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清朝法律

共 26 篇文章

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原名《大清律》(),是清朝的法典。 大清律例草創於順治三年(1646年)五月,以《大明律》為基础,再加以修飾。前後經歷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訂後才定型。及後《大清律例》一直都在清朝版圖內奉行,直到清朝灭亡为止。 於香港割讓予英國之後,新通行的英式普通法並無足夠條例涵蓋所有法律,因此基於香港通行的英國習慣法模式,成文法條所能涵蓋範圍以外均以《大清律例》中相應法律條文作為習慣法生效。故即使於大清滅亡後,部分大清律例條文仍繼續於…

采生折割

采生折割是一种以拾取,买卖,诱骗,抢掠等方式采集活人,折断或割取其肢体的残忍行为。在古代,采生折割可能为一项祭祀、巫術行为。在近代,由于人们在中国城市街头时常看到肢体不全的残疾人乞讨。有人认为存在人为制造残疾人的产业,故意剁下活人肢体以作为博取同情的乞讨工具。该说法的流行反映了人们对中国人口拐卖和人體器官交易的担忧。“采生”,“折”和“割”并称来源于中国元明清三代刑律上的罪名。 辭典釋義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將「采生折割」釋為:…

京师法律学堂

京师法律学堂是清朝末期存在于北京的一所官办法律学堂。 1901年,清朝光绪皇帝实行新政。1906年10月,应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的奏请,清政府在京师创办了中国第一所官办法律学堂——京师法律学堂,是近代意义上的正规专门法学教育的开始。 歷史沿革 法律学堂只开了甲乙两班,毕业者大概500人,还未开办丙班便停办,学生并入京师法政学堂。1912年,京师法政学堂更名为北京法政专门学校,分为政治、法律、经济三科,两学堂的历史遂告结束,毕业…

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是清朝政府制定的地方自治法规,由清朝民政部起草,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颁行。共九章,一百十二条。章程规定自治范围為教育、卫生、道路工程、实业、慈善、公共营业等事务。有关国家行政不属自治范围。不過自治章程只實施了一部分時,清朝就滅亡了。所以該章程實際上未完全實施。 參考資料

一世一元制

一世一元制,指君主(國王、大君主、可汗、天皇、皇帝)在其在位期間只使用同一個年号,不進行改元的制度。但若君主後來另行稱帝或是重祚,或會另建新年號,以示區別。採用一世一元制的君主,在駕崩後可以其年號稱之。 中國 中國的一世一元制起源於明朝,一直沿用至清朝滅亡,所以現在人們常用年號來稱呼明清两朝皇帝。但明清皇帝也有同一人使用多个年号的情形,例如明英宗於夺门之变後重祚,因此兩次在位期間,年號前後分為正統、天順;皇太極於後金大汗時期使用天聰年號…

戴炎輝

戴炎輝(),日治台灣阿緱廳阿緱街(今屏東縣屏東市)人,日治時代皇民化運動時期曾改用日本姓名田井輝雄。近代法律學者,法律史學家,曾任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大法官。他所命名且整理的淡新檔案,為目前最完整的清朝縣級行政檔案。 生平 祖父戴連宗(1859-1937)本籍福建泉州,於清光緒年間遷台,為阿猴當地仕紳、地主。父親戴鳳倚(1888-1959)為家中-{么}-男,育有三男,長子早夭,次子即為戴炎輝。 1908年出生於日治台灣阿緱廳港西中里阿猴…

臺灣編查流寓

臺灣編查流寓,是清代吏部所纂修之行政法彙編——《欽定六部處分則例》一書的「卷二十 戶口」中之小標題名稱。其經常因為出版於1928年的伊能嘉矩在《臺灣文化志》一書中的說法,而被後世若干學者誤認為是一個由清政府所實際公布之目標是限制人民渡臺的法規名稱,並且誤稱為「臺灣編查流寓六部處分則例」,或「臺灣編查流寓則例」,或「臺灣編查流寓例」,或「編查流寓六部處分則例」。 內容 現存的《欽定六部處分則例》的常見版本,是於光緒十三年由吏部所纂修之《欽…

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朝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一部法律文件,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政体,确认了国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同时对君权进行了一些限制。《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 制定 清朝末年,国势渐衰弱,经过了義和團和八国联军,清政府在列強干涉下开始實施「庚子新政」,派遣大臣前往海外考察列強實施憲政內容。慈禧太后根據清宗室载泽、端方等五大臣的意見 开始进行改革,使其成为君主立宪政体的国家。 1906年下诏预备立…

欽定回疆則例

《钦定回疆则例》简称《回疆则例》,是清朝嘉庆十六年(公元1811年)由理藩院徕远清吏司开始编纂的针对回疆等地区所制定的法规,对回疆等地政治制度、经济、宗教、司法等方面问题均做出了详细规定。并于道光年间进行过一次大型调整,道光版《回疆则例》共8卷134条。 背景 清政府确立了在新疆的统治地位后,设立伊犁将军开始管理南北疆各项事务,伊犁将军与驻札大臣、陝甘總督等官员上奏当地事务及建议,交由皇帝御批或交由军机处等部门议定。后因为军机处事务繁多…

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民法典的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于1910年完成,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三十七章,共 1596条。因清政府覆亡,《民律草案》未及采纳,但成为中华民国《民法》的蓝本之一。 历史 清朝末年,中国开始学习、参考外国法律,以修订本国法律。光绪二十九年 (1903年) 至三十二年 (1906年),清政府先后编定完成 《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民事法律。 1907年,清政府批复民政部,同意开…

治外法权

在國際法中的治外法權(),即一項免除在地法律管轄的情形,其通常為外交談判所獲得的權限。歷史上該概念的體系基礎,可溯源到起於羅馬法的商法和海事法;而其始源體系的大多數條文約定,则来自十一世紀以降意大利城邦的實際運用。1689年中俄訂約互定被認為是中國治外法權之雛形,而有關體系的制度化,則以1843年及以後所訂各種中外條約為準。治外法權可以視為國際法秩序演化的一種反映。。於現代,該概念也可部分地適用於實體處所,諸如賦予外交機構、外國軍事基地…

大清著作權律

《大清著作權律》,晚清政府制定的關於保障著作者權利的專門法律,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版權法。 歷史 清宣統二年(1910年),時值預備立憲。沈家本、伍廷芳被委任為修訂法律大臣。他們參考西方的法律體系與原則來制訂了一套新的專門法律,包括了《大清著作權律》。 《大清著作權律》共分五章,分別是“通例、權利期限、呈報義務、權利限制、附則”,共55條條文。涵蓋了版權的概念、作品的範圍、作者的權利、取得版權的程序、版權的期限和版權的限制等等。 作者可以…

刑案匯編

清代「刑案匯編」的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秦代的《廷行事》、漢代的《奏讞書》、《決事比》等書籍,其基本特色是將法律案件分門別類匯集成書,藉以討論「案例」與「律條」之間的關係,既有別於律例、會典、則例和省例等政府公布的成文法典,也不同於律例註釋、幕友手冊等私家法學著述,無論是政府官員或民間人士,都曾經編輯「刑案匯編」,並形成不同的風格特色與編輯體例。 明清案類律書演進 明清時期各級政府主要根據「律、例」等成文法典進行審判,在十六世紀以後,帝制中…

淡新檔案

淡新檔案原名《台灣文書》,為台灣清治時期的北台灣縣級行政檔案。「淡」為淡水廳、「新」為新竹縣,即今北臺灣多數地區。 歷史沿革 淡新檔案為清朝台灣淡水廳、新竹縣與台北府城三行政單位的行政與司法檔案。所涵蓋的年代起自乾隆54年(1789年),下至光绪21年(1895年)割臺為止。1945年,台灣進入中華民國時期,該檔案轉交至台大法學院,自1947年至1953年由該學院法律系戴炎輝教授命名及主持該文獻整理工作。1985年再移交臺大圖書館館特藏…

西藏善後章程

《西藏善後章程》,又称《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是清朝政府于1751年(乾隆十六年)颁布的整顿西藏政治体制的章程。 1747年(乾隆十二年),原西藏多罗郡王頗羅鼐病故,其次子珠爾默特那木札勒襲封郡王。珠爾默特那木札勒“素不信奉達賴喇嘛,心懷仇隟”,表面上順從清朝派遣的駐藏大臣,暗中聯絡蒙古準噶爾汗国,伺機起兵反抗。1749年(乾隆十四年),珠爾默特那木札勒攻殺其長兄“阿里公”珠爾默特策布登,控制了阿里。1750年(乾隆十五年),駐藏大…

防範外夷規條

《防范外夷規條》,又稱《防範外夷規條》、《防範外夷條約》是中國清代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時,清廷為了加強對外貿易的管理而制定的法律,共有五項,故又稱之為《防夷五事》。 背景 自歐洲發生工業革命以後,部份歐洲國家如英國、法國及德國等迅速發展,紛紛爭取對外擴張,開發殖民地及海外市場以應付國內的經濟發展需要。因此,中國便成為西方西家發展經貿關係的對象。清代國策一宜實行閉關自守,經濟上自給自足。 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撤销全部市舶司,…

投充

投充(),是指清兵入關後,一度允許八旗官兵搶掠漢人百姓,並以之為奴隸的政令,學者紀連海、閻崇年稱之為清初六大弊政之一。 投充是圈地的後續,由於直隸畿辅地区大量土地被圈占,必須有大量的人力耕作;順治二年(1645年)春,攝政王多爾袞頒布投充法,允許八旗官民招收貧民屯墾,成為近似佃農與歐洲農奴性質的農戶。但許多圈地後的原有農民也因家產被奪占,只好“帶地投充”,帶地投充者僅需交租稅,若無土地則負擔較大。同時出現旗人士兵強逼漢人的“满洲威逼投充…

逃人法

逃人法是清朝初年惡法之一,延续时间最长,直到康熙時始陸續廢除。 滿洲在清兵入關前,已實施投充,但人員陆续逃亡。顺治三年(1646年)五月,多尔衮以為 “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为此制定逃人法,有條目一百多個,重在嚴懲「窩主」;一經查獲,窩主就地正法。“有隐匿逃人者斩,其邻佑及十家长、百家长不行举首,地方官不能觉察者,俱为连坐”,逃亡三次者處以絞刑。又设立「督捕衙门」捕捉逃人,“新朝立法重逃人,窩隱之家禍切身”。順治六年又改為“隱匿…

澳夷善後事宜條議

《澳夷善後事宜條議》(或稱《張汝霖制夷十二條》),是指清政府為澳門的外國人而制定的一部法例,內容共十二款,於1749年(清乾隆十四年)頒布。 沿革 導致要制定《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的事件,發生於1748年。當時有葡萄牙士兵在大炮台拘捕了華人李廷富和簡亞二,最後將他們毒打致死。但當時的葡萄牙派駐澳門總督梅內澤斯卻堅拒不肯交出兇徒,待經多番交涉事件才得以了結。其後香山知縣暴煜與澳門海防軍民同知張汝霖便在《管理澳夷章程》的基礎上增訂,擬定了《澳…

秋審文類

「秋審文類」是由清朝法律專家私人編撰或是經過刑部頒定而成,透過私家傳抄作為傳播途徑,進而提供秋審官員審理死刑監候案件的參考書籍。「秋審文類」的功能有作為撰擬題稿、略節等司法文件的格式範本,也可為秋審決獄參照援引之用,因此在每年的秋審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具體而言,「秋審文類」可以分為秋審略節、秋審條款以及秋審成案等類別。 清代政府設有「秋審」制度專門覆審死刑監候類案件;但是最初參與秋審的官員並無格式或律例可以參考依循,因此乃在乾隆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