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生折割
采生折割是一种以拾取,买卖,诱骗,抢掠等方式采集活人,折断或割取其肢体的残忍行为。在古代,采生折割可能为一项祭祀、巫術行为。在近代,由于人们在中国城市街头时常看到肢体不全的残疾人乞讨。有人认为存在人为制造残疾人的产业,故意剁下活人肢体以作为博取同情的乞讨工具。该说法的流行反映了人们对中国人口拐卖和人體器官交易的担忧。“采生”,“折”和“割”并称来源于中国元明清三代刑律上的罪名。 辭典釋義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將「采生折割」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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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生折割是一种以拾取,买卖,诱骗,抢掠等方式采集活人,折断或割取其肢体的残忍行为。在古代,采生折割可能为一项祭祀、巫術行为。在近代,由于人们在中国城市街头时常看到肢体不全的残疾人乞讨。有人认为存在人为制造残疾人的产业,故意剁下活人肢体以作为博取同情的乞讨工具。该说法的流行反映了人们对中国人口拐卖和人體器官交易的担忧。“采生”,“折”和“割”并称来源于中国元明清三代刑律上的罪名。 辭典釋義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將「采生折割」釋為:…
《皇明祖训》,明太祖朱元璋主持编撰训诫子孙的书籍。 洪武六年(1373年)时颁布称之为《祖训录》,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九月修定後再颁布,改名为《皇明祖训》。全书十三章,现在北京图书馆与台湾、日本都有藏本。其全文收录于《四库全书存目丛书》中。 祖训中没有提到禁止宦官干政,有后人对此感到奇怪。 内容 ;序言 ;箴戒,后改名祖训首章 禁用酷刑 禁立丞相 处置犯法皇亲国戚的方法 对四方各国的方针(15個不征之国) 皇帝需要谨慎持国,并注意…
《大明會典》是明朝的行政法典,專述有明一代典章制度。其體例遠源《周禮》,近取《諸司職掌》。明太祖朱元璋於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詔令仿《唐六典》體例編纂,然未成書;至孝宗弘治十年(1497年)正式開館纂修,歷武宗正德年間參校刊行,世宗嘉靖時兩度續修,神宗萬曆四年(1576年)由內閣首輔張居正奏請重修,至萬曆十五年(1587年)二月成書,稱《重修會典》,共二百二十八卷。自弘治十年始修至萬曆定本頒行,歷時整整九十載,堪稱明代典制體史籍中纂…
御制大诰武臣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颁布的四编明大诰的最后一编。 大诰武臣写于洪武二十年(1387年)末,颁布刊行于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全文共32条,辑录管军武臣之罪例,结以《敕谕武臣》告诫管军武臣。全文文笔通俗粗放,主要意图为减轻军官对下级士兵的压迫,以提升军队战斗力。 参考文献 参见 * 明大诰
《大明律》,全名为《大明律集解附例》,是明代的法令條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總結歷代法律施行的經驗和教訓而詳細制定而成。 制定 按《明史·刑法志》,元至正二十五年(1365年),朱元璋佔領武昌后,开始著手議訂律令。二十七年(1367年),朱自称吴王,命左丞相李善長為律令總裁官,依《唐律》編修法律。同年年底,律令修成,計令145條,律285條(明朝中葉以後又有條例,萬曆時,刑部尚書舒化定律為正文、例為附注,律例相合,令就不再通行了)。除此之外…
明朝的刑罚除死刑外,以充军为最重。《大明律》中充军罪为46条,较前朝大大加重。明太祖时所颁的充军条例为22条,皆大明律所不载。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制定的充军条例,共213条。万历十三年(1585年)又新增39条。通常发配充军的充军二字,会纹在脸上充军二字即黥面,以免逃兵,古典小说《水浒传》有写充军分附近、沿海、边远、烟瘴、极边五等。有终身、永远两种。永远者身死之后,又会牵连子孙,子孙绝者会牵连亲属。 参考资料 *蒲坚,《中国法制史…
明大诰,是明朝初期明太祖亲自制定的一部刑法。此書問世後,在明朝政府推行之下幾乎人民皆知,成為暢銷書。 简述 明朝初年,明太祖认为元朝失败的原因是朝廷无权威,皇室衰落,导致下层官吏无所顾忌,引发动乱,因此主张以猛治国,刑用重典,類似秦始皇的法家思想,主張對違法人民使用嚴厲懲罰,訂定嚴格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八月,十九年三月、十一月,二十年十二月,连续编制、颁布了《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
《條議制澳十則》(或稱《制澳十則》),是指明朝為澳門的外國人而制定的法律,於明萬曆三十六年(1608年)頒布。 沿革 在蔡善繼上任香山縣知縣後,因見澳門居住的葡萄牙人的不法行為,故利用法令嚴厲整治。蔡善繼擬定《制澳十則》管治在澳門居住的葡萄牙人,後受到兩廣總督張鳴崗的採納。 內容 《制澳十則》的內容共十條,規限葡萄牙人不得在澳門置物業、蓋房屋等活動,使葡萄牙人無機可乘。 影響 在頒布《制澳十則》後,蔡善繼行使法權對“夷目”施以笞刑,葡萄…
訟學是中國古代法學知識之一,訟學的形成方式為擷取官方律學的精要內容、增加刀筆珥語的狀紙書寫技巧,並且進一步融合了判例判牘中的案例,試圖以民間社會訴訟書寫者的立場進行闡述,希望訴訟當事人能夠勝訴的一門學問。訟學的基本特質有五:第一,簡明扼要,滿足民間百姓所需的法律知識、興訟技巧以及實戰範例。第二,訟學流播詭秘,屬於私相傳習模仿的學問。第三,訟學讀本普遍取名玄秘。第四,言辭力求誇張聳聽。第五,訟學核心內涵貧瘠,內容普遍雷同。 訟學演變 清代…
明清判牘是明朝、清朝地方官在審理案件時所記錄下的文件,可能包括案件的原委、經過,以及該地方官判決的結果,這些記錄的文章被收集起來,形成「判牘」,或可稱為「判語文集」。 在明清之前比較有名的,包括了唐代張鷟的《龍筋鳳髓判》、白居易《百道判》、宋代和凝《疑獄集》、鄭克《折獄龜鑒》、桂萬榮《棠陰比事》,而現在較常被研究者使用的,則是南宋時期的《名公書判清明集》,反映了南宋地方政府司法實態。明清時期的判牘總數約有188種,編纂者任官的行政層級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