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东亚奉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背景下,孽出。
历史
中国和朝鲜半岛在历史上,奉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法律上,男性配偶、伴侣可分为妻子、妾室、姬妾、外室、情妇等身份。中国、朝鲜不同时期法律对男性与妻子、妾室之外的女性所生子女身份、待遇有不同规定。
汉朝时,男性与自家奴婢所生的子女,当代研究者推定“身分應原即庶人”。唐宋时,法律没有保障婢生子、奸生子的继承权。《唐户令》规定先奸后娶事发者,纵使已生子孙,仍强制离异。宋朝法律相类。
在1911年编定、未及实行的《大清民律草案》中,以私生子取代婢生子、奸生子一类。私生子在父母成婚,经父认领,即为嫡子。父母没有婚姻关系的私生子经父认领后,继承财产份额为嫡子、庶子的一半。
中华民国建国后有一段時期没有正式的民法,北洋時期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何对妾的身份进行认定。根据大理院在民国五年、七年的相关解释,男性纳妾即双方有“次于正妻地位之眷属合意”即可,不必具备文书或某种仪式。此后的1919年,大理院《統字第1029號解釋》“姦生子在父母正式婚姻後出生者即取得嫡子身分”。1927年,大理院《統字第2012號解釋》“私生子現行律稱姦生子,乃指其母無妻妾關係懷胎所生之子女而言。私生子本有請求認養之權,惟須待父認領以後,始生親子關係,並其相當之權利義務。關於私生子認領訴訟民訴條例已有明文准許曰親子關係事件程序為特別訴訟程序之一種。現行律載姦生之子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姦生子均分財產等語。蓋律例原意及我國習慣,均以血統為重故。其母嗣後取得妻妾身分,私生子又經其父認領,仍可取得嫡子或庶子之身分。私生子與母雖不經認領,仍可有親子關係,以生相當之權利義務如前所述,則對於母可以請求扶養,對於父亦可請求認領及扶養。私生子之遺產承繼權。有親生子者,依子數與半分,無子,與應繼之人均分,並無應繼之人,則承繼全分。”
孽出类别
婢生子
婢子、幸婢子。孽子即指男性与奴婢、贱民所生之子。明朝法律执行诸子均分制。洪武二年(1369年),令“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民间习俗对婢生子、奸生子多有排斥,分家时所得家产少于嫡子。如安徽徽州“乡俗不亲媵人,不子庶孽”,“里俗庶瘠而嫡肥,有分割,则嫡为政。
奸生子
当代研究者指出中国古代法律定义的奸生子不包括女儿,仅指儿子,存在于与继承有关的条文中。与女性通奸、被强奸所生子女相关法律条文,使用“奸生男女”一词。
自唐朝起,法律规定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婢生子有继承权。但唐、宋两朝法律对于奸生子继承权则没有相应记载。《唐户令》规定先奸后娶事发者,纵使已生子孙尤离异之法。《慶元條法事類》记载的宋朝法令相类。当代研究者据《唐户令》,认为唐朝法律对奸生子持否定态度,更不可能保障其继承权。《元典章》规定,婢生子、奸生子继承家产份额约为嫡子的四分之一。明朝奉行诸子均分制,规定奸生子继承份额为诸子的一半。如无他子,所立嗣子与奸生子均分继承。由于生母可归入姘妇范围,故子女亦可归入奸生子范围。所以别宅子与奸生子的概念重叠,又有所区别。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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