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宋朝法律

共 7 篇文章

宋刑统

《宋刑统》,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中國宋朝的主要憲制法典,建隆四年(963年)颁布。 制定 宋朝的立法活动,始于太祖建隆三年(962年)十二月,鄉貢明法張自牧上封事,奏请朝廷建议修订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后,由窦仪等人主持其事。次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并于同年八月“谟印颁行”,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首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律文 《宋刑统》的体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统律》、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而制定。 《宋刑…

更戍法

更戍法,又稱出戍法,北宋兵役制度。 北宋初年,宋太祖為防範禁軍叛變、將帥專兵,採納宰相趙普的建議,頒行禁軍更戍法,以禁軍分駐京師與外郡,內外輪換,定期回駐京師。據遠近不同,以一到三年為期,出戍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江南、淮南、兩浙、荊湖、川峽、廣東等地戍軍,以三年為期輪換或返京。出戍邊遠地區的軍兵,以半年為期輪換。更戍軍冠以屯駐、駐泊、就糧等名目。 屯駐為正常更戍,大多派往內地州、府,屬當地方長官知州、知府管轄,帶有朝廷派駐地方…

鹽引法

鹽引又称鹽钞,是宋代的取食鹽的許可證,盐商必須向朝廷支付費用以取得鹽引,始可以合法販售食鹽。 鹽引最早始于北宋,南宋沿用。《宋史·通货志》,“盐引每张,领盐116.5斤,价6贯。”鹽引法沿用至明清兩朝。明初鹽商須赴邊塞納糧,再由官府酬給鹽引,稱之開中法。晉商以山西地缘优势,獲利萬巨,盐商形成行帮,称为“纲”。弘治五年(1492年),不再行开中制,转变为折色法,即直接用白銀換鹽引。晉商多在北疆納糧換鹽引,因此受到打擊,再也無法控制鹽引,“…

茶引法

茶引是中國古代的一種販賣茶叶的許可證,宋代始設有茶引與鹽引,明、清兩朝沿用。 北宋時,蔡京發明茶引法,茶商在缴纳茶税之後,可以获得茶叶专卖的許可證,稱之茶引。“茶引”又分“长引”和“短引”,长引限期一年,短引期限为三个月。南宋、元、明朝皆沿用茶引制。清代乾隆時,改茶引制为引岸制。 注釋

慶元條法事類

《庆元条法事类》(以下简称《事类》)书名,南宋谢深甫监修。全书共80卷,附录2卷。所收为南宋(1127起)初年至庆元(1195~1200)间。 《事类》是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八十卷。所收为南宋初年(1127年)至庆元年间(1195—1200年)敕、令、格、式和随敕申明,今存残本有职制、选举、文书、榷禁、财用、库务、赋役、农桑、道释、公吏、刑狱、当赎、服制、蛮夷、畜产和杂门,共十六门,各门之下又分若干类。 尽管残本不足原书之半,仍保存…

均輸法

均輸法,此法行之有年,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北宋熙寧變法期間,王安石亦曾推行均輸法。 沿革 西漢 元封元年(前110年),桑弘羊針對「諸官各自市(購買),相與爭,物以故騰躍,而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的情況,在全國推行均輸法,下令各郡設均輸官,將進貢物品運往缺乏該類貨物的地區出售,然後在適當地區購入京師需求的物資。此法既能解決運費高昂的問題,又可調節物價。更重要的是均輸法舒緩漢武帝晚年的財…

差役法

差役法原是指唐朝的赋役制度租庸调制中“调”的限定由每年缴纳“绢(或绫、拖)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改为了直接收钱。 宋朝太平興國五年春二月,定差役法。差役法的问题就在于负担太重而又劳役不均。林季仲深刻體會“征求之頻,追呼之擾,以身則鞭箠而無全廣,以家則破蕩而無餘產,思所以脫此者而不可得。”王安石決定實行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元祐元年(1086)二月,首席执政官(门下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