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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

法制史(legal history;history of law)是法律及相關制度發展的歷史,相較於狹義的法律史僅著重於法律本身的演進,一般法制史所包含的範圍較廣,除法律本身之外,及於其他與法律相關制度以及法律實行的情況和與社會之間的關係,廣義的法律史則與法制史同義。 法律思想史是关于法律思想的历史,有别于法制史,法制只有执政者才能创制,而法律思想人人皆可有之。法律思想史包括中国法律思想史和外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以儒家的礼治为正…

国际法发展史

国际法发展史,為国际公法在各国实践与理论概念方面的演变与发展,以及相关研究领域。现代国际法体系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与西方政治组织的发展密切相关。欧洲主权和民族国家概念的发展,催生了国家间交往方法和行为准则的需要,为后来的国际法奠定了基础。然而,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的许多概念和实践,可以追溯至数千年前的古代政治历史与关系中。 学者们基于不同标准对国际法史进行过多种分期。以世界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为界标划分的有李斯特(Franz von L…

十誡

十誡(、),據《聖經》记载,是以色列先知和首領摩西向以色列民族頒佈的律法中首要的十條規定。以十誡為代表的摩西律法是猶太人的生活和信仰的準則,也是最初的法律條文,在基督教中也有很重要的地位。 《聖經》記載,那時候,上主在西奈山上單獨見摩西,頒布十誡和律法,親自將十誡用指頭寫在石板,摩西下山后看到以色列人離棄上帝在崇拜一只金牛犊,愤然将石板摔碎。后來上主又再一次頒布十誡,寫在石板,放在約櫃,存放在敬拜天主的會幕的至聖所,所羅門在耶路撒冷建成…

拜占庭法律

拜占庭法律本質上是羅馬法的延續,但融入了更強的東正教與希臘化文化的影響。大多數資料將拜占庭法律定義為6世紀查士丁尼一世即位至15世紀君士坦丁堡陷落時的羅馬法傳統,但後來的拜占庭法律很大程度上由來於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受希臘化及近東政治體系的影響,立法成為了理想化並彰顯皇帝的神聖角色與責任的道具,致力於構建理想化的拜占庭皇權形象。 西方的法律實踐在歐洲文藝復興時期及之後深受查士丁尼法典(《民法大全》)及古典時代羅馬法的影響,但拜占庭法…

法律特權

法律特權是指一個国家或地區的執政当局授予一个群体的某种法律豁免權。它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撤销。法国大革命的目标之一就是废除法律特权,革命者要求取消针对不同社会阶层(贵贵族、神职人员和普通民众)設置的单独法律,並且要讓每个人都要受到相同的普通法的约束。1789年8月4日,国民制宪议会废除了此類法律特權。 参考文献

法家

法家,又稱法家思想、法家學說,是在中国历史上一個提倡以法制国(但有別於現代法治社會)的思想学派。 法家起源於中國的春秋戰國時期,不過在當時並未有人稱這種學派為「法家」,到了西漢時期,司馬談在《論六家要旨》一書中将這一學派命名为「法家」。在《漢书·艺文志》中,列法家为“中國九流”之一。法家的理論體系成熟得很晚,但其渊源很早,源头可往上追溯到夏朝時的“理官”。 荀子乃戰國時期趙國人,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儒家代表人物之一,提倡性惡論。荀子認為…

非轉向長期囚

非轉向長期囚(),或稱長刑期囚犯,是指在韓戰期間或之後被大韓民國長期監禁,但沒有放棄共產主義和主體思想等信仰的朝鮮人民軍和情報人員。非轉向長期囚的出現正值冷戰期間,持反共立場的南韓政府以國家保安法等名義把他們判處終生監禁,並試圖以各種方法使他們放棄其政治立場2000年9月2日,為實現《南北共同宣言》,南韓政府將63名於非轉向長期囚遣返北韓。2005年10月2日,將情報人員鄭淳澤的遺體送返北韓。時至2018年,尚有19名非轉向長期囚未遣返…

以眼还眼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希伯來文: ayin takhat ayin;英文:)是《希伯來聖經》中常提到的術語,為防範犯罪、作惡、或惡意傷人者,意為當一个人造成別人的損失,他也应该承受相应的損失(必要接受律法訂定的制裁)。 宗教理解 基督教 在《山上宝训》中,耶稣基督劝导信徒放弃复仇式的以眼还眼:。 耶穌只講「愛」,他對人們說:「愛你的鄰人就像愛你自己一樣」,以替代原始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句話,明確地說就是:「如果有人打你右耳光,把…

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或稱普通法、英美法系、英國法系或海洋法系,是与欧陆法系(又稱大陸法系或羅馬法系)齊名的两大法系之一,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目前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约24亿人)生活在普通法系司法管辖区或混合民法系统內,其中大部分來自英联邦国家。从法律渊源来看,普通法系相較於其他法律體系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判例法,即反覆參考判決先例,最終產生類似道德觀念一般的普遍的、約定俗成的法律。 儘管普通法系法律制度同樣吸收透過立法程序形成的成文法律,但該法…

火焰法庭

火焰法庭()是法国于16世纪至17世纪间创立的一种特别法庭,主要用来审讯异端分子。该法庭可能得名于法庭开庭时,不论日夜,四周都遮以黑布,仅以火焰照明,或者暗示被審判者多数处以火刑。该法庭最早在1535年弗朗索瓦一世治下由洛林的樞機创建。弗朗索瓦一世首创将该法庭異端裁判所协同运作,大力迫害异端分子。 法国国王亨利二世的统治因采用此法庭对雨格诺派的残酷迫害而臭名昭著。 外部链接 [http://www.britannica.com/EBch…

法律人类学

法律人类学是人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采用跨学科的方法,对“社会秩序的跨文化研究”进行探讨。法律人类学家致力于回答以下核心问题:法律如何存在于各种文化之中?它以何种方式呈现?以及人类学家如何为理解法律做出贡献? 早期的法律人类学研究主要局限于冲突管理、犯罪、制裁或正式监管等领域。布罗尼斯拉夫·马林诺夫斯基在其1926年出版的著作《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Crime and Custom in Savage Society)中,深入探讨了特…

中国法律史

中國法制史是指中国法律及相关制度发展的历史,是法制史研究的一个分支。中國古代法律名目繁多,如西晋有《晋令》,南北朝有《梁令》,隋朝的《開皇律》、《大业令》,唐初有《贞观令》,宋代頒行《天圣令》等,各朝重視的法律形式亦不相同。 中国法律思想史是关于中国的法律思想史。法律离不开政治,因而中国法律思想史同以国家政权为核心的中国政治思想史的联系尤为密切。 先秦时期 夏、商、西周时代,神权法思想指导宗法进行统治,最为突出的代表人物为周公,要求量刑…

咒罵

咒罵是一種以語言進行人身攻擊的行為。明顯的如“詈語”或“髒話”,或是明褒暗貶及嘲諷。 分類 骂人的话,书面语称之为“詈语” ,俗称“骂人话”。程度比较深的,污秽不堪入耳的话,则称之为“脏话”、“粗口”等。 法律責任 台灣(中華民國) 在公開的場合下,以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即構成了公然侮辱罪。 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 参见 髒話 诅咒 人身攻擊 穢言謬誤 *言語虐待 参考资料

贝里图斯法律学校

贝里图斯法律学校(又名贝鲁特法律学校)是古典时代罗马法研究的一大中心,坐落于贝里图斯(,今黎巴嫩贝鲁特)。在历代罗马皇帝赞助下,学校长期繁荣,成为帝国重要的法律学术中心,直至公元551年毁灭。 罗马帝国的法律学校为帝国典章建立了有条不紊的贮藏体系,同时将法科研究与实践制度化,为繁忙的朝廷减轻压力;这些归档也为法官引用法律判例提供了便利。贝鲁特法律学校的创立时间尚不明确,可能在公元1世纪奥古斯都治下。现存最早提及此学校的文献据推定出现于公…

神明裁判

的神明審判,將其丟入水中]] 神明裁判(),或稱神判法、神斷法、神明審判,指的是通過得到神的旨意來判斷事情的真偽正邪的審判方法。 古代和中世紀在世界各地都存在類似的神判法,有些地域甚至延續到了近世。歐洲中世紀獵巫時也經常使用神明裁判。日本亦有盟神探湯的神判法。 欧洲中世纪的神明审判 简述 中世纪的欧洲国家基本不存在进行搜查和维持治安的国家组织,对被告人罪行的判决方法较为有限。由于当时的欧洲民众对神明十分热忱,因此由神明来揭晓真相的神明审…

令状

令状是由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机构(法院)签发的正式书面命令。法院發出的包括逮捕令、传票、強制執行令在內的這些命令性質的文件都屬於令状。 最早的令状並不是司法機構發出的,而且是英国君主向指定人员发出的书面命令,要求其采取君主指定的行动。 参考文献

司牙孜会谳

司牙孜会谳(俄语: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й съезд,翻译为国际代表会,也可以被称为边境仲裁会或民间边界会)是晚清时期至民國初年中國与俄罗斯帝国政府依照哈萨克习惯法以及伊斯兰教法在中俄边境地区清理积案的一种特别的审案模式。参与司牙孜会谳的当地居民除了包括哈萨克人、柯尔克孜族、维吾尔人等穆斯林之外,还包括索伦人、锡伯人及汉人等非穆斯林。 背景及建立 1758年,清帝国占领了原准噶尔汗国的领土,此举使得被准噶尔汗国吞并的哈萨克汗国大玉兹…

宣誓

宣誓就任第45任美國總統,手按著聖經。]] 上,李克强被任命为中国国务院总理后,公开对宪法宣誓。]] 宣誓就任德国黑森州州长时采用的中欧宣誓手势]] 宣誓()是当一个人或一个团队准备担任某个任务或参加某个组织时,在仪式下,当众宣布表示决心的话语,並可能提及違背決心時願意受嚴厲懲罰等(誓詞)。在这个过程中,可能會有一位或數位负责監督的人(監誓官)。比如擔任官員之前,通常有宣誓就職,常常是法律所定,必須要執行的儀式。有些行業就業時可能有宣誓…

城鎮特權

自治市憲章 (1284)]] (现波普拉德)斯皮什卡索博塔的中世紀廣場。該鎮原名的字面意思為「斯皮什的星期六」,原意源自該鎮被授予每禮拜揀選某日主持市集活動的權利。]] 城鎮特權(Town privileges)或自治市權利(borough rights),是歐洲市鎮在公元第二個千年大部分時間裡的其一重要特性 }}

口頭法律

口頭法律是在特定文化中通过口述傳統传承并得到普遍遵守的法律,而当代法律体系大多采用成文法形式呈現。口頭法律这种传承模式可能源于其他传播手段的缺失,如文字尚未普及。关于口述与书面传承的法律的争论始终存在,焦点集中于有书面证据證明的法律普遍被认为具有更高可靠性,即唯书面记录方具效力。 参考文献 Finnegan, Ruth H., A Note on Oral Tradition and Historical Evidence, in 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