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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外法权

在國際法中的治外法權(),即一項免除在地法律管轄的情形,其通常為外交談判所獲得的權限。歷史上該概念的體系基礎,可溯源到起於羅馬法的商法和海事法;而其始源體系的大多數條文約定,则来自十一世紀以降意大利城邦的實際運用。1689年中俄訂約互定被認為是中國治外法權之雛形,而有關體系的制度化,則以1843年及以後所訂各種中外條約為準。治外法權可以視為國際法秩序演化的一種反映。。於現代,該概念也可部分地適用於實體處所,諸如賦予外交機構、外國軍事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