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
懲教(香港及澳門用法)或矯正(日本及臺灣用法)是指政府機構通過拘留犯罪者,加以實施監督及懲罰,並向毒品成癮者提供治療,促使其改過並重返社會的行動。懲教設施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懲教所、戒毒所、勞改所、女子監獄、少年感化院。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又称社区矫治,是针对于犯罪成年人或青少年施加的制裁措施,不同于传统的惩教与监禁,受制裁者主要在相关审判机关的监管下在社区环境中接受制裁。社区矫正既可针对成年人,也可针对青少年,旨在帮助他们…
共 20 篇文章
懲教(香港及澳門用法)或矯正(日本及臺灣用法)是指政府機構通過拘留犯罪者,加以實施監督及懲罰,並向毒品成癮者提供治療,促使其改過並重返社會的行動。懲教設施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懲教所、戒毒所、勞改所、女子監獄、少年感化院。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又称社区矫治,是针对于犯罪成年人或青少年施加的制裁措施,不同于传统的惩教与监禁,受制裁者主要在相关审判机关的监管下在社区环境中接受制裁。社区矫正既可针对成年人,也可针对青少年,旨在帮助他们…
,是犯罪學中關於消除犯罪動機,刑事政策中關於預防犯罪的一種理論觀點,其指的是如果已經有人犯罪,透過嚴懲他們來“殺雞儆猴”,便能嚇阻其他人犯罪。亂世用重典、向毒品宣戰、三振法案 、潔西卡法案、嚇乖計畫皆屬於嚇阻理論的產物。嚇阻理論最常見的做法是加強法律執行的程度,或提高刑罰的強度。 概論 嚇阻理論最初是指:透過預先宣告嚴刑峻罰,就能嚇阻人類的犯罪行為;除了正式制度的制裁和刑罰外,嚇阻理論亦使用非正式制度的制裁概念,當中包括輿論批評、親友的…
修正案I(),是美國科羅拉多州於2024年11月5日通過的一次公投,提案訴求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法院能有條件否決犯嫌保釋出獄機會。 参考文献
36號提案(,專有名詞縮寫),是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於2024年11月5日通過的一次公投,提案訴求增加犯罪種類,並授權法院能對累犯進行強制治療權限。 背景 美國犯罪分類 在美國,犯罪行為可分為兩大分類:重罪()、輕罪();兩種分類差異在於刑期長短,與監禁場所分別於縣立監獄()或州立監獄()。 布朗 v·普拉塔訴訟案 布朗 v·普拉塔訴訟案(),為2011年美國最高法院對加利福尼亞州提出的一項團體訴訟裁決,裁決要求加利福尼亞州對於監禁監獄罪犯…
死刑存廢問題是關於死刑存與廢的爭議性討論。死刑是國家基於法律所被賦予的權力,剝奪被判處死刑者的生命的刑罰制度,使被判處死刑者死亡。由於當代對人權、文明發展和實效的重視,剝奪生命權的合理性受到爭議,因此死刑存廢成為有爭議的公共政策,而絕大多數人對保留對殺人犯的死刑有著強烈的共識;而盡管一些主張廢除死刑者認為,廢死和寬恕有別,但也有觀點認為廢死很難與寬恕區分,或認為廢除死刑就是原諒罪大惡極的殺人犯。因此,現階段死刑存廢依舊是個有爭議性的話題…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希伯來文: ayin takhat ayin;英文:)是《希伯來聖經》中常提到的術語,為防範犯罪、作惡、或惡意傷人者,意為當一个人造成別人的損失,他也应该承受相应的損失(必要接受律法訂定的制裁)。 宗教理解 基督教 在《山上宝训》中,耶稣基督劝导信徒放弃复仇式的以眼还眼:。 耶穌只講「愛」,他對人們說:「愛你的鄰人就像愛你自己一樣」,以替代原始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句話,明確地說就是:「如果有人打你右耳光,把…
預防理論是刑罰學的重要理論之一,主張刑罰不是對犯罪的應報,而是在藉由刑罰的設定,保障社會上人們的共同安全。在德國刑法學傳統中,由於應報理論又被稱為「絕對刑罰理論」(),因此預防理論被相應地稱為「相對刑罰理論」()。 分類 預防理論可以分為「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兩大面向,每個面向又可分為積極的和消極的方法。一般預防的「一般」(general)是指「大眾」;此刑罰目的旨在透過社會大眾的信服或恐懼等心理作用,來減少犯罪。特別預防的「特別」…
刑罰民粹主義()是專注在刑事政策方面的民粹主義。在選舉時,刑罰民粹主義的傾向會變得很明顯。這是因為各政黨會透過承諾嚴厲打擊犯罪,以動員選民催出選票;而非真心解決司法或犯罪問題。媒體也被指稱是散播刑罰民粹主義的媒介,從而導致政治人物競相提出更苛刻的刑事政策。 刑罰民粹主義的英文「Penal populism」源於英國犯罪學家的「民粹主義式處罰」()。當時他將刑罰民粹主義列為影響當代刑事政策的四大主要因素之一。刑罰民粹主義者會要求嚴厲懲治犯…
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是英美法系中的一個短語,用於描述的是對受懲罰者施加痛苦、疼痛、羞辱而被認為是不可接受的懲罰。其確切的定義因司法管轄區不同而有所差異,但通常都包括任意的、不必要的、超出其罪行的及不被社會普遍接受的懲罰。 歷史發展 確切的相關的短語最早出現於英格蘭的《1689年權利法案》。 它們後來也被《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1791年批准)及英屬背風群島(1798年)採用。 在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
《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是法国哲學家米歇爾·福柯的著作,1975年在巴黎出版,1977年翻譯成英文,1992年翻譯成中文。這是一部對當代西方刑罰體系中所發生的巨變、其背後所有的社會及理論架構之檢驗。它主要專注在法國的歷史文獻上,但這些審試的資料和現今的每個西方社會則都有相關連。它被認為是極有發展性的一項工作,並且已經影響了多位的理論學家和藝術家。 福柯試著挑戰「監獄變成了懲罰的代名詞是因為人道主義者的人道考量」這一普遍接受的概念,…
刑罰學()由拉丁文poena(「penal」,懲罰)加上古希臘文字尾-logia(「study of」,研究)而來,這術語很有可能是弗朗西斯·利伯所創造,作為犯罪學的分支,探討不同社會中試圖鎮壓犯罪活動並透過適當處罰以滿足輿論的哲思和實作。 《牛津英語詞典》將刑罰學定義為「犯罪懲罰和監獄管理的研究」,在這個意義上它相當於。 刑罰學關注不同社會所發展並採用的犯罪防治方法與效果,如何藉由害怕懲罰而鎮壓或遏止犯罪意圖。因此,刑罰學的研究涉及囚…
20號提案(,專有名詞縮寫),是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於2020年11月3日提出的一次公投,提案訴求限制非暴力罪犯的假釋條件與重新定義重罪罪犯的犯罪行為。 参考文献 關聯條目 2014年加利福尼亚州47号提案 2016年加利福尼亞州57號提案 * 2024年加利福尼亞州36號提案
累犯(),指由于故意犯罪曾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的,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故意犯一定之罪的罪犯。一般而言累犯者所犯罪行得到的刑罰會比一般的犯罪要重。 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 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 第98條第2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
刑罰()是對觸犯法律行為之惩罚,刑罰的目的主要有應報理論、一般預防理論和特殊預防理論。簡而言之,阻隔或監控、嚇阻再犯及嚇阻欲仿傚者和其他相似行為者與撫慰、補償受損者及其相關人事物。 在藥物治療、基因改造(基因治療)、晶片控制、高精準度測謊技術與儀器等等方法合乎成本效益、高效率、效能,具有準確性、穩定性、方便性、安全性,而且對社會、自然環境不會有太大的負面影響之前,只能以教育、傳播、心理治療、刑罰、儘可能不疏失錯誤的偵察和調查系統(包括偵…
57號提案(,專有名詞縮寫),是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於2016年11月8日通過的一次公投,提案訴求允許表現正常的非暴力重罪犯能提前獲得假釋出獄機會;少年法庭對於審理未滿14歲青少年犯罪事實時,可由法官認定犯罪事實是否適用成年人處罰條例而非檢察官認定犯罪事實是否適用成年人處罰條例。 参考文献 關聯條目 2000年加利福尼亚州21号提案 2012年加利福尼亚州36号提案 2014年加利福尼亚州47号提案 2020年加利福尼亞州20號提案 * 2…
66號提案(,專有名詞縮寫),是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於2004年11月2日提出的一次公投,提案訴求執行罪犯死刑流程改善。 参考文献 關聯條目 2004年加利福尼亚州62号提案 2014年加利福尼亚州47号提案 * 2016年加利福尼亞州57號提案
的方式处决犯人。照片攝於晚清時期的中國。]] 刽子手、處刑人或行刑者是古代对于从事直接处决犯人为职业的人的一种称呼。現在世界各國大多以法警、警員或是憲兵作為处决犯人者。 漢語中的「劊子手」一詞,也可以用來罵人,當作「殘忍」、「作惡多端」、「殺人如麻」的意思。(參見殺手) 世界各國的劊子手 法國 著名刽子手乔瓦尼·巴蒂斯塔·布加迪为临刑的男犯人递鼻烟]] 法語中的死刑執行人名叫「Bourreau」。1787年1月12日,在當時就職的處刑人…
雅克卡地亞監獄的單獨監禁牢房]] 单独监禁又稱单独关押、關禁閉,是一种囚禁手段,被监禁的人住在一个单独的牢房里,因此他無法与其他人交流。 大量研究表明,单独关押对囚犯有着深刻的负面影响,往往囚犯被釋放出來後,他們還會受到影響。虽然監獄方面有人表示单独关押是维护监狱安全的必要手段,但许多心理健康和法律专业组织对这种做法表示批评,并认为应该严格限制单独关押犯人。 人权专家表示,长时间的单独关押可以被視為酷刑,联合国的《》(也称为曼德拉规则)…
保安處分是屬於刑法刑罰學中以替代自由刑之方式,避免犯罪行為人再犯措施的總稱,例如要求犯罪人進行強制治療,或是將犯罪之青少年交付保護管束。 一般概分為感化教育(三年以下)、監護處分(五年以下)、禁戒處分(一年以下)、強制治療(治癒為止)、保護管束(三年以下)與驅逐出境等。 各国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
保護管束是保安處分裡面的判決結果之一。 通常由少年保護官、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執行時除了告知少年應遵守事項外,少年保護官會和少年保持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教養、醫治疾病、謀職及改善環境,予以輔導。 參考書目 少年觀護工作 劉作揖 ISBN 9789571146430 法律與人生增訂版 劉作揖 ISBN 9789571149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