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民法典的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于1910年完成,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三十七章,共 1596条。因清政府覆亡,《民律草案》未及采纳,但成为中华民国《民法》的蓝本之一。
历史
清朝末年,中国开始学习、参考外国法律,以修订本国法律。光绪二十九年 (1903年) 至三十二年 (1906年),清政府先后编定完成 《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民事法律。
1907年,清政府批复民政部,同意开始起草新民律,职责交由修订法律大臣和民政部共同承担,沈家本负责筹划。1908年,又规定由学部、法部、修律大臣会商议订“有关礼教的法律条文” (主要是亲属、继承两编的条文)。
《大清民律草案》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前三编为松冈义正(当时已身在北京的日本法学家)起草 , 后二编则由朱献文、高种两人分任起草。前三编主要取德、日民法典 , 后两编甄采本国礼制。
参考文献
參閱
- 沈家本
- 大清律例
外部連結
*[https://baike.baidu.hk/item/%E5%A4%A7%E6%B8%85%E6%B0%91%E5%BE%8B%E8%8D%89%E6%A1%88/10835124 大清民律草案]
*[http://www2.ihp.sinica.edu.tw/file/5604YwgitPw.pdf 大清民律草案編訂問題]
*[http://www.faxueyanjiu.net/Admin/UploadFile/publish_article/2004/3/20040312.pdf 《大清 民 律草 案 》披遗]
*[https://taiwanebook.ncl.edu.tw/zh-tw/book/NCL-9910007734/reader 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