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外交法

共 5 篇文章

外交承认

外交承认()指 主权国家对另一个国家或政府承认的行为或状态,是国际法的单边行为,具有国内与国际法律后果。承认可以依据事实上或法理上。承认可以是政府的公告声明,也可以是一些行为如与被承认国家共同签署公约。在联合国投票支持另一个国成为联合国会员国是一种隐式承认。 对一个国家的特定行为的不承认,并不影响对这个国家自身的承认。例如,一个被承认国家对特定领土的占领不被国际普遍承认,并不意味着对这个国家的不承认或者对这个国家政府非法方式更替的承认。…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是1963年的一个国际公约,定义了独立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框架。一个国家的领事通常在驻另一个国家的大使馆外活动,开展两个方面的工作:1.保护在驻在国本国国民的利益;2.增进两国间商务与经济关系。该条约还规定了外交豁免权,已有180个国家签署。 參考文獻 参见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外部連結 [http://legal.un.org/i…

会盟

會盟,即會和盟之合稱,可解作相會結盟,是中國古代一種政治階層間的聯會制度,可追溯到原始部落聯盟會議的形式。歷史上首以春秋諸侯會盟為一大體現,即通過會面談判到一系列典禮而締結盟誓及條約等,會盟所產生的契約或條約除以就地存放契約書或立碑,在後期也有配上丹書鐵券為守信憑證。以白馬之盟為先例所定下的會盟規格,即「以白馬之血作盟,以丹書鐵券為信」,也在4~5世紀時,以道教徒為傳播教理而將此形式傳承了下來。 到中央集權制建立後,在朝廷穩定之時政治層…

治外法权

在國際法中的治外法權(),即一項免除在地法律管轄的情形,其通常為外交談判所獲得的權限。歷史上該概念的體系基礎,可溯源到起於羅馬法的商法和海事法;而其始源體系的大多數條文約定,则来自十一世紀以降意大利城邦的實際運用。1689年中俄訂約互定被認為是中國治外法權之雛形,而有關體系的制度化,則以1843年及以後所訂各種中外條約為準。治外法權可以視為國際法秩序演化的一種反映。。於現代,該概念也可部分地適用於實體處所,諸如賦予外交機構、外國軍事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