘德克顿法学指的是在德意志地区,以作为继受之结果的罗马法文本(…
潘德克顿现代运用(Usus modernus pandectarum),在严格的用法上,指的是17、18世纪出现在德意志地区的、法学发展的一个时期。 名称的起源 根据弗朗茨·维亚克尔的说法,这段历史时期得名于Samuel Stryk的著作的标题,Specimen usus moderni pandectarum。这个拉丁语概念的德语翻译是“moderner Gebrauch der Pandekten”,但似乎略显牵强,因为“u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