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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4 篇文章

嚇阻理論

,是犯罪學中關於消除犯罪動機,刑事政策中關於預防犯罪的一種理論觀點,其指的是如果已經有人犯罪,透過嚴懲他們來“殺雞儆猴”,便能嚇阻其他人犯罪。亂世用重典、向毒品宣戰、三振法案 、潔西卡法案、嚇乖計畫皆屬於嚇阻理論的產物。嚇阻理論最常見的做法是加強法律執行的程度,或提高刑罰的強度。 概論 嚇阻理論最初是指:透過預先宣告嚴刑峻罰,就能嚇阻人類的犯罪行為;除了正式制度的制裁和刑罰外,嚇阻理論亦使用非正式制度的制裁概念,當中包括輿論批評、親友的…

宋刑统

《宋刑统》,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中國宋朝的主要憲制法典,建隆四年(963年)颁布。 制定 宋朝的立法活动,始于太祖建隆三年(962年)十二月,鄉貢明法張自牧上封事,奏请朝廷建议修订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后,由窦仪等人主持其事。次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并于同年八月“谟印颁行”,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首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律文 《宋刑统》的体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统律》、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而制定。 《宋刑…

夷离毕

夷离毕,又做移离毕,来自于突厥语的“俟利发”(eletber/ilitbir/eltäbir/iltäbir),原为突厥官名,契丹人用夷离毕称呼参知政事或掌刑政官,辽朝建立后,分南北两制,北面官之中设夷离毕院掌刑狱。有左、右夷离毕,知左、知右夷离毕事等官。 文献记录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7引宋绶《上契丹风俗》:“蕃官有夷离毕,参闻国政。” 余靖《武溪集·契丹官仪》:“藩官有参知政事,谓之夷离毕。” 《辽史·国语解》:“夷离毕,即参知政…

改法为律

改法为律,或商鞅改法为律说,即商鞅以《法经》六篇为基础而制定《秦律》六篇的说法。改法为律是中国法学界的通说,但也有学者质疑其真实性。 概述 商鞅改法为律之说,最早源于唐太尉长孙无忌、刑部尚书唐临等奉诏编辑的《唐律疏议》:“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据此,肯定商鞅改法为律的通说认为,以律名法典,始于商鞅改法为律。中国法史学者多持此说…

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又称“律令制”,是一种源自於中國的特殊法律體系,影響了大部份東亞國家,和小部份東南亞國家的法律制度。 過去以儒家、周礼、法家、唐律为基礎发展起来的东亚法律体系,以法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儒家的礼法结合,故又稱法禮法系、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重视家族关系、君臣关系的法律调整,也就是說根據家族的親疏關係與傳統禮教的理解,可能會使得判決有相應的變化,重视道德觀念入法,來受理民间纠纷的调处解决。中华法系包括古代的中国法、朝-{}-鲜法、日…

鹽法

盐法一般是指政府管理盐的产制运销的制度、盐政法令和则例。各国盐法各异,有行专卖制、行征税制、行无税制。 中國長久以來對鹽即有專賣榷禁的制度。在周朝時,掌鹽政之官叫「鹽人」。《周禮·天官·鹽人》記述鹽人掌管鹽政,管理各種用鹽的事務。祭祀要用苦鹽、散鹽,待客要用形鹽,大王的膳饈要用飴鹽。春秋战国时,设有官征税。 漢初允許私人經營鹽業。漢武帝時頻年用兵,財用不足,元狩四年(前119年)采用御史大夫张汤建议,開始設立盐法,實行官鹽專賣,歸入大司…

重叛逆罪

重叛逆罪()是中華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一種刑事罪行。 中華法系的大逆罪 中華法系中的大逆罪始於秦漢時期,指的是犯上作亂、危害君權的謀反行為。《北齊律》列入「重罪十條」,「謀大逆」被定義為圖謀毀壞皇帝的宗廟、陵墓及宮殿。隋《開皇律》列入「十惡」,唐律沿襲之,列为十恶之二。犯有十惡罪名之人不可被赦免,故而有「十惡不赦」之說。而犯有大逆罪的人往往會被處以死刑。 大逆罪於宣統退位、中華民國成立後廢除。歷史上,漢字文化圈的朝鮮半島、日本、越南等國也…

謀反

謀反是中華法系中的一種罪名,指的是用各種手段圖謀推翻王朝的統治、奪取皇位的活動。 在唐律中,謀反被列為十惡之首,是一項重罪,不論主犯、從犯,凡是犯有謀反罪的一律問斬。古代日本律令沿襲唐律,將謀反罪列為之首位。明、清時,謀反者按律應當被淩遲處死。 相關條目 十惡 (法律) 舉事、叛乱、暴乱 反革命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

謀叛

謀叛是中華法系中的一種罪名,指的是指圖謀背叛國家、叛逃至其它敵對國家。 在唐律中,謀叛被列為十惡之第三位,是一項重罪,按律應當問斬。犯有十惡罪名之人不可被赦免,故而有「十惡不赦」之說。古代日本沿襲唐律,將謀叛罪列為之第三位。 相關條目 十惡 (法律) 通敵 叛國 謀反

恶逆

惡逆是中華法系中的一種罪名,指的是家庭內部成員或一定親屬間卑幼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包括但不限於殺伯叔父母、姑母、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惡逆這項罪名自漢朝起開始出現。《北齊律》將其列為「重罪十條」中的第五條。隋《開皇律》將其列為十惡的第四位。唐律沿襲之,將其列為十惡之第四位,是一項重罪,規定“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殴祖父母者斩。”明、清時代,對於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

开皇律

《开皇律》是隋文帝在位时期制定颁行的法律,共12篇500条。其重新确定了五刑、八议、十恶制度,为后朝法典相继沿用,《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制定 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为改革旧律,命高颎及其它重臣郑译、杨素、苏威、裴政等十四人,广泛采用魏、晋、齐、梁各律的优点,“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制定《新律》。十月完成,颁布实行。三年(583年),文帝“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

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民法典的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于1910年完成,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三十七章,共 1596条。因清政府覆亡,《民律草案》未及采纳,但成为中华民国《民法》的蓝本之一。 历史 清朝末年,中国开始学习、参考外国法律,以修订本国法律。光绪二十九年 (1903年) 至三十二年 (1906年),清政府先后编定完成 《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民事法律。 1907年,清政府批复民政部,同意开…

大清著作權律

《大清著作權律》,晚清政府制定的關於保障著作者權利的專門法律,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版權法。 歷史 清宣統二年(1910年),時值預備立憲。沈家本、伍廷芳被委任為修訂法律大臣。他們參考西方的法律體系與原則來制訂了一套新的專門法律,包括了《大清著作權律》。 《大清著作權律》共分五章,分別是“通例、權利期限、呈報義務、權利限制、附則”,共55條條文。涵蓋了版權的概念、作品的範圍、作者的權利、取得版權的程序、版權的期限和版權的限制等等。 作者可以…

秦律

秦律是在秦国和秦朝施行的法律。 因为秦重视法家,所以秦律很多条目都很苛刻,造成「天下苦秦久矣」。 有評論認為:秦實際上是以法家為主、也以陰陽家為輔。始皇推崇陰陽家的五行終始說,取昔日「秦文公出獵、獲黑龍」的典故(北方壬癸水、以玄黑為代表色),推算秦之國運主五行之水運,又因水依據《周易》的論述係八卦之六、是主陰的卦數,故此為符合水德主運,秦律的制定才相當森嚴,也是始皇表現王朝「受命於天」的策略之一。 现存的秦律文本为湖北云梦秦墓中发掘的云…

孽出

在古代东亚奉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背景下,孽出。 历史 中国和朝鲜半岛在历史上,奉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法律上,男性配偶、伴侣可分为妻子、妾室、姬妾、外室、情妇等身份。中国、朝鲜不同时期法律对男性与妻子、妾室之外的女性所生子女身份、待遇有不同规定。 汉朝时,男性与自家奴婢所生的子女,当代研究者推定“身分應原即庶人”。唐宋时,法律没有保障婢生子、奸生子的继承权。《唐户令》规定先奸后娶事发者,纵使已生子孙,仍强制离异。宋朝法律相类。 在1911年编…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在审判案件时的一种断狱方式,司法官根据《春秋》的义理来判断案件如何定罪。春秋决狱从汉武帝时代开始,直至唐朝儒家思想和法學融合,“礼、法合一”而结束。 历史 西汉初年,政府的法律多数来自秦朝。但随着历史发展过于严酷的秦法令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随着儒家思想逐渐得到中央政权的重视,尤其是汉武帝即位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成为正统。 董仲舒曾参与朝廷要职,甚至在隐退回家以后朝廷有案件,廷尉張湯仍会找他参考。董仲舒等…

折獄龜鑑

《折狱龟鉴》又名《决狱龟鉴》,是南宋人郑克所著的案例集。绍兴三年(1133年)下诏恤刑,鄭克在五代时期和凝父子所著的《疑狱集》基础上创作完成《折狱龟鉴》。 編著結構 是書以《疑狱集》为底本,增加了很多条目。故事多见於正史,或出于墓志,更附益宋朝故事。辑录自春秋、战国,至北宋大观、政和年间有关断狱量刑的案例270余条,390余事,並逐条加以评述。许多条目之末,附有郑克的按语。內容分为〈释冤〉(上、下)、〈辨诬〉、〈鞫情〉、〈议罪〉、〈宥过…

武德律

《武德律》是唐朝高祖武德年间制定并颁布的律令。 武德元年(618年),唐高祖命裴寂等修订律令,十一月颁布“五十三条格”。四年,又命裴寂、萧瑀、崔善为等十五人撰定律令,于七年(624年)完成并颁布,史称《武德律》。共十二篇,五百条。它基本上“以《开皇》为准”、“除其苛细五十三条”,附上新颁布的“五十三条格”,“他无所改正”。同时制定的还有《武德令》三十卷、《武德式》十四卷。 附註 參考資料

刑法志

刑法志,中国古代对于各该朝代刑事立法与司法制度的概括叙述,中国古代纪传体断代史书志书之一。 刑法志是对各该朝代刑法史的概括叙述,记载各该朝代的律令和司法制度方面的创始和演变情况以及作者的评语。专记一朝或数朝法律政令制度及其沿革、变化之事。其内容一般包括:礼与刑的关系;法、刑的起源、目的、作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实践;重要罪名、刑种和刑罚制度的创制与变革;审判制度与司法实际情况;监狱制度。 东汉班固的《汉书》首创这一体例,记中国古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