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編查流寓,是清代吏部所纂修之行政法彙編——《欽定六部處分則例》一書的「卷二十 戶口」中之小標題名稱。其經常因為出版於1928年的伊能嘉矩在《臺灣文化志》一書中的說法,而被後世若干學者誤認為是一個由清政府所實際公布之目標是限制人民渡臺的法規名稱,並且誤稱為「臺灣編查流寓六部處分則例」,或「臺灣編查流寓則例」,或「臺灣編查流寓例」,或「編查流寓六部處分則例」。
內容
現存的《欽定六部處分則例》的常見版本,是於光緒十三年由吏部所纂修之《欽定重修六部處分則例》(鉛印本)。於光緒十八年時,該書由上海圖書集成印書局排印。《欽定重修六部處分則例》的纂修者,將臺灣的地方官吏在面對若干遷居於臺灣的漢人時,他們所應該遵守之職務行為的三種規定,編在題為「臺灣編查流寓」的章節中。其全文如下:在道光八年由吏部所頒行之《欽定新纂六部處分則例》中,亦有相同的文句內容。而美國密西根大學哈徹研究生圖書館(Hatcher Graduate Library)已將其所庋藏之該版本,予以數位化。此數位化後的版本,已是透過HathiTrust數字圖書館在網際網路上公開。
在《臺灣文化志》中的內容
在出版於1928年的《臺灣文化志》中卷第十一篇的「第二章 臺灣渡航之弛張」中,伊能嘉矩寫道:隨後,伊能氏又表示有「同時附帶之」關於人民渡臺之三項限制。其內容如下:
引用情況
肇因於伊能嘉矩在《臺灣文化志》中的說法,所以後世若干學者經常誤解於康熙二十二年時,清政府便已發布名為「臺灣編查流寓六部處分則例」的法規,來限制人民渡臺。他們亦認為,所謂之「臺灣編查流寓六部處分則例」,乃包含有三項限制(如第三項的禁止粵地人民渡臺)。例如,學者黃昭堂在《臺灣民主國之研究》中稱:「清朝佔有臺灣隨後所頒佈的所謂『臺灣編查流寓』的條令,訂有『居住臺灣而無財產、職業者則將強制遣返大陸』之類的嚴厲規定。」隨後,他並且引用伊能氏所寫之三項「渡臺的限制」來加以說明。
學者黃秀政、張勝彥、吳文星,在他們的共同著作——《臺灣史》中稱:「1683年,清廷雖已平臺,但對鄭氏政權遺民,心存戒心,乃頒布『臺灣編查流寓六部處分則例』,除了編查臺灣原有的『流寓之民』外,嚴格限制移民資格,不准移民攜眷,且規定來臺居住者不得返鄉招來家眷,就是消極治臺的具體例證。」在學者吳密察所監修之《臺灣史小事典》中,亦有題為「編查流寓六部處分則例」的辭條。該書編著者稱:更有甚者,若干學者並且認為,該三項限制,即是所謂之「渡臺禁令」的內容。例如,史明在《臺灣人四百年史》中稱:王育德亦在《臺灣—苦悶的歷史》中稱:李筱峰則是在《臺灣史100件大事》中稱:他在2013年所出版之著作中仍稱:「清廷初領臺灣,即公布〈臺灣編查流寓例〉,將其人民移入臺灣視為『流寓』,而多所規範。」後世學者,引用出自於《臺灣文化志》中說法的情況,不一而足。
討論
2019年,學者許雪姬在根據學者施志汶的研究基礎上指出:「『渡臺禁令』的說法沿自伊能嘉矩,他說出自《六部處分則例》臺灣編查流寓;至於禁惠、潮之民來臺之說,則出自連雅堂的《臺灣通史》,事實上《六部處分則例》找不到任何相關記載,當然也沒有《臺灣通史》禁惠、潮之民來臺的相關出處。」
註釋
參閱
- 渡臺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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