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是清朝政府制定的地方自治法规,由清朝民政部起草,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颁行。共九章,一百十二条。章程规定自治范围為教育、卫生、道路工程、实业、慈善、公共营业等事务。有关国家行政不属自治范围。不過自治章程只實施了一部分時,清朝就滅亡了。所以該章程實際上未完全實施。
參考資料
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是清朝政府制定的地方自治法规,由清朝民政部起草,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颁行。共九章,一百十二条。章程规定自治范围為教育、卫生、道路工程、实业、慈善、公共营业等事务。有关国家行政不属自治范围。不過自治章程只實施了一部分時,清朝就滅亡了。所以該章程實際上未完全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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