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
青苗法,亦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北宋王安石变法之一。 歷代沿革 唐代宗时已有「青苗」之名,“税青苗钱以给百官俸”。青苗法最早是參考了宋仁宗時陝西轉運使李參在陝西路發放青苗錢的經驗,“部多戌兵,苦食少,令民自度麦粟之赢余,先贷以钱,俟麦粟熟输之官,号青苗钱。经数年,廪有余粮”,稱之為「青苗錢」,王安石又在鄞县实验,效果良好。學者梁啟超說,青苗法之創設,「有類於官辦之勸業銀行」。宋朝初期,在各地设有常平倉和廣惠倉,调剂人民粮食歉收时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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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亦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北宋王安石变法之一。 歷代沿革 唐代宗时已有「青苗」之名,“税青苗钱以给百官俸”。青苗法最早是參考了宋仁宗時陝西轉運使李參在陝西路發放青苗錢的經驗,“部多戌兵,苦食少,令民自度麦粟之赢余,先贷以钱,俟麦粟熟输之官,号青苗钱。经数年,廪有余粮”,稱之為「青苗錢」,王安石又在鄞县实验,效果良好。學者梁啟超說,青苗法之創設,「有類於官辦之勸業銀行」。宋朝初期,在各地设有常平倉和廣惠倉,调剂人民粮食歉收时的食…
制置三司條例司是宋朝熙寧變法第一個設立之機構,始設於熙寧二年(1069年)。 宋初財政由戶部司、度支司、鹽鐵司三司掌握,以分散財政大權。這樣的情況下,政府公文需經重重部門,甚為不便。 王安石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統領三司的財政和審核國家一年預算。制置三司條例司也同時負責新法的制定、頒布和執行。 制置三司條例司引來反變法派的批评,因該做法打破宋初定-{制}-,超越中央各個機構。反對新法的呂誨被降職。熙寧三年(1070年)…
更戍法,又稱出戍法,北宋兵役制度。 北宋初年,宋太祖為防範禁軍叛變、將帥專兵,採納宰相趙普的建議,頒行禁軍更戍法,以禁軍分駐京師與外郡,內外輪換,定期回駐京師。據遠近不同,以一到三年為期,出戍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江南、淮南、兩浙、荊湖、川峽、廣東等地戍軍,以三年為期輪換或返京。出戍邊遠地區的軍兵,以半年為期輪換。更戍軍冠以屯駐、駐泊、就糧等名目。 屯駐為正常更戍,大多派往內地州、府,屬當地方長官知州、知府管轄,帶有朝廷派駐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