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在审判案件时的一种断狱方式,司法官根据《春秋》的义理来判断案件如何定罪。春秋决狱从汉武帝时代开始,直至唐朝儒家思想和法學融合,“礼、法合一”而结束。
历史
西汉初年,政府的法律多数来自秦朝。但随着历史发展过于严酷的秦法令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随着儒家思想逐渐得到中央政权的重视,尤其是汉武帝即位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成为正统。
董仲舒曾参与朝廷要职,甚至在隐退回家以后朝廷有案件,廷尉張湯仍会找他参考。董仲舒等人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为指导,组织编辑了《春秋决事比》(又称《春秋决狱》)。此书收录232个以《春秋》决案的典型案例,以作为判案的参考依据。
断案方式
春秋决狱虽是以儒家的经典《春秋》作为断案参考,但实际上对案件的判断有一定的人情考虑,而不是死板照搬。以下是三个案例:
- 《太平御览》六百四十引中讲:乙与丙争吵打架,丙用佩刀刺乙,乙的儿子甲(见此情况)用棍子打丙,却误伤其父。
** 董仲舒认为,甲并非有意打伤父亲,因此以《春秋》许止进药的故事作参考,判甲的行为并不是殴父罪。
- 杜佑《通典》卷六十九载:甲生了儿子乙,却将其送给丙,求丙收养,乙由丙撫养,长大成人。有一天,甲因贪酒,喝醉了,对乙说:“你是我的儿子。”乙很生气,用棍子打了甲二十下。甲因为乙是他亲生,咽不下这口气,就向县官告乙殴父。
** 董仲舒认为,甲对乙有生育但没有养育之恩,已经没有了父子之义。不能判乙犯殴父罪。
- 班固《汉书》卷七十一、〈雋不疑传〉载:汉武帝時,卫太子刘据因巫蛊之祸而自尽身亡,但民间谣传其未死。至汉昭帝时,有人自称卫太子,诣长安北门,群臣束手无策,帝诏公卿将军中二千石杂识视,吏民聚观数万人,真假莫辨。京兆尹雋不疑赶到,依春秋時卫灵公子蒯聩出奔、其孫辄不纳返的先例将其拘捕,春秋决狱至此已演成解决政治疑难的司法手段。
评价
正面
“春秋决狱”的核心是“论心定罪”,也就是按当事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及刑罚的轻重。春秋决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罚,减轻了法律原先的死板性所带来的弊端,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较为体系的刑罚裁量制度。
春秋决狱也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当时的汉朝政权统治,并将儒家思想带进法律之中,进一步加强儒家思想对统治阶级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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